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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基礎知識點:核電行業增值稅規定
2019-01-21 15:56:42 來源: 中公會計 瀏覽量:
(一)關於核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1.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
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人庫稅款的75%;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人庫稅款70%;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人庫稅款的55 %;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2.核力發電企業採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產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
單臺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3.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但該政策已於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後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核定剩餘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產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執行。
(二)關於大亞灣核電站和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稅收政策
大亞灣核電站和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繼續執行以下政策:
1.對大亞灣核電站銷售給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電力免徵增值稅。
2.對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銷售給廣東電網公司的電力實行增值稅先徵後退政策,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對大亞灣核電站出售給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電力及廣東核電投資有限公司轉售給香港核電投資有限公司的大亞灣核電站生產的電力免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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