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關通深圳報關軟體服務顧問提醒關注,根據海關總署近期先後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運輸工具進出境監管作業無紙化的公告》和《關於進一步調整水空進出境運輸工具監管相關事項的公告》,現在對進出境航空器監管的變化情況進行介紹。
變化一:航空器備案
為減輕管理相對人備案錄入的壓力,新公告對能夠通過與民航總局數據共享查詢到的部分航空器備案數據項予以取消,做出以下調整:
航線航空器備案數據項:取消了「航空器國籍」「國籍證書編號」「航空器所有方式」「交付日期」「航空器所有人」5項,保留9項。
通用航空器備案數據項:取消了「國籍證書編號」「航空器所有方式」「交付日期」3項,保留13項。
航班備案數據項:無調整。
變化二:動態申報
進出境航空器當日飛行計劃數據項:無調整。
航空器負責人在進境航空器預計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當日零時前或出境航空器預計駛離出發港當日零時前,以電子數據形式向海關申報運輸工具動態。
進境動態:
1)進港預報動態數據項取消了「預報卸機」1項。
2)進港確報動態數據項無調整。
3)進境航班取消數據項由原來的「取消目的港代碼」調整為「目的港」。
申報時限:
1)進港預報:進境航程超過4小時的進境航空器,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4小時以前。進境航程在4小時以內的進境航空器,在起飛時。
2)進港確報: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30分鐘以內。
3)航班取消:在當日飛行計劃後、確報動態前。
離境動態:
1)離港預報動態數據項無調整。
2)離港確報動態數據項無調整。
3)離境航班取消數據項由原來的「取消出發港代碼」調整為「出發港」。
申報時限:
1)出港預報:在駛離設立海關地點的2小時以前。
2)出港確報:在駛離設立海關地點後30分鐘以內。
3)航班取消:在當日飛行計劃後、確報動態前。
本次調整,取消了在港動態申報數據項。
變化三:單證申報
新公告對進出境航空器單證申報的調整相對較多:
(1)申報單證數據項
取消了「國內旅客人數、國內行李件數、貨物申報單份數、旅客名單份數、機組名單份數、機組物品申報單份數、停靠機位」7項,保留18項,新增 「不佔座國際旅客人數」(即不佔座嬰兒人數)數據項。
由原來的25項變為19項。
(2)機組名單(單頭、清單)數據項
無調整。
(3)供退物料申報數據項
1)「供退標誌」數據項名稱調整為「業務類型」,企業根據業務類型和作業環節的不同,填報「起卸申請」「起卸完成」「添加申請」「添加完成」或「調撥」。
2)「航空器註冊編號」「航班號」「航班日期」數據項拆分為「物料起卸航空器註冊編號」「物料起卸航班號」「物料起卸航班日期」「物料添加航空器註冊編號」「物料添加航班號」「物料添加航班日期」。當業務類型為起卸時,需填報物料起卸航空器信息;當業務類型為添加時,需填報物料添加航空器信息;當業務類型為調撥時,需同時填報起卸航空器和添加航空器信息。
3)「物料清單」子表「申報數量」數據項名稱調整為「數量」,企業根據供退物料的申報環節不同,按物料名稱逐項填報「申請數量」或「實際數量」。
航空器申報時限:
進境申報:向海關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進境(港)申報單》電子數據,在進境航空器抵達境內第一目的港的30分鐘以內;也可以在運輸工具進境(港)確報前提前向海關傳輸電子辦理申報手續。
出境申報:在出境航空器駛離設立海關地點前30分鐘以內,向海關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航空器出境(港)申報單》電子數據。
變化四:航空器結關
新公告實施後,航空器結關申請將實現電子化操作,航空器負責人可通過「單一窗口」向海關申請,海關接收到結關申請系統審核後,系統反饋結關通知,準予運輸工具駛離。
1.出境運輸工具在貨物、物品裝卸完畢或者旅客全部完成上機以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結關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反饋運輸工具結關電子通知,準予運輸工具駛離。
2.進境運輸改營境內運輸、進境後停駛等僅進境(港)的運輸工具,在貨物、物品卸載完畢或者旅客全部下機以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結關電子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反饋運輸工具結關電子通知,準予運輸工具解除海關監管。
3.以租賃或其他貿易方式進口的運輸工具,在運輸工具完成航空器作為貨物進口的報關放行手續以後,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運輸工具結關電子申請;海關審核無誤的,反饋運輸工具結關電子通知,準予運輸工具解除海關監管。
雲關通深圳報關軟體服務顧問提醒,上述公告內容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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