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保網獲悉:山東省環保廳發布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可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徵求意見稿: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出並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
本標準驗證單位:濟南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德州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站、日照市環境監測站、濰坊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陵城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固定汙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可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固定汙染源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可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本標準適用於固定汙染源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現場測定。
本標準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方法檢出限為0.10mg/m3(以碳計),測定下限為0.40mg/m3(以碳計)。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732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3術語和定義
3.1
總烴totalhydrocarbons(THC)
指在本標準規定的測定條件下,在可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
3.2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指在本標準規定的測定條件下,從總烴中扣除甲烷以後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非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3
校準量程calibrationspan
儀器的校準上限,為校準用標準氣體濃度值(若多點校準為校準用最高標準氣體濃度值)。校準量程(以下用C.S.表示)的選擇要適當,所測氣態汙染物平均濃度應在C.S.的20%~100%之間,不得超過C.S.。
3.4
系統示值誤差systemcalibrationerror
標準氣體經採樣管導入儀器得到的測定結果與標準氣體濃度值的誤差。
4方法原理
廢氣樣品分別進入總烴檢測單元和甲烷催化氧化單元(甲烷催化氧化單元能夠將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機化合物全部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經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以下簡稱FID)分別測定總烴和甲烷的含量,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
5幹擾及消除
5.1
以除烴空氣測定氧的空白值,在測量時自動扣除氧峰幹擾。
6標氣
6.1除烴空氣(助燃氣)
總烴含量≤0.2mg/m3(以碳計);或在甲烷柱上測定,除氧峰外無其他峰,可直接購置有證標準氣體。
6.2標準氣體
可採用甲烷有證標準氣體、丙烷有證標準氣體或甲烷和丙烷混合有證標準氣體,平衡氣為合成空氣(氧氣21%+氮氣79%):濃度及混合標氣配比按需要定製,其不確定度不大於2%。
6.3燃料氣
氫氣,純度(體積分數)≥99.999%。
7儀器和設備
可攜式催化氧化-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由儀器主機和採樣系統組成。儀器測試系統工作原理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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