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範環境空氣和固定汙染源廢氣可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性能、質量,制定本標準。
環境空氣和廢氣 可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可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環境空氣和固定汙染源廢氣可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以下簡稱「儀器」)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針對應用於不同場合的儀器,規定了相應儀器的檢測範圍。用於環境空氣監測的儀器檢測範圍大不超過 20 mg/m3(非甲烷總烴,以碳計),本標準稱為Ⅰ型儀器。用於固定汙染源廢氣監測的儀器檢測範圍大不超過 200 mg/m3(非甲烷總烴,以碳計),本標準稱為Ⅱ型儀器。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 代碼)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總烴 total hydrocarbons(THC)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非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2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除非另有說明,結果以碳計。
3.3
儀器檢出限 instrument detection limit
儀器在給定的置信度內可從樣品中定性檢出待測物質的小濃度。
3.4
定量測量重複性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repeatability
在一組重複性測量條件下,基於待測組分儀器示值的測量精密度,用儀器連續多次測量同一標準物質時基於某一或多個待測組分儀器示值的相對標準偏差表示。
1
3.5
分析周期 analysis cycle time
系統連續運行時給出兩組測量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
3.6
響應因子 response factor
檢測器對不同物質的響應值不一樣,本標準中,響應因子指其它有機化合物響應值相對於丙烷響應值的無量綱係數。
3.7
幹擾成分 interference component
對待測組分的檢測存在影響的樣品成分。
3.8
平行性 parallelism
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兩套同型號系統對同一被測物測量結果的相對標準偏差。
3.9
轉換效率 conversion efficiency
使用催化氧化裝置轉換非甲烷總烴的效率。
4儀器的結構組成
4.1儀器整體結構組成
儀器結構主要包括樣品採集和輸送單元、樣品分離/預處理單元、分析單元、數據採集和處理單元、
輔助設備等。依據儀器測量方式和原理的不同,儀器可能具備上述全部或部分結構組成。儀器應可以測量樣品中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濃度,顯示、存儲、輸出和列印監測數據和報表。
4.2樣品採集和輸送單元
主要包括採樣探頭、樣品傳輸管線、流量控制設備和採樣泵等,其具體技術要求見 5.1.4和 5.2.4。
4.3樣品分離/預處理單元
主要包括樣品過濾、除溼部件和色譜分離部件/高溫催化部件等;分離/預處理部件單元的材料和安裝應不影響儀器測量,具體技術要求見 5.1.4 和 5.2.4。
4.4分析單元
用於對採集的樣品進行測量分析。
4.5數據採集和處理單元
用於採集、處理和存儲監測數據,並能按中心計算機指令傳輸監測數據和設備工作狀態 信息;數據採集和處理單元的具體技術要求見 5.1.4 和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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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輔助設備
採用抽取測量方式的可攜式儀器,其輔助設備主要包括尾氣排放裝置、反吹淨化及其控制裝置以及凝液排放裝置等。
5技術要求
5.1Ⅰ型儀器技術要求
5.1.1 外觀要求
5.1.1.1 儀器應具有銘牌,銘牌上應標有名稱、型號、生產單位、出廠編號、製造日期等信息。
5.1.1.2 儀器表面應完好無損,無明顯缺陷,各零、部件連接可靠,各操作鍵、按鈕使用靈活,定位準確。
5.1.1.3 儀器主機面板顯示清晰,塗色牢固,字符、標識易於識別,無影響讀數的缺陷。
5.1.1.4 儀器外殼或外罩應耐腐蝕、密封性能良好、防塵、防雨。
5.1.2 工作條件
儀器在以下條件中應能正常工作。
a)室內環境溫度:(15——35)℃;室外環境溫度:(-20——50)℃;
b)相對溼度:≤85%;
c)大氣壓:(80——106)kPa;
d)供電電壓:AC(220±22)V,(50±1)Hz。
註:低溫、低壓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儀器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當地環境條件的使用要求。
5.1.3 安全要求
5.1.3.1 絕緣電阻
在環境溫度為(15——35)℃,相對溼度≤85%條件下,儀器電源端子對地或機殼的絕緣電阻不小於 20 MΩ。
5.1.3.2 絕緣強度
在環境溫度為(15——35)℃,相對溼度≤85%條件下,儀器在 1500 V(有效值)、50 Hz正弦波試驗電壓下持續 1 min,不應出現擊穿或飛弧現象。
儀器應具有漏電保護裝置,具備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擊等對系統造成損壞。
5.1.3.3 防護等級
儀器應至少達到 GB/T 4208 中 IP55 防護等級要求。
註:氫離子化檢測器所用氫氣為易燃易爆氣體,使用時應避免可能產生的危險。
5.1.4 功能要求
5.1.4.1 樣品採集和傳輸單元要求
5.1.4.1.1 樣品採集部件應具備加熱、保溫和反吹淨化功能。其加熱溫度一般不低於 120℃, 實際溫度值應能夠在儀器軟體中顯示查詢。
5.1.4.1.2 樣品採集部件的材質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和不吸附、不與氣態汙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應不影響待測汙染物的正常測量。
3
5.1.4.1.3 樣品傳輸管線應長度適中。當使用伴熱管線時應具備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其加熱溫度一般不低於 80℃,且高於採樣壓力條件下氣體樣品的水露點值和烴露點值(以大值為準)不低於 20℃,實際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櫃或系統軟體中顯示查詢。
5.1.4.1.4 樣品採集和傳輸部件應具備完成全系統校準的功能要求。
5.1.4.1.5 樣品傳輸管線應使用不吸附和不與氣態汙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
5.1.4.1.6 儀器應具備較好的便攜及移動性,儀器總質量(含採樣和
預處理設備)不超過30 kg。
5.1.4.2 分離/預處理單元要求
5.1.4.2.1 設備及其部件應方便清理和更換。
5.1.4.2.2 如需設置除溼設備,應保證在樣品除溼過程不會引起氣態汙染物的損失。
5.1.4.2.3 預處理設備的材質應使用不吸附和不與氣態汙染物發生反應的材料。
5.1.4.2.4為防止顆粒物汙染分析儀,在氣體樣品進入分析儀之前可設置精細
過濾器;過濾器濾料的材質應不吸附並不與氣態汙染物發生反應,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0.5——1)μm 粒徑以上的顆粒物。
5.1.4.3 分析儀器要求
5.1.4.3.1 分析儀器及其配套裝置須具有色譜圖文件自動記錄與存儲、歷史譜圖查詢、再處理與列印的功能。
5.1.4.3.2 採用氫火焰電離檢測器的分析儀器,須具有實時自動檢測當前火焰狀態,或周期性自動檢測火焰狀態的功能。
5.1.4.3.3 採用氫火焰電離檢測器的分析儀器,須具有通過自動火焰檢測功能檢測到火焰熄滅故障狀態後,自動點火、儀器恢復正常運行的功能。
5.1.4.4 校準功能要求
5.1.4.4.1 應能用手動和/或自動方式進行校準。
5.1.4.4.2 應能用外標法進行校準。
5.1.4.5 數據採集和傳輸單元要求
5.1.4.5.1 應顯示和記錄超出其零點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 10%的數據值。當測量結果超過零點以下和量程以上 10%時,數據記錄存儲其小或大值保持不變。
5.1.4.5.2 具備顯示、設置系統時間和時間標籤功能,數據為設置時段的平均值。
5.1.4.5.3 能夠顯示實時數據,具備查詢歷史數據的功能,並能以報表或報告形式輸出。
5.1.4.5.4 具備數位訊號輸出功能。
5.1.4.5.5 具有中文數據採集、記錄、處理和控制軟體。
5.1.4.5.6 儀器掉電後,能自動保存數據;恢復供電後系統可自動啟動,恢復運行狀態並正常開始工作。
5.1.4.5.7 儀器應具備網絡傳輸功能,可將數據通過無線網絡進行傳輸。
5.2Ⅱ型儀器技術要求
5.2.1 外觀要求
同 5.1.1。
4
5.2.2 工作條件
同 5.1.2。
5.2.3 安全要求
同 5.1.3。
5.2.4 功能要求
除應滿足 5.1.4 要求外,儀器樣品採集部件還應具備顆粒物過濾功能。其採樣設備的前端或後端應具備便於更換或清洗的顆粒物過濾器,過濾器濾料的材質應不吸附和不與氣態汙染物發生反應,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5——10)μm 粒徑以上的顆粒物,溫度還應高於廢氣溫度。採樣泵應具備克服煙道負壓的足夠抽氣能力,儀器應保障採樣流量準確可靠、相對穩定。
6 性能指標
6.1Ⅰ型儀器性能指標
6.1.1 方法性能指標
6.1.1.1 儀器檢出限
儀器檢出限:≤0.07 mg/m3(以碳計)。
6.1.1.2 樣品空白
樣品空白:<檢出限。
6.1.1.3 定量測量重複性
相對標準偏差:≤2.0%(甲烷)。
6.1.1.4 線性誤差
線性誤差:不超過±2.0%滿量程(甲烷)。
6.1.1.5 加標回收率
加標回收率應在 80%——120%之間。
6.1.2 儀器性能指標
6.1.2.1 儀器分析周期
儀器分析周期:≤2 min。
6.1.2.2 環境溫度變化的影響
環境溫度在(5——40)℃範圍內變化,儀器所有測量組分示值的變化:不超過±5.0%滿量程。
6.1.2.3 供電電壓變化的影響
供電電壓變化±10%,儀器所有測量組分示值的變化:不超過±2.0%滿量程。
6.1.2.4 幹擾成分的影響
氧對非甲烷總烴測量的影響不超過±5.0%滿量程。
(原文詳見附件)
原標題:環境空氣和廢氣 可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徵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