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發布《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技術規範》(試行)。詳情如下: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監測監管,提高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監測管理水平,制定本技術規範。
本技術規範的附錄A、附錄B、附錄F、附錄J為規範性附錄,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G、附錄H、附錄I為資料性附錄。
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技術規範
1.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規定了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和功能、監測站房、安裝、技術指標調試檢測、技術驗收、日常運行管理、日常運行質量保證、數據審核和處理等有關要求。本技術規範適用於廣東省轄區內安裝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測量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的連續監測系統。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技術規範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技術規範。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GB50093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範
GB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
HJ38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75 固定汙染源廢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76 固定汙染源廢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標準及檢測方法(試行)
HJ212 汙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T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氣袋法
HJ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可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1013 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術語和定義
3.1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在HJ38標準規定的條件下,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
濃度計。
3.2 連續監測系統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
連續監測固定汙染源廢氣參數所需要的全部設備,簡稱CMS。
3.3 非甲烷總烴連續排放監測系統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NMHC-CEMS)
連續監測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設備,簡稱NMHC-CEMS。
3.4 NMHC-CEMS的正常運行 valid operation of NMHC-CEMS
符合本技術規範的技術指標要求,在規定有效期內的運行,但不包括檢測器汙染、儀器故障、系統校準或系統未經定期校準、定期校驗等期間的運行。
3.5 有效數據 valid data
符合本技術規範的技術指標要求,經驗收合格的NMHC-CEMS,在固定汙染源排放廢氣條件下,NMHC-CEMS正常運行所測得的數據。
3.6 有效小時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連續排放或間歇排放超過1h的,在1h內不少於75%的有效數據的平均值;間歇排放小於1h,在間歇排放時間內不少於75%有效數據的平均值。
3.7 參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於與NMHC-CEMS測量結果相比較的國家或行業發布的標準方法。
3.8 校驗 checkout/verification
使用參比方法對NMHC-CEMS(含取樣系統、分析系統)的檢測結果進行準確度的比對檢測過程。
3.9 調試檢測 performance testing
NMHC-CEMS安裝、初調和至少正常連續運行168h後,於技術驗收前對NMHC-CEMS進行的校準和校驗。
3.10 比對監測 comparision testing
用參比方法對正常運行的NMHC-CEMS的準確度進行抽檢。
3.11 分析周期 analysis cycle time
系統連續運行時給出兩組測量結果之間的時間間隔。
3.12 響應時間 response time
從NMHC-CEMS採樣探頭通入標準氣體的時刻起,到分析儀顯示標準氣體的濃度示值時刻止,中間的時間間隔。包括管線傳輸時間和儀表響應時間。
3.13 零點漂移 zero drift
在儀器未進行維修、保養或調節的前提下,NMHC-CEMS按規定的時間運行後通入零點氣體,儀器的讀數與零點氣體初始測量值之間的偏差相對於滿量程的百分比。
3.14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儀器未進行維修、保養或調節的前提下,NMHC-CEMS按規定的時間運行後通入量程校準氣體,儀器的讀數與量程校準氣體初始測量值之間的偏差相對於滿量程的百分比。
3.15 相對準確度 relative accuracy
採用參比方法與NMHC-CEMS同步測定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取同時間區間且相同狀態的測量結果組成若干數據對,數據對之差的平均值的絕對值與置信係數之和與參比方法測定數據的平均值之比。
4.組成和功能要求
4.1 系統組成
固定汙染源NMHC-CEMS由NMHC監測單元、廢氣參數監測單元、數據採集與處理單元組成。
NMHC-CEMS應當實現測量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濃度、廢氣參數(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溼度等),同時計算廢氣中汙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顯示(可支持列印)和記錄各種數據和參數,形成相關圖表,並通過數據、圖文等方式傳輸至管理部門等功能。
對於含氧量參與汙染物折算濃度計算的,還應實現同時測量含氧量的要求。
4.2 功能要求
4.2.1 樣品採集和傳輸裝置要求
4.2.1.1 樣品採集裝置應具備加熱、保溫和反吹淨化功能。其加熱應均勻、穩定,加熱溫度應不低於120°C,或高於廢氣溫度20°C,取高者。其實際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櫃或系統軟體中顯示查詢。
4.2.1.2 樣品採集裝置的材質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和不吸附、不與待測物發生反應的材料,應不影響待測汙染物的正常測量。
4.2.1.3 樣品採集裝置應具備顆粒物過濾功能。其採樣設備的前段或後端應具備便於更換或清洗的顆粒物
過濾器,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5μm粒徑以上的顆粒物。
4.2.1.4 樣品傳輸管線應使用不吸附、不與待測物發生反應的材料。樣品傳輸管線應具備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其加熱溫度應不低於120°C,或高於廢氣溫度20°C,取高者。其實際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櫃或系統軟體中顯示查詢。
4.2.1.5 樣品傳輸管線內包覆的氣體傳輸管應至少為兩根,一根用於樣品氣體的採集傳輸,另一根用於標準氣體的全程校準;樣品採集和傳輸裝置應具備完成全系統校準的功能要求。
4.2.1.6 採樣泵應具備克服煙道負壓的足夠抽氣能力,並且保障採樣流量準確可靠、相對穩定。
4.2.2 預處理設備要求
4.2.2.1 預處理設備及其部件應方便清理和更換,材質應不吸附、不與待測物發生反應。
4.2.2.2 在氣體樣品進入分析儀之前應設置精細過濾器,精細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0.5~2)μm粒徑的顆粒物。
4.2.3 分析單元要求
4.2.3.1 NMHC-CEMS應具備色譜圖文件自動記錄與存儲、歷史譜圖查詢、再處理與列印的功能。
4.2.3.2 NMHC-CEMS應具備實時或周期性檢測當前火焰狀態和火焰溫度的功能;一旦偵測到火焰熄滅或火焰溫度下降,必須自動切斷燃燒氣源。
4.2.4 數據採集和傳輸設備要求
4.2.4.1NMHC-CEMS應顯示和記錄超出其零點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數據值。當測量結果超過零點以下或量程以上10%時,數據記錄存儲其最小或最大值。
4.2.4.2 NMHC-CEMS應具備顯示、設置系統時間和時間標籤功能,數據為設置時段的平均值。
4.2.4.3 NMHC-CEMS應顯示實時數據,具備查詢歷史數據的功能,並能以報表或報告形式輸出,輸出參數計算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4.2.4.4 NMHC-CEMS應具備數位訊號輸出功能。
4.2.4.5 NMHC-CEMS應具有中文數據採集、記錄、處理和控制軟體。
4.2.4.6NMHC-CEMS斷電後,能自動保存數據;恢復供電後系統可自動啟動,恢復運行狀態並正常開始工作。
4.2.5 輔助設備要求
4.2.5.1 NMHC-CEMS尾氣排放管路應規範敷設,不應隨意放置,防止排放尾氣汙染周圍環境。
4.2.5.2 當室外環境溫度低於0°C時,NMHC-CEMS尾氣排放裝置應配套加熱或伴熱裝置確保排放尾氣中的水分不冷凝或結冰,造成尾氣排放管堵塞和排氣不暢。
4.2.5.3 NMHC-CEMS應配備定期自動反吹裝置,用以定期對樣品採集裝置等其它測量部件進行反吹,避免出現由於顆粒物等累積造成的堵塞狀況。
4.2.5.4 NMHC-CEMS機櫃內部氣體管路以及電路、數據傳輸線路等應規範敷設,同類管路應儘可能集中匯總設置;不同類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應採用明確標識加以區分;各種走線應安全合理,便於查找維護維修。
4.2.5.5 NMHC-CEMS 機櫃內應具備良好的散熱裝置,確保機櫃內的溫度符合系統正常工作溫度;應配備照明設備,便於日常維護和檢查。
4.2.5.6 NMHC-CEMS的工作區域應設置一個防水低壓配電箱,內設漏電保護器、不少於2個10A插座,保證監測設備所需電力。
4.2.6 校準功能要求
4.2.6.1 NMHC-CEMS應具備手動和/或自動方式進行校準。
4.2.6.2 採用抽取測量方式的NMHC-CEMS,應具備固定的和便於操作的標準氣體全系統校準功能。
5.監測站房要求
5.1 應為室外的NMHC-CEMS提供獨立站房,監測站房與採樣點之間距離應儘可能近,原則上不超過70m。
5.2 監測站房的基礎荷載強度應≥2000kg/m2。若站房內僅放置單臺機櫃,面積原則上應≥3×4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儀表的,每增加一臺機櫃,站房面積應至少增加4m2。站房空間高度應≥2.8m,站房建在標高≥0m處。
5.3 監測站房內應安裝空調和採暖設備,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5~30°C,相對溼度應≤60%,空調應具備來電自動重啟功能,站房內應安裝排風扇或其他通風設施。
5.4 監測站房內配電功率能夠滿足儀表實際要求,單臺機櫃配電功率不少於8kW,至少預留三孔插座5個、穩壓電源1個、UPS電源1個。
5.5 監測站房內應配備標準氣體和工作氣源,且在有效期內。標準氣體應包含零氣和NMHC-CEMS的量程標氣。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淨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含量不超過0.3mg/m3。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超過±2.0%,較低濃度的標準氣體可以使用高濃度的標準氣體採用等比例稀釋方法獲得,等比例稀釋裝置的精密度在1%以內。工作氣源純度應滿足分析儀器使用要求,氫氣純度至少達到99.99%。
5.6監測站房應配備必要的防水、防潮、隔熱、保溫措施,在特定場合還應具備防爆功能,防爆等級滿足所在區域要求。
5.7監測站房應具備滿足NMHC-CEMS數據傳輸要求的通訊條件。
6.安裝要求
6.1 安裝位置要求
6.1.1 原則上要求一個排氣筒安裝一套系統。若一個固定汙染源排氣先通過多個煙道或管道後進入該固定汙染源的總排氣管,應將NMHC-CEMS安裝在總排氣管上,不得只在其中一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NMHC-CEMS,但允許在每個煙道或管道上安裝NMHC-CEMS。
6.1.2 安裝位置應位於固定汙染源排放控制設備的下遊和比對監測斷面上遊。
6.1.3 安裝位置應不受環境光線和電磁輻射的影響。
6.1.3 安裝位置應儘量避開廢氣中水滴和水霧的幹擾,如不能避開,應選用能夠適用的檢測探頭及儀器。
6.1.4 安裝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和煙道負壓區域,確保所採集樣品的代表。
6.1.5 安裝位置煙道內廢氣流速應≥5m/s。
6.1.5 安裝位置煙道振動幅度儘可能小。
6.1.6 採樣管與採樣孔之間應不漏風。
6.1.7 安裝位置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對於圓形管道,流速CMS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4倍煙道直徑,以及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2倍煙道直徑處;NMHC-CEMS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遊方向≥2倍煙道直徑,以及距上述部件上遊方向≥0.5倍煙道直徑處。對於矩形煙道應以當量直徑計,當量直徑按公式(1)計算。
6.1.8 安裝位置應同時設置採樣平臺和參比採樣孔,採樣平臺和採樣孔設置執行HJ75中相關要求。
6.1.9 對於新建汙染源,採樣平臺、參比採樣孔應與排氣裝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確保採樣斷面滿足本技術規範6.1.7 的要求;對於現有汙染源,當無法找到滿足6.1.7的採樣位置時,應儘可能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面安裝NMHC-CEMS採樣和分析探頭,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證監測斷面廢氣分布相對均勻,斷面無紊流。
6.1.10 固定汙染源廢氣淨化設備設置有旁路煙道時,應在旁路煙道內安裝NMHC-CEMS或煙溫、流量CMS,其安裝、運行、維護、數據採集、記錄和上傳應符合本技術規範要求。
6.2 安裝施工要求
6.2.1 NMHC-CEMS的安裝施工應符合GB50093、GB50168的規定,電氣控制和電氣負載設備的外殼防護應符合GB4208中IP55防護等級要求,監測站房的防雷系統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
6.2.2 NMHC-CEMS從探頭到分析儀應採用全過程伴熱,伴熱溫度應不低於120°C,或高於廢氣溫度20°C,取高者。加熱溫度值應能夠在機櫃或系統軟體中顯示查詢。
6.2.3 各連接管路、法蘭、閥門封口墊圈應牢固完整,均不得有漏氣、漏水現象。保持所有管路暢通,保證氣路閥門、排水系統安裝後暢通和啟閉靈活。自動監測系統空載運行24h後,管路不得出現脫落、滲漏、振動現場。
6.2.4 反吹氣應為乾燥潔淨氣體,反吹系統應進行耐壓強度測試,測試壓力應為常用工作壓力的1.5倍。
6.2.5 NMHC-CEMS其他安裝和施工要求執行HJ75中相關要求。
7.技術指標調試檢測
7.1一般要求
7.1.1 調試檢測前,NMHC-CEMS連續運行時間應不少於168h。
7.1.2 系統連續運行168h後可進入調試檢測階段,調試檢測周期為72h。調試檢測期間,不允許計劃外的檢修和調節儀器。
7.1.3 如果因NMHC-CEMS故障、固定汙染源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調試檢測中斷,應在上述因素恢復正常後,重新開始為期72h的調試檢測。
7.1.4 進行相對準確度檢測時,生產設施應達到最大生產能力50%以上。
7.1.5 全系統檢測時,零氣和標準氣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採樣探頭處,經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經過全套預處理設施後進入氣體分析儀。
7.2 調試檢測內容
NMHC-CEMS在現場安裝運行以後,在接受驗收前,應進行技術性能指標的調試檢測。調試檢測的技術指標包括:
a)NMHC-CEMS分析周期;
b)NMHC-CEMS響應時間;
c)NMHC-CEMS零點漂移、量程漂移;
d)NMHC-CEMS示值誤差;
e)NMHC-CEMS準確度;
f)氧氣CMS零點漂移、量程漂移;
g)氧氣CMS示值誤差;
h)氧氣CMS系統響應時間;
i)氧氣CMS準確度;
j)流速CMS速度場係數;
k)流速CMS速度場係數精密度;
l)溫度CMS準確度;
m)溼度CMS準確度。
技術指標a~e的調試檢測方法按附錄B進行,調試檢測結果不滿足本技術規範技術指標要求時按附錄C處理,調試檢測數據可參照附錄D格式記錄,調試檢測完成後編制調試檢測報告,報告的格式可參照附錄E,調試檢測結果應達到表1的要求。
技術指標f~m的調試檢測、數據處理和數據記錄格式,執行HJ75中相關要求。
8.技術驗收
8.1 總體要求
安裝和調試檢測後,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前,應進行技術驗收。現場驗收時,準確度驗收應在其他各項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合格後開展。
8.2 技術驗收條件
8.2.1 NMHC-CEMS的安裝位置及手工採樣位置應符合本技術規範6.1的相關要求。
8.2.2 數據採集和傳輸以及通信協議均應符合HJ212的要求,並提供30d內數據採集和傳輸自檢報告,報告應對數據傳輸標準的各項內容作出響應。
8.2.3 應按照本技術規範第7章要求進行72h的調試檢測,並提供調試檢測合格報告及調試檢測結果數據。
8.2.4 調試檢測後至少穩定運行168h。
8.3 技術指標驗收
8.3.1 一般要求
8.3.1.1 驗收工作由排汙單位組織實施。
8.3.1.2 技術指標驗收包括NMHC-CEMS技術指標驗收和廢氣參數CMS技術指標驗收。
8.3.1.3 現場驗收期間,生產設備應正常且穩定運行。
8.3.1.4 日常運行中更換NMHC-CEMS分析儀表或變動NMHC-CEMS取樣點位時,應分別滿足本技術規範第6章的要求,並重新進行驗收。
8.3.1.5 現場驗收時必須採用有證書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且在有效期內。標準氣體應貯存在鋁或不鏽鋼瓶中,不確定性不超過±2.0%。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淨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含量不超過0.3mg/m3。
8.3.1.6 當對全系統進行零點校準和量程校準、示值誤差和響應時間的檢測時,零氣和標準氣應通過預設管線輸送至採樣探頭處,經樣品傳輸管線回到站房,經過全套預處理設施後進入氣體分析儀,不得直接通入氣體分析儀。
8.3.1.7 驗收前檢查採樣伴熱管的設置,應符合6.2.2的規定。
8.3.1.8 驗收前24h,NMHC-CEMS供應商需對待測NMHC-CEMS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記錄設備的零點和量程讀數,以此作為驗收時計算24h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的初始讀數。驗收期間除本技術規範規定的操作外,不允許對NMHC-CEMS進行零點和量程校準、維護、檢修和調節。
8.3.2 NMHC-CEMS技術指標驗收
8.3.2.1 NMHC-CEMS技術指標驗收內容包括響應時間、分析周期、零點和量程漂移、示值誤差和準確度。
8.3.2.2 NMHC-CEMS技術指標要求見本技術規範表1,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參照附錄B要求,檢測時間和樣品數量相應減少。
8.3.2.3 零點漂移和量程漂移測試時間跨度應大於6h。
8.3.2.4 採用參比方法進行準確度驗收時,非甲烷總烴有效數據不少於9個,並取測試平均值與同時段NMHC-CEMS平均值進行準確度計算。
8.3.2.5 NMHC-CEMS準確度驗收參比方法
a)實驗室法
由有資質的第三方根據國家頒發的標準方法(GB/T16157、HJ732、HJ38)進行準確度驗收。
選用的氣袋在採樣前進行空白測試,空白測試的氣袋應充入除烴空氣或氮氣,在常溫和加熱到100°C時,按與標準曲線相同的色譜條件進行測定,測定結果應低於方法檢出限。
用不小於10L的氣袋取煙氣樣品,快速送達實驗室,氣袋加熱至100°C再進行煙氣樣品分析,記錄測定結果,作為煙氣樣品參比值,確保8h內完成樣品分析。
b)可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規範性附錄F—固定汙染源廢氣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可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用於參比的可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應符合HJ1012的技術要求。
8.3.3 廢氣參數CMS技術指標驗收
8.3.3.1 廢氣參數CMS技術指標驗收的操作步驟和計算公式按照HJ75的相關要求進行。
8.3.3.2 採用參比方法進行準確度驗收時,流速、煙溫、溼度有效數據不少於5個(每個數據是指該測試斷面的平均值),氧量有效數據不少於9個。
8.3.4 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報告要求
技術指標驗收測試報告參照附錄G中的格式,應包括以下信息:
a)報告的標識-編號;
b)檢測日期和編制報告的日期;
c)NMHC-CEMS標識-製造單位、型號和系列編號;
d)安裝NMHC-CEMS的企業名稱和安裝位置所在的相關汙染源名稱;
e)環境條件記錄情況(大氣壓力、環境溫度、環境溼度);
f)技術性能指標引用的標準及技術指標要求;
g)參比方法驗收引用的標準及技術指標要求;
h)參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設備、儀器等;
i)檢測結果和結論;
j)測試單位;
k)三級審核籤字;
l)備註(技術驗收單位認為與評估NMHC-CEMS的性能相關的其他信息)。
8.4 聯網驗收驗收合格後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聯網,聯網後進行為期7d的聯網調試。
8.4.1 聯網驗收內容聯網驗收由通信及數據傳輸、現場數據比對和聯網穩定性三部分組成。
8.4.1.1 通信及數據傳輸按照HJ212的規定檢查通信協議的正確性。數據採集和處理子系統與監控中心之間的通信應穩定,不出現經常性的通信連接中斷、報文丟失、報文不完整等通信問題。為保證監測數據在公共數據網上傳輸的安全性,所採用的數據採集和處理子系統應進行加密傳輸。監測數據在向監控系統傳輸的過程中,應由數據採集和處理子系統直接傳輸。
8.4.1.2 現場數據比對數據採集和處理子系統穩定運行7d後,對數據進行抽樣檢查,對比上位機接收到的數據和現場機存儲的數據是否一致,精確至1位小數。
8.4.1.3 聯網穩定性在連續30d內,系統能穩定運行,不出現除通信穩定性、通信協議正確性、數據傳輸正確性以外的其他聯網問題。
8.4.2 聯網驗收技術指標要求聯網調試技術指標要求具體見表2。
9.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9.1 總體要求
NMHC-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NMHC-CEMS使用說明書和本技術規範的要求編制儀器運行管理規程,確定系統運行操作人員和管理維護人員的工作職責。運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廢氣排放連續監測儀器設備的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NMHC-CEMS日常運行管理記錄參照附錄H中的格式。
9.2 日常巡檢
NMHC-CEMS運維單位應根據本技術規範和儀器使用說明中的相關要求制訂巡檢規程,並嚴格按照規程開展日常巡檢工作並做好記錄。日常巡檢記錄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日期、被檢項目的運行狀態等內容,每次巡檢應記錄並歸檔。NMHC-CEMS日常巡檢時間間隔不超過7d。
9.3 日常維護保養
9.3.1 一般要求
應根據NMHC-CEMS說明書的要求對NMHC-CEMS系統保養內容、保養周期或耗材更換周期等做出明確規定,每次保養情況應記錄並歸檔。每次進行備件或材料更換時,更換的備件或材料的品名、規格、數量等應記錄並歸檔。如更換有證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還需記錄新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的來源、有效期和濃度等信息。
9.4 常見故障分析及排除
9.4.1 當NMHC-CEMS發生故障時,系統管理維護人員應及時處理並記錄。
9.4.2 NMHC-CEMS需要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9.4.3 運行單位發現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應在4h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
9.4.4 對於一些容易診斷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膜裂損、氣路堵塞、數據採集儀死機等,應攜帶工具或者備件到現場進行針對性維修,此類故障維修時間不應超過8h。
9.4.5儀器經過維修後,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確保維修內容全部完成,性能通過檢測程序,按本技術規範對儀器進行校準檢查。若監測儀器進行了更換,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對系統進行重新調試和驗收。
9.4.6 若數據存儲/控制儀發生故障,應在12h內修復或更換,並保證已採集的數據不丟失。
9.4.7 監測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採集、傳輸數據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缺失數據按11.2進行處理。
10.日常運行質量保證要求
10.1 一般要求
當NMHC-CEMS不能滿足技術指標而失控時,應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並應縮短下一次校準、維護和校驗的間隔時間。
10.2 定期校準
10.2.1 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NMHC-CEMS應每24h自動校準一次儀器零點和量程。
10.2.2 無自動校準功能的NMHC-CEMS至少7d用零氣和高濃度標準氣(80%~100%的滿量程值)校準一次儀器零點和量程。
10.2.3 每1個月至少進行一次全系統的校準,要求零氣和標準氣體從監測站房發出,經採樣探頭末端與樣品氣體通過的路徑(應包括採樣管路、過濾器、洗滌器、調節器、分析儀表等)一致,進行零點和量程漂移、示值誤差和系統響應時間的檢測。
10.2.4 具有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進行一次零點校準,無自動校準功能的流速CMS應至少每30d校準儀器的零點和量程。
10.2.5 零點和量程定期校準技術指標應滿足表1要求。定期校準記錄按附錄H中的表格形式記錄。
10.3 定期校驗
10.3.1 至少90d做一次準確度校驗,校驗用參比方法和NMHC-CEMS同時段數據進行比對。
10.3.2當校驗結果不符合表1要求時,則須擴展為評估NMHC-CEMS的準確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場係數(或相關性)的校正,直到NMHC-CEMS達到要求,所取樣品數不少於9對。
10.4定期維護
10.4.1 應至少30d檢查一次燃燒氣連接管路的氣密性。
10.4.2 使用氫氣發生器的應至少每7d添加一次純淨水。
10.4.3 使用氫氣鋼瓶的應每天巡檢鋼瓶氣的壓力並記錄,應做到一用一備。
10.4.4 氫氣發生器應至少每7d檢查一次變色矽膠的變色 情況,超過2/3變色應更換變色矽膠。
10.4.5 氫氣發生器應至少每180d檢查一次氫氣發生器電解液,根據使用情況進行更換。
10.4.6 零氣發生器應至少每180d檢查一次活性炭和NO氧化劑,根據使用情況進行更換。
10.4.7 應至少每30d檢查一次過濾器、採樣管路的結灰情況,若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維護。
10.4.8 應至少每90d檢查探頭的積灰和腐蝕情況、反吹泵和管路的工作狀態。
10.4.9 用催化氧化裝置的NMHC-CEMS每年用丙烷標氣檢驗一次轉化效率,保證丙烷轉化效率在90%以上,否則需更換催化氧化裝置。
10.4.10 至少每7d檢查一次出峰時間與標準譜圖一致性情況是否符合儀器使用手冊要求。
10.4.11 更換主要部件如色譜柱、定量環時需對分析儀進行多點校準。
10.4.12 定期維護記錄按附錄H中的表格形式記錄。
10.5 標準物質
10.5.1 標準氣體要求貯存在鋁或不鏽鋼瓶中,有效期在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不確定度不超過±2%。零氣可使用氮氣或潔淨空氣,其中碳氫化合物不得高於0.3mg/m?。
10.5.2 氣體標準物質傳遞:按規範用一級標準鋼瓶氣對工作標準鋼瓶氣進行傳遞標定,百分偏差(δ)在±1.5%範圍內,至少每6個月標定一次。
10.5.3 運行維護過程中,若考慮到成本採用自配標樣,必須用有證標準物質對自配標樣進行驗證,驗證結果必須在標準值允許範圍內。採用稀釋設備對標準氣體進行稀釋配比的,稀釋設備的精度小於1%。
11.數據審核和處理
11.1 數據審核
11.1.1 固定汙染源生產狀況下,經驗收合格的NMHC-CEMS正常運行時段為NMHC-CEMS數據有效時間段。NMHC-CEMS非正常運行時段(如故障期間、維修期間、超出本技術規範10.2要求期限未校準時段、失控時段以及有計劃的維護保養、校準等時段)均為NMHC-CEMS數據無效時間段。
11.1.2 汙染源計劃停運需要停運NMHC-CEMS的,應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汙染源啟運前,應提前啟運NMHC-CEMS系統,並進行校準,在汙染源啟運後的14d內進行校驗,滿足本技術規範表1技術指標要求的,視為啟運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
11.1.3 排汙單位應在每個季度前五個工作日對上個季度的NMHC-CEMS數據進行審核,確認上季度所有數據均按照附錄I的要求正確標記,計算本季度的汙染源NMHC-CEMS有效數據捕集率。上傳至監控平臺的汙染源NMHC-CEMS季度有效數據捕集率應達到75%。
註:季度有效數據捕集率(%)=(季度小時數?數據無效時段小時數?汙染源停運時段小時數)/(季度小時數?汙染源停運時段小時數)。
11.2 無效時間段數據處理
11.2.1 NMHC-CEMS故障期間、維修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規範11.2.2處理,超期未校準、失控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規範11.2.3處理,有計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的維護保養、校準等時段數據按照本技術規範11.2.4處理。
11.2.2 NMHC-CEMS因發生故障需停機進行維修時,其維修期間的數據替代按本技術規範11.2.4處理;亦可用參比方法監測的數據替代,頻次不低於一天一次,直至NMHC-CEMS技術指標調試到符合本技術規範表1要求時為止。如使用參比方法監測的數據替代,則監測過程應按照GB/T16157、HJ38、HJ732和HJ/T397要求進行,替代數據包括非甲烷總烴濃度、廢氣參數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量。
11.2.3 NMHC-CEMS超期未校準、失控時段汙染物排放量按照表3進行修約,非甲烷總烴濃度和廢氣參數不修約。
11.2.4 NMHC-CEMS有計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的維護保養、校準及其它異常導致的數據無效時段,該時段汙染物排放量按照表4處理,非甲烷總烴濃度和廢氣參數不修約。
11.3 數據記錄與報表
11.3.1 記錄按本技術規範附錄J的表格形式記錄監測結果。
11.3.2 報表按本技術規範附錄J的表格形式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報,報表中應給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排放累計量以及參與統計的樣本數。
原標題:廣東:《固定汙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法技術規範》(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