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聚會狂喝2斤白酒,20歲年輕小夥險送命
日前,一名年僅20歲的男孩借同學聚會試探自己酒量,結果酒精中毒,還誤吸了嘔吐物,危及生命。所幸搶救及時,轉危為安。
每年春節臨近時,聚會、酒局總是特別多。而因聚餐喝酒而發生的意外事件,也在年年上演。
親朋好友同桌聚餐,酒逢知己千杯少,熱熱鬧鬧,一杯又一杯下肚。可這相約飲酒萬一出了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
案例一:
聚餐喝酒後意外死亡,誰擔責?
固原一男子和3名同事結伴到酒館喝酒後,突然呼吸心跳驟停。他隨即被送醫救治,經診斷為呼吸心跳驟停等症狀,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其父母認為,酒館和3名同事應對其死亡負責,故將酒館和那3名同事訴至法院,索賠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70多萬元。
案例二:
聚會酒後出事故,誰擔責?
紹興的張某根去參加初中同學聚會,其間多喝了些白酒,聚會結束回家途中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根的家屬在事發後對當時參加聚餐的所有人進行了起訴,認為他們均未盡到共飲者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雖說飲酒導致事故的責任分擔問題,
不同案件細節各不相同,
並非飲酒死人就必須得到賠償,
共飲者責任均攤。
但當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
其他共飲者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共飲時:
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共飲後:
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和連帶責任,
為共飲者侵權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那過年過節,飯局聚餐,
這酒還能不能一起喝了?
注意一下四點,避免「酒後意外糾紛」!
1、不強迫性勸酒,不論場合、時間、對方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
每逢年節,喝酒的場合不可避免。
都說「小酌怡情」,
聚餐時,喝酒可以成為促進大家情感的一種方式;
但「逢宴必酒、逢酒必勸、逢勸必猛」這樣的飲酒陋習,
無疑在為原本愉快的氣氛悄悄埋下風險。
更何況現下疫情還尚未結束,
各地都在倡議:
少聚集,少外出,
減少不必要的聚餐聚會。
如若聚餐,喝酒一定要把握好度!
不勸酒是一種修養,
不過度飲酒更是一種責任!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體事業部
素材來源:紹興晚報、湖南日報、中國普法、原州法院、每日普法、湖北日報
編輯:李楊詩宇
責任編輯:姜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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