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遭8年禁賽!
2月28日下午5點,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宣判結果之後,相信很多人都被這條新聞刷屏了。孫楊也在第一時間微博回應,表示「震驚,憤怒,不能理解」。
那麼,孫楊究竟為何被禁賽8年?他還有逆轉可能嗎?世界範圍內還有類似的案例嗎?揭開層層迷霧,讓我們一起還原這段複雜而漫長的真相。
01
禁賽8年,各方反應如何?
2020,體育世界的開局頗為迷幻。
國內大賽悉數延期,科比墜機身亡,原本與他約定3天後見面的莎拉波娃乾脆宣布退役,而在 北京時間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一案聽證會的裁決結果。
在瑞士總部,CAS秘書長宣布了裁決:孫楊存在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暴力抗檢行為,將從今天開始,執行長達8年的禁賽期。
對於近29歲的孫楊來說,這幾乎就是職業生涯終結的宣判。尚在艱辛防疫的中國體育界,則又吃了一記「重拳」。
當然,根據國際慣例,這還不是最終結果,孫楊可以在未來30天之內再次上訴,去挽回自己的運動生涯。
而在事件之後的第一時間,孫楊也在微博表示:「震驚,憤怒,不能理解!」
孫楊微博完整回應截圖
而中國泳協也對裁決表示了遺憾,稱:支持孫楊繼續以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希望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體育組織、興奮劑檢查代理機構改進、完善規則,嚴格執行規則包括興奮劑檢查人員資證要求,不能忽視運動員個人合法權利,不能讓任何人都可以去從事與運動員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興奮劑檢查工作。
中國泳協的聲明
在這裡需要提前聲明的是: 孫楊禁賽,並不是因為服用了禁藥實錘,而是因為「暴力抗檢」 ,而這也是沒有剝奪他此前成績的原因所在。
那麼,孫楊和中國泳協的反應意味著什麼?他還有多大翻盤的可能性?來看看這個判決前後事件的梳理,以及CAS對此事的判詞。
02
藥檢羅生門,時間線梳理
首先,讓我們以最快的速度,再復盤一下這件歷經長達近兩年「孫楊抗檢」的時間節點:
1. 2018年9月5日凌晨,據報孫楊及其團隊與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小組檢測人員發生衝突,辱罵藥檢人員,並且擅自銷毀用於檢測的「血樣」。雖然小組經過調查後認定孫楊團隊的行為不構成違規,但亦有運動員認為,於9月得出最終藥檢調查結果前讓孫楊參加比賽,是不公平的。
2. 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FINA Doping Panel)裁定,孫楊並未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關鍵的「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59頁裁決書」全文公開。
3. 2019年3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介入,認為國際泳聯提交的「59頁裁決書」有不合理之處,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正式提出上訴。
4. 2019年11月12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及國際泳聯聽證會的具體時間表。
5. 2019年11月15日,聽證會於瑞士蒙特勒舉行。WADA提出,由於孫楊拒絕提交檢測樣本,要求其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孫楊及其律師團隊也拿出證據,並指出當天檢查人員的多項涉嫌違規的做法,包括檢查人員無法出具相關資質證明、尿檢人員對孫楊進行拍照等。聽證會後,CAS表示需要進一步協商,以確定宣判的具體時間,孫楊則計劃在聽證會結束後給出簡短聲明。
孫楊與律師團成員張起淮在瑞士聽證會現場 圖片來源:新浪微博@張起淮
6. 2020年2月27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宣布,將在次日即2月28日公布裁決結果。
7. 2020年2月28日,裁決結果公布。孫楊敗訴,被裁決禁賽8年。
03
西方世界,程序正義
那麼問題來了,這份最終的裁決書裡,究竟都說了些什麼?
來看圈哥逐字逐句的翻譯。
CAS裁決結果的媒體稿件
MEDIA RELEASE
SWIMMING
SUN YANG IS FOUND GUILTY OF A DOPING OFFENSE AND
SANCTIONED WITH AN 8-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孫楊違反反興奮劑行為被判有罪,進行8年禁賽裁決
Lausanne, 28 February 2020 -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 has upheld the appeal filed by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against the Chinese swimmer Sun Yang and the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 (FINA). As a consequence, Sun Yang (the Athlete) is sanctioned with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瑞士洛桑,2020年2月29日,體育仲裁法庭(CAS)進行了此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對中國遊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FINA)的上訴。 裁決其結果如下,對運動員孫楊實行8年禁賽,即日生效。
Following a conflictual anti-doping test at the residence of Sun Yang in September 2018 which resulted in the testing not being completed, the matter was initially referred to the FINA Doping Panel (FINA DP) which found that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 (ISTI), the protocol adopted by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WADA) for the conduct of doping controls, had not been properly followed. Therefore, the FINA DP invalidated the sample collection. As a consequence, the FINA DP determined that the athlete had not committed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2018年9月,在孫楊住所進行的反興奮劑檢測過程中,出現衝突導致檢驗過程未完成。事件基於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發現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在進行藥物檢測的過程中,並未完全遵守其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ISTI)。因此,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認為此次檢測屬於無效樣本採集。因此,國際泳聯興奮劑委員會(FINA DP)認為運動員不存在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行為。
WADA filed an appeal at CAS against that decision, asserting that Sun Yang had voluntarily refused to submit to sample collection and requesting that a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between a minimum 2 years and maximum 8 years be imposed on him.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此後在體育仲裁法庭(CAS)對上述決定進行上訴,主張孫楊存在暴力拒絕配合血樣、尿樣採集的行為。 對此,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要求對孫楊實行最短2年,最長8年的禁賽處罰。
The arbitration on appeal was referred to a panel of CAS arbitrators, composed of Judge Franco Frattini (Italy), President, Mr Romano F. Subiotto QC (Belgium/UK) and Prof. Philippe Sands QC (UK), which held a hearing on 15 November 2019. Further to the parties』 request, the hearing was conducted in public.
本次訴訟的仲裁委員會由體育仲裁法庭(CAS)陪審員組成,他們是審判員Franco Franttini(義大利),理事長Romano F. Subiotto QC先生(比利時/英國)和Philippe Sands QC教授(英國)。應相關要求,該仲裁委員會在2019年11月15日進行了公開聽證會。
The CAS Panel unanimously determined, to its comfortable satisfaction, that the Athlete violated Article 2.5 FINA DC (Tampering with any part of Doping Control). In particular, the Panel found that the personnel in charge of the doping control complied with all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as set out in the ISTI. More specifically, the Athlete failed to establish that he had a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to destroy his sample collection containers and forego the doping control when, in his opinion, the collection protocol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ISTI. As the Panel noted, it is one thing, having provided a blood sample, to question the accreditation of the testing personnel while keeping the intact samples in the possession of the testing authorities; it is quite another thing, after lengthy exchanges and warnings as to the consequences, to act in such a way that results in destroying the sample containers, thereby eliminating any chance of testing the sample at a later stage.
體育仲裁法庭(CAS)仲裁委員會一致決定,該運動員違反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的第2.5條款(幹涉興奮劑檢測工作的任何部分)。需要特別指出,仲裁委員會認為,進行興奮劑檢測的工作人員,其行為遵照了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ISTI)中所有的適用性要求。另一方面,對於為何因檢測工作流程不符合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ISTI)而破壞樣本容器、拒絕檢測的行為,該運動員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仲裁委員會認定,運動員先提供檢測血樣,再質疑採樣工作人員身份的同時,保證血樣在檢測機構控制範圍內並完整無缺,是一種情況,而在長時間的交流溝通,並由工作人員對有可能發生的後果進行警告的前提下,通過各類行為對樣本容器進行破壞,造成本次興奮劑檢測無法進入最後階段,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種情況。
Considering that, in June 2014, the Athlete was found guilty of a first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ADRV), the Panel concluded that,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7.1 FINA DC, an eight-year period of ineligibility, starting on the date of the CAS award, has to be imposed on the Athlete for this second ADRV.
基於2014年6月該運動員曾首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仲裁委員會最終決定 ,根據國際泳聯興奮劑檢查(FINA DC)的第10.7.1條款,對該運動員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ADRV)的行為進行8年禁賽,即日生效。
Considering 1) that FINA refrained from seeking the imposition of a provisional suspension on the Athlete when charging him with an anti-doping rule violation, 2) that doping tests performed on the Athlete shortly before and after the aborted doping control in September 2018 were negative, and 3) that in the absence of any evidence that the Athlete may have engaged in doping activity since 4 September 2018, including on the occasion of the FINA World Championships in Gwangju, South Korea in July 2019, the results achieved by the Athlete in the period prior to the CAS award being issued should not be disqualified.
鑑於1)在該運動員出現違反反興奮劑檢查的行為後,國際泳聯(FINA)並未對其進行臨時停賽;2)在2018年9月前後,該運動員的興奮劑檢測結果都呈陰性;3)對於從2018年9月4日後,包含2019年7月舉行的國際泳聯韓國光州遊泳世錦賽的時間周期內,無任何證據證明該運動員有可能存在服用興奮劑的行為。因此,在體育仲裁法庭(CAS)做出此裁決前的時間範圍內,該運動員獲得的所有成績,都不應被取消。
The Arbitral Award will be published on the CAS website in a few days, unless the parties agree that it should remain confidential.
該仲裁結果將會在近幾天內發布於體育仲裁法庭(CAS)網站,除非相關方面認為該仲裁結果應保留其機密性。
以上,就是這次判決的全部內容,乾淨拖沓,沒有一處贅語。
04
未來,還有多大餘地?
好,復盤完整個過程。或許你也會對孫楊翻盤的難度做出自己的判斷。
從涉及的關係來看,這次事件裡摻和了這麼幾個組織,分別是: 孫楊及其團隊; 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FINA Doping Panel」;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以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
我們重點解釋後三個組織:即FINA Doping Panel;WADA和CAS。
在世界體育中,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擁有至高的司法裁決權;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負責對自有項目中選手進行檢查以及管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作為第三方的監察機構,將對國際泳聯等賽事管理組織的結果,進行再審與核查。
而孫楊事件的關鍵轉折點, 恰恰就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介入之後,針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59頁裁決書」,對法理條款的詮釋與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看法有不小的出入,因此決定正式起訴。
換句話說,如果這件事沒有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的介入,當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在2019年1月3日裁定孫楊並未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時,這件事就畫上句號了。
WADA的全稱是「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是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下設的一個獨立部門。 總部位於加拿大蒙特婁,於1999年11月10日在瑞士洛桑成立。
該組織成立以後致力於全世界範圍內的反禁藥運動,對興奮劑的各個項目檢測方法制定了統一的標準,近二十年來,WADA為世界反興奮劑運動做出了卓絕貢獻,可謂是世界運動界中的「廉政公署」。
好了,關係理順了,繼續分析關於孫楊翻盤難度的問題。
需要面對的主要難點,至少有兩條:
1. CAS的判決態度非常堅定。 此次CAS的裁決書我們已經翻譯了全文,大家可以自行感受。更要知道的是,此次CAS的判決,相當於是把國際泳聯的一審結果即「孫楊並未違規」完全推翻了。CAS能夠有如此大的勇氣逆水行舟,甚至是以不惜犧牲孫楊的運動生涯為代價,也要改變國際泳聯的裁決結果,判決孫楊8年的極刑,足以見得CAS在這件案子上的堅定程度。
一組數字是,自CAS成立以來,這一翻案比率約為7%。
2. 孫楊及團隊的準備時間已經非常有限。 要知道,在去年11月在瑞士蒙特勒舉行的聽證會前,孫楊及團隊用了幾乎8個月的時間,準備了大量的補充材料和證據,並提供了眾多有利的細節信息,但依然沒能幫助孫楊逃過這一劫。而此次,留給孫楊再起訴的時間只留下了30天,而需要孫楊及團隊做的有重振旗鼓,組織資料,尋找論點,打通公關……想要翻盤,要做的事情實在太多,太多。
回頭來看,整個事件持續了542天,最終的判決也持續了3個月的時間,對於如今已經28歲的孫楊來說,這份8年的禁賽判決太過沉重。而眼前的另一個問題就是, 在目前情況下,考慮到案件的複雜性,孫楊很可能將無緣東京奧運會。
作為中國最出色的遊泳運動員,自2012年倫敦奧運為中國男子遊泳首奪奧運冠軍以來,孫楊已在奧運會摘得3金2銀1銅,在遊泳世錦賽也頻頻冠軍。而就在一個多月前的2020年國際泳聯冠軍遊泳系列賽北京站上,孫楊5天奪得3冠,被譽為「強勢開啟奧運賽季」,如今,這一切都蒙上了一層陰影。
而一旦喪失奧運這個最大的舞臺,也意味著商業價值的極大損失。 作孫楊曾作為《2017福布斯中國名人榜》Top100中的唯一一名運動員,他本身具備極高的商業價值,各種商業代言以及頻頻露面綜藝節目,都證明了這一點。如今這樣的局面,相信是很多人所不願看到的。
孫楊同樣入圍過ESPN 2019年度的《World Fame Top100》榜單,位列第43位
過去很長時間裡,奧運冠軍都是以「社會模範」的形象存在的,而運動員商業價值的看漲,則是在姚明、劉翔、李娜的時代才被廣泛提及的。 從成績的層面說,孫楊是最接近中國體育行業領軍人物的運動員之一,但如今他所面臨的時代更加複雜,公眾與體育明星之間的距離也越來越近 ,這是3000多萬微博粉絲的孫楊有如此影響力和討論熱度的基礎,也是新一代體育明星需要面對和解決的新問題。
總而言之,如今的局面對於中國遊泳甚至中國體育來說,未必傷筋動骨,但一定痛徹心扉。
對於體育行業來說,在這次事件背後的確暴露出了不少問題,例如國際興奮劑體系的複雜與漏洞,例如IDTM的確有權力對運動員實施賽外檢查,但其規範仍然值得提高。
但在大量媒體的細緻解讀之外,人們不應該把事件簡單看待為孫楊團隊與國際組織之間的角力與交鋒,在這背後,是國際組織與國際組織之間,甚至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直接利益與立場的碰撞,這都是不應該被選擇性忽視的。
對於我們來說, 既要如人民網所言去爭取孫楊一案的勝利,又要為未來中國選手的類似情況做好鋪墊工作。 畢竟,究竟該如何指導運動員正確接受檢測,在出現糾紛時如何更好地了解規則,更好地利用規則來保障運動員的權益,是我們更需要去研究和思考的深層次問題。
而縮小到運動員的個人視角,這起風波能帶來的經驗教訓,就是對「規則」二字的審視,以及遵守。每個人都希望得到至少公平的對待,但是非常可惜,人們常聽到的,永遠都是各種對不公平的抱怨。而當一個人說一件事不公平時,他真正想表達的或許是「在這個規則下面,我得不到我想要的東西。」人們越是要求即時的公正與公平,達到公正與公平的難度就越大。
再退一步講,也許孫楊真的沒有觸碰到規則的紅線,也許孫楊真的被歷史性地冤枉,但如此前的判決所言,一個運動員,拿自己整個運動生涯,去博一個如此複雜爭議情形裡的「公平」,是一場艱辛且又代價極大的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