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嫁妝」,相信每一個有社會生活經驗的人都不陌生。毛立平博士在《清代嫁妝研究》(以下簡稱《嫁妝》)的導言中提出:「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陪送的財物,亦稱『嫁裝』『嫁資』『妝奩』『奩具』等。」她試圖以物權為中心,對清代的嫁妝進行考察。因此,她認為:「嫁妝是母家贈送給女兒供其帶到婆家使用的財物。」(3頁)
毛立平著《清代嫁妝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婚姻締結過程中,男家是要向女家提供聘禮的。或稱彩禮、財禮。對於這筆彩禮,《嫁妝》也給予了足夠的關注,但給出了一個簡明的認定:「聘禮是男家送給女家的禮物,使用權和受益者應為女方家庭。」(164頁)這樣處理,其方便之處不言而喻,但是,與實際的社會生活相去較遠。
為了說明傳統婚姻締結過程中的財務往來,對嫁妝的來源和構成做清晰的揭示,我設計了一個計算公式。這個公式由兩部分構成。
嫁妝的計算公式首先,從男方角度看。傳統的婚姻,因為是從男居,男娶女嫁,從締結婚約到正式迎娶,男方須多次、以多種形式向女方提供一定數量的禮金和禮物。可統稱為財禮,或雅稱彩禮,亦稱聘禮。這筆彩禮(M),其表現形式、饋送時機和次數因時代、地域、人群的不同而各有差別,這都不構成問題。問題的關鍵,在於饋送對象。大而別之,其受禮對象只需分兩類。一類是女方家人,特別是女方父母(M2)。另一類是新娘本人(M1)。這樣,男方付出的彩禮可以用公式(Ⅰ)來表示:
M=M1+M2(Ⅰ)因為受禮對象不同,寄予其中的經濟關係便呈現出兩條清晰的理路。M2屬於人情往來,受禮人可以照單全收,或在接收後小有回饋,各受當時當地風俗的制約。而M1則須在新娘過門時帶回男方家中。
因此,從女方角度看,嫁妝(J)的來源也有兩個基本構成,可以用公式(Ⅱ)表示:
J=M1+F(Ⅱ)其中,F表示來自女方家庭的饋贈。如果細分,有來自新娘父母的贈予,也有女方親戚或閨蜜的添箱,還可能有新娘本人婚前的勞動所得,等等,但在此不需要區分。重要的是將F與M1區分開來。嚴格地講,F部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陪嫁」「陪送」。如果籠而統之地將「嫁妝」(J)視作「陪送」「陪嫁」,以為它們是一回事,顯然屬於不明就裡。
《嫁妝》一書引用了大量史料,並製作了多幅表格,如表3-2「嫁妝與聘禮關係舉例」(160-163頁),表5-1「貧家陪嫁舉例」(237-239頁)、表5-3「地方志中的奢嫁記載」(248-253頁)。這三個表中有不少現成的史料,可以證明上述公式(Ⅰ)(Ⅱ)的成立。例如:
(1)民國《安達縣誌》:「家愈貧,而聘金逾多,甚有蕩其所有僅足謀一婦者,而女家妝奩則除一身更無長物矣。故俗諺有曰:『富者聘女,貧者賣女。』陋習相沿,殊可慨也。」(239頁)這八條史料,例(1)中「富者聘女,貧者賣女」一語,可以證明M2的存在。事實上,其他例證中雖然沒有明確指出,但按照人之常情,女方父母養了一個姑娘嫁給男方,男方無論如何總不至於一點兒禮物都不給的。所謂「貼錢嫁女」只是就雙方往來的經濟總量來說的。因此,M2的存在應該是不證自明的。公式(Ⅰ)的要義在於揭示M1的存在。如果沒有M1,公式(Ⅱ)就無法討論。
其餘七條史料,例(2)(4)(5)(6)是將M1用於置辦嫁妝(J)。例(3)(7)是將聘禮(M1)原物璧還。這些都可以清晰地揭示公式(Ⅱ)的存在。例(8)從表面上看似乎M1沒有發生,因為這筆彩禮根本就沒有送到女方家去。但既稱「倒辦」,也就是男方代替女方辦的,辦了以後總歸是給新娘子享用的,因此,這種情況M1實際上還是發生了,只不過付給地點是在男方家,而不是先送去女方家再帶回男方家。
嫁妝計算公式的應用利用公式(Ⅰ)(Ⅱ),可以較清晰、準確地分析傳統婚姻締結過程中的經濟往來關係。
毛博士在《嫁妝》一書中,想繞開上述M1、M2、F諸項參數,籠而統之地從物權角度加以檢討。該書先是樹立一個前提,認為男方將聘禮送給女方家以後,其「使用權和受益者應為女方家庭」,以至「女方父母可以將聘禮轉化為女兒的嫁妝,也可以利用聘禮作為家庭其他的經濟支出」(164頁);而「嫁妝是女方家庭饋贈給女兒女婿的禮物」(205頁)。由此將討論向縱深發展,將其引向婦女的財產繼承權。
這一立意,當然是無可厚非的。但因未能分析出M1、M2、F諸項參數,致使該書在討論中往往不能導出一針見血的結論。例如,第三章「嫁妝與清代婦女的財產繼承權」第一節第二部分「從嫁妝與聘禮的關係看婦女的財產繼承權利」,作者寫道:「嫁妝與聘禮有著密切的聯繫」,「它們有時成正比」,「有時成反比」,「許多情況下,嫁妝還由聘禮轉化而來」(160頁)。這就完全不能說明聘禮(M1)與嫁妝(J)之間的數量關係。
事實上,應用公式(Ⅰ)(Ⅱ),還可以看到《嫁妝》一書對聘禮(M)、嫁妝(J)的物權解釋並不到位。
按照《嫁妝》書中的理解,最難以解釋的恐怕就是前述同治《筠連縣誌》中的「有女家貧不收採禮,奩具悉聽夫家自製,謂之『倒辦』者」。按照正常理解,男家把彩禮送到女家,女家再用這筆彩禮置辦妝奩,兩邊都風風光光的,有何不好?
又,該書第五章述及「一些家庭在陪送嫁妝時使用欺騙的手法」時,曾徵引同治《洪洞縣誌》的記載:「近俗竟有假妝奩為餌,以爭財禮者。既有用銅錫充數,以騙親者;更有以好看為名,令男家借取首飾、幣帛,及賺物到手,或盡裁減,或竟當(賣)者,致使日後殘恨其婦,詬詈其婿,究以兩姓之好,遂成仇讎。」這裡面包含兩種情況。對此,毛博士的解讀是:「女家以置辦妝奩為名向男家爭要聘禮,到手之後即使用欺騙的手段,用『銅錫』冒充金銀器物為嫁妝;或者女家令男家借取他人物品以充體面,而用後不還,甚至當賣。」(244頁)
應該說,毛博士的前半解讀是到位的,即女家以置辦妝奩為名向男家爭要聘禮。但是,如果聘禮真像《嫁妝》書中所認為的其「使用權和受益者應為女方家庭」,女家怎麼會「令男家借取首飾、幣帛」,直接要不就完了?如果男方認為女家「也可以利用聘禮作為家庭其他的經濟支出」,怎麼敢借首飾去送給女家?
由此可見,男家的聘禮(M)當中,有一部分(M1)根本就不是送給女方家庭的。儘管它從形式上被送到了女方家,但物權並沒有轉移過去,其使用權和受益者仍屬於男方家庭,女方家庭不可以對它隨意處分,它必得隨新娘過門而回歸到男家。一旦不按這個遊戲規則玩,就會付出沉重代價。
上引同治《洪洞縣誌》資料中,女方家庭自作聰明,或是「用銅錫充數」,或者裁減、當賣,導致M1不能完璧歸趙。男方拿女方父母沒辦法,只好「殘恨其婦」「遂成仇讎」以為報復。而前述同治《筠連縣誌》中所述的「倒辦」,顯然是為了避免出現這一後果,索性從形式上不把M1轉移到女家去,而是直接在男家置辦,以絕後患。
這裡面有一個比較麻煩的問題是,史料中對M1、M2不加分別,都籠而統之地稱為「聘禮」。因此,在具體史料中,所謂「聘禮」,到底是特指M2,還是包含M1,需要體察人情世故仔細領會。如乾隆《安溪縣誌》所載:「貧者嫁即先講定聘金若干,聘金少者無妝資,衣裳只是布素。」(238頁)其中,開頭所謂「先講定聘金」,指先講定M1和M2;「聘金少者」指M較少;「無妝資,衣裳只是布素」意味著M1也很小。
在此,我們可以用公式(Ⅰ)(Ⅱ)推演出聘禮、嫁妝數量的普遍情形。
如果是貧家,在公式(Ⅰ)中,M當然總體上會很小。但是,當M變小,壓縮的只是M1,不會是M2。從男方的角度來說,這裡面可以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因為窮,籌措資金肯定是件煩心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M1反正是要回來的,不如把它省了。即使不能省,也要儘可能讓它縮小,這樣,籌措資金的壓力就會變小。而另一方面,如果把M做成M1、M2兩部分,萬一送過去後,女方把它全當成M2,本應該作為M1返還男方的部分也不返還了,男方會很麻煩。因此,從資金安全角度來說,也會儘量地省掉M1。省掉這一部分,只是面子上不好看,並不影響實際。而如果省了M2,那女方父母絕對不會同意。於是,用公式來表示:
M1=0這就是俗語所說的「買賣婚姻」。即男方給女方父母一筆彩禮,然後把人領走。這種情況下,也就不要談啥嫁妝不嫁妝的了。
須特別指出的是,在公式(Ⅱ)所示的經濟關係中,就習俗層面來說,嫁妝J最基本的來源是M1而不是F。
道理明擺著:對富家來說,M1和F都可以很大,即通常所謂厚聘、厚嫁。但對窮人來說,F往往趨於零。此時J還能否存在,其實取決於M1之有無。《嫁妝》中曾引清代俗諺「上等之家貼錢嫁女,中等之家將女嫁女,下等之家賣兒賣女」(11頁),反映的正是這一規則。用公式來表示,便是:
上等之家:M=M1+M2,J=M1+F;其中,F比較大,是以「貼錢」。這個公式是以從男居為模版而寫出來的,如果雙方協商,婚後從女居,即通常所謂「入贅」,那麼男女雙方換位即可,並不影響計算結果。這種婚姻,由於傳統父權家長制的文化影響,一般只有男方萬不得已才會答應,絕大多數發生於下等人家。所以,下等之家除了「賣女」,還有「賣兒」一說。
明乎此,要從嫁妝(J)中探討女性的財產繼承權,恐怕只能令人失望。因為,在J=M1+F這一經濟關係中,只有F部分來自女方家庭。而這一部分,只有「上等之家」才會有一定數量。對於廣大的中等、下等之家,F是無限趨於零的。
幾點感想嫁妝並不是中國特有的社會現象,但顯然中國的嫁妝有其強烈的自身特色。上述嫁妝的計算公式(Ⅰ)(Ⅱ),本身並不複雜。但從中可以得到不少啟示。
最大的啟示是,研究中國的傳統社會,一定要從本土的人情世故出發,對傳統社會有設身處地的理解。《紅樓夢》中有一副著名的對聯「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現在我們做社會史研究,完全應該把它銘刻在座右。
所謂「世事洞明」,我以為最根本的一條是,凡事不能從條條框框出發,而應該著眼於社會實際。儘管古代的法令、條規可能有這樣那樣的規定,但一定要注意其實行情況,絕對不能以紙上的空文去代替活生生的事實。而歷史,終歸是靠事實說話的。
例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二十五規定:「漢人婚娶納採及成婚禮,四品官以上,綢緞不得過八匹,金銀首飾不得過八件,食品不得過五十。五品以下官各減二,八品官以下有頂戴人員以上又各減二。軍民人等,綢絹不得過四,果盒不得過四。其金銀財禮,官民概不許用。至庶民婦女,有僭用冠帔補服大轎者禁,違者罪坐夫男。」《嫁妝》一書認為:「此法令雖然是針對男家納採而言,其中的『其金銀財禮,官民概不許用』對於女家陪嫁也同樣具有約束力,直接證明婚嫁中用金銀屬於違法行為。」(183頁)在道理上,這樣的理解是對的。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規定其實是一點兒約束力都不會有的,尤其是對普通百姓。中國的社會就是這樣,很多事情規定得很細、很嚴苛,但正因為規定得太細、太嚴苛,事實上這樣的規定根本就沒法實行。如果一切按規定執行,世上早就沒有人走路了。
從道理上講,絕大多數人都希望自己的結婚只有一次,如此重要的人生禮儀,但凡有條件,誰不想弄點金銀裝點裝點。而事實上,那麼多清代史料,包括小說、影像資料表現的婚禮,除了赤貧,有幾個人在結婚時沒有上述所謂「違法行為」。那麼多人「違法」,說明這樣的規定根本就不具備推廣的意義。比較合適的做法,應該是根據歷史上的實際生活,去研究這樣的規定為什麼制定,制定後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施行。而不是反過來,先肯定它,然後來想像古人的生活。
又如,《禮記·內則》中有「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的記載,希望家庭生活中的婦女無欲無求,就像生活在真空中一樣。可是,古人也是人,古代的生活也是生活。古人不可能人人都信奉儒家禮教;即使信奉禮教、謹遵法規,也不見得都是堅持「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道學腐儒。出自《禮記》的這五個「私」字,在現實生活中絕不可能有任何意義。且不說普通人,古來那麼多講究修齊治平的讀書人,誰見過他們誰家的婦女曾那麼無「私」?曾國藩,一代理學名臣,卒諡「文正」,他夫人去世後每個女兒各分得八百兩銀子,這不是「私」又是什麼?總不能說曾家是一個例外吧。
這幾個例子是對「世事洞明」的解說。至於「人情練達」,應該承認有相當大的難度,我也只能是心嚮往之。不過較有感觸的一點是:研究過程中恐怕不必有太多的理論關懷。
研究中國的社會史,最怕的是不管中國具體的情況,生拉硬拽地找一些西方的社會科學理論和視角,割裂中國的具體事實,拼命塞進去。看起來挺新穎,其實不解決問題。
例如,用西方的物權觀念來研究中國傳統的嫁妝,其中就有許多窒礙之處。一些西方學者,他們在西方的社會環境中長大,看待中國傳統嫁妝戴著一副西方的眼鏡,這是他們自身的特點,可以理解。中國人研究中國問題,當然也可以用一些西方的理論,但在用之前一定要先對前提進行檢驗。一定要對適應性加以充分論證。中國古代根本就不是法治社會,很多與法律相關的概念與西方完全不一樣。因而其表現形式和運作規則根本就無法簡單類比。
上文曾提到,聘禮雖然是男方送給女方家的禮物,但其中M1的部分,其物權並沒有轉移給女方,必須隨新娘過門,以嫁妝的形式回歸到男方家。回歸之後,《嫁妝》一書斷言:「即使女方家庭將聘禮轉化為妝奩返回男家——這是清人常常使用的做法,這筆財產也與新婿的父母無關了,他們必須在分家時重新考慮分配給兒子的財產份額。」(164頁)這是十分富有現代法律意義的表達,但不符合中國傳統的思維習慣。據我所知,一個人家但凡兒子數量在兩個以上,父母在考慮任何大額開支時,都會聯想到分家的份額。聘禮作為一項大額開支,如果返回男家後只歸小夫妻倆享有,那只不過是分家時他們應得財產的一部分,要不然就亂套了。
況且,有很多種情況,導致聘禮返回男家後,其所有權並不屬於小兩口。上引資料中,聘禮系借自他人的金銀首飾,用過後肯定要歸還,自不用說。有時還會出現一些特殊現象。曾國藩的曾孫女曾寶蓀就記載了這樣一個活生生的例證:曾寶蓀之母為廣東電白人,按廣東風俗以「平妻」身份嫁給曾廣鈞,曾寶蓀祖母郭太夫人大不以為然,竟要新娘「交出所有聘禮」。這一事例雖然總體來說不算多見,但至少可以說明,聘禮M1部分返還男家以後,其物權並非與新郎的父母無關。
因此,我總以為,中國傳統社會的事情,如果要拿西方、現代的一些觀念來分析,實在是需要小心而又小心的。有些東西表面看來像那麼回事,而內中卻未必然。並不一定特別複雜,關鍵是邏輯理路不一樣。此時,要緊的不在於有什麼理論關懷,而是要把事實和道理搞清楚,即俗話所說的「人情事理」。像《嫁妝》一書中反覆認定的「嫁妝與聘禮的多少往往成反比」(11、62頁),這就於人情不合,於事理不通。嫁妝與聘禮「成反比」,天底下怎麼可能有這樣的事,如果這樣,誰還願意送聘禮?一分錢不送,豈不是可以得到更多嫁妝?
該書中引述了民國《萬全縣誌》中的依據:「蓋貧家聘禮,只索錢財,不重物品,其妝必少,甚至毫無。富者重禮物,不索錢財,其妝奩反多。」(62頁)但原文講的錢財、物品,只是表現形式,不可能指價值。所謂「貧家聘禮,只索錢財,不重物品」指的是M2。這是送給女方父母的,當然以錢的形式較為靈活機動。而「富者重禮物,不索錢財」,則無論M1或M2。至於「妝奩」,貧少富多,可謂當然之理。
至於價值,民國《萬全縣誌》這條記載中,富者的禮物不可能少於貧者的錢財。有些禮物其實很值錢。我所知有這麼一條例證:民國時一青年,被他同學的母親看中,想把女兒嫁給他,要他拿四件金首飾作為聘禮。才四件,價值已近兩千元。當事人說「這是舊時習俗」。顯然清代的情形相去不遠。
總之,我認為,做社會史研究,還是應該像古人所強調的那樣,讀書、明理。這個理,它不全在書上,更重要的是包含在實際生活中。只有先弄明白其背後的理,然後才能去談其他。
(本文摘自張偉然著《女性與親情文化:基於湘東南「討鼓旗」的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20年11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