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又又出臺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了,但這次不是暫行的規定,而是定下來的。但實施的效果上,仍不容樂觀。主要原因在於,對亂放鞭炮行為仍然沒有解決好處罰的問題。
文件中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看的處罰是這樣的: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先說責令停止燃放:這是最難做到的。因為等你去責令的時候,人家早就放完了,都不知道是哪個人放的,除非他在放時,執法者正在旁邊。在一些「好日子」,很多人同時在放,到底責令誰呢?事後上門處罰,執法者是不是吃太飽了?
既然責令停止很難做到,就談不上罰款處罰了。即使「運氣好」罰上了,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也實在有點不痛不癢,誰會在乎呢?
沒有處罰的禁令,等於沒有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