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8日 來源:齊魯晚報 【PDF版】 近日,新頒發的《旅遊法》在旅遊業界引起了廣泛的熱議。「零負團費」、強迫購物、景區門票逢「節」必漲……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遊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旅遊法》都進行了必要的規範。廣大旅遊者期盼的《旅遊法》終於頒布實施,對旅遊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本次黃金周中也發生許多讓遊客哭笑不得的囧事,《旅遊法》中又有沒有相應的對策呢?
●低於成本價攬客,
旅行社或被取消經營資格
案例:
今年7月份,安徽遊客姚遠反映其在海南旅遊期間,導遊存在擅自減少服務項目,增加行程外消費項目等問題。有業內人士指出,該遊客所繳1650元的費用,除去合肥往返海口機票(1400元)以及組團社正常利潤外,所剩無幾,這是一起典型的「零負團費」案件。
《旅遊法》:
針對「零負團費」,《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旅行社違反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解讀
《旅遊法》對「零負團費」零容忍
此次《旅遊法》對中國旅遊業多年存在的頑疾「零負團費」採取的是一種「零容忍」的態度。在目前市場普遍混亂的局面下,一定要採取重罰,不能留有任何彈性空間,才能促使更多企業儘快走出「零負團費」的泥潭。相信《旅遊法》的出臺,將對旅遊市場秩序的好轉提供很好的法律支持。
●景區門票調價提前6個月公布
實行流量控制制度
案例:
近年來,國內各地景區門票逢「節」必漲,5A級景區集體跨入「百元時代」,讓眾多遊客紛紛大呼「玩不起」。各地旅遊地方對門票收入依賴導致的景區頻頻漲價,超過了很多民眾的承受能力。
《旅遊法》:
《旅遊法》規定,景區實行旅遊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同時規定,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遊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遊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並相應減少收費。
解讀
景區要逐步擺脫「門票依賴症」
將漲價信息,提前告知廣大遊客和旅行社組團,這將給大家以充分的選擇權。今後,景區要通過餐飲、旅遊紀念品等二次消費,逐漸擺脫「門票經濟」的依賴。《旅遊法》是涉及旅遊業未來發展的法律,是針對一線的實踐操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為廣大遊客提供很大的便利。
●安排另付費項目最高罰20萬
案例:
上海三位遊客隨旅行社旅遊期間,導遊不僅壓縮正規景點的遊玩時間,增加購物點,且擅自增加自費遊項目。由於三位遊客沒有參加自費遊項目,竟在旅途被要求下車。
《旅遊法》:
《旅遊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遊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遊行程安排、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遊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旅行社違反規定,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解讀
有利於旅遊產品價值回歸
據了解,很多地方的國內遊產品以及不少東南亞旅遊產品的報價都低於其成本價格。「這樣一來,旅遊產品同質化嚴重,也就容易導致市場出現價格戰。」海南省旅遊質監所所長王曉華表示,加上一些消費者秉承「物美價廉」的態度,旅行社只能以超低價格來爭奪客源。報價低於產品成本,旅行社、導遊就只能通過購物回扣、自費項目回扣等獲得利潤。王曉華指出,此次《旅遊法》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有利於旅遊產品回歸正常的價值水平。《旅遊法》嚴格執行的話,大部分旅遊線路的報價應該會有所上漲,而這是讓旅遊產品回歸到其真正的價值範圍。(郝鑫 綜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