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在文保單位附近租房開店為掩護秘密挖掘地洞,用經緯儀進行定位,一個23人的盜墓團夥在陝西、山西兩省多次盜掘古塔地宮、古墓葬,被判處緩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罰。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該盜墓團夥所盜的古蹟中,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4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2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1處;所盜文物包括疑似舍利子、佛金骨、銀質阿育王塔、金棺、銀棺、銅棺、鎏金棺、銅鏡等珍貴文物。
該團夥將所盜文物倒賣牟利,其中一批文物,經多次倒手後,被人以2300萬元收購回家供奉。案發後,該買家主動上交了其購買的文物。經鑑定,追回的文物中一級文物2件,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19件,一般文物27件。
案發後被公安機關追回的文物共77件,其中珍貴文物32件,一般文物45件。
租房開飯店掩護打洞
「(2019)陝04刑初34號」判決書顯示,該案被告人多達23人。其中,主犯衛永剛曾因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於2011年1月26日減刑釋放。但不久之後,他便「重操舊業」。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7月、8月,衛永剛與同夥經過事先踩點,預謀盜掘陝西興平北塔。該塔又名清梵寺塔,案發時系省級文物保護單位,2013年3月5日,該塔升格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衛永剛團夥租賃了興平市北街某民房,安排被告人衛淑軍以「打餅子」作為掩護,找來工人,採取打洞的方式,盜掘了北塔地宮內一個銀質阿育王塔、一座石塔、一個銅棺、一個琉璃瓶(裝有疑似舍利子、佛金骨)、疑似瑪尼餅、銅錢數枚等文物。
2013年11月份,衛永剛等人合謀盜掘旬邑縣縣城古塔,在旬邑古塔附近租賃了民房,以經營蒸饃店為掩護,採取挖洞的方式盜掘旬邑古塔,該塔系國務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其間,衛永剛用經緯儀進行了定位,指導挖洞方向。約一個月後,該塔地宮被打開,團夥盜取了地宮內的臥佛像、銅棺(內含銀棺),琉璃瓶(內含疑似舍利子)、小佛像等文物。
2015年年初,衛永剛等人商議欲盜竊彬縣彬塔地宮(系國務院公布的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先後多次來彬縣選擇合適的盜掘地點,最終選擇並租賃了彬縣藥材公司院內一樓的門面房,裝修、辦理營業執照,在本地招收服務員,飯店於2015年4月底開業,取名為「川湘食府」。
衛永剛等人以該飯店為掩護,每天晚上10點左右,從該飯店衛生間旁邊地下向彬塔挖洞,至凌晨四點左右,將挖掘的土用塑料編織袋裝好用車運走。
2015年10月份左右,衛永剛等人將彬塔地宮打通,盜竊了該地宮內的石棺、金棺、銀棺、銅棺、鎏金棺、銅鏡、疑似舍利等珍稀文物,然後用土填埋洞穴離開了彬縣。
除了上述犯罪活動,法院還審理查明,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被告人衛永剛等人在陝西蒲城縣、岐山縣,以及山西代縣,以租房打洞方式,對蒲城縣城南塔、岐山縣太平寺塔、代縣阿育王塔地宮進行盜掘。但因前兩座古塔地宮早已被盜、阿育王塔地宮未找見,衛永剛等人未能盜得文物。
2016年,衛永剛等人又合謀盜掘山西運城東郭村墓地,該團夥出資在東郭村丁學軍家新建房子,並在其中修建地下室。當年10月份,衛永剛相繼找人分工打洞盜掘東郭村古墓葬,但直到衛永剛等人在2018年初被抓獲前,他們尚未挖到文物。
有人花2300萬元買地宮文物在家供奉
法院審理查明,衛永剛等十五名被告人採用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租賃民房後秘密挖掘地洞的方式,共盜掘作案七次,其中案發時屬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4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2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1處(其中古文化遺址六處,古墓葬遺址一處)。
該團夥將國家並未發掘的文物盜掘出來後予以賣出牟利,案發後被公安機關追回的文物共77件,其中一級文物4件、二級文物4件、三級文物24件、一般文物45件。
判決書顯示,上述衛永剛團夥的銷贓「下線」共包括葉徵兵等八人。
法院審理查明,衛永剛團夥盜掘興平北塔地宮後,衛永剛聯繫了中間介紹人,以60萬元的價錢將盜得的銀質阿育王塔和石塔、琉璃瓶(殘缺、裝有疑似舍利子、佛金骨)、瑪尼餅、銅錢數枚賣給了劉某(取保候審,文物已追回)。已追回的文物經鑑定:一級文物二件;三級文物二件。該塔地宮中被盜的一個銅棺,被人以40萬元價格向團夥中的張建永買走,但張建永已死亡,警方仍在追查銅棺下落。
旬邑古塔地宮中被盜文物為臥佛像、銅棺(內含銀棺),琉璃瓶(內含疑似舍利子)、小佛像等,經陝西省文物鑑定研究中心鑑定,追回的文物中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3件;一般文物18件。
判決書顯示,該團夥盜掘文物中,交易價格最高的一批來自彬縣彬塔地宮,包括石棺、金棺、銀棺、銅棺、鎏金棺、銅鏡、疑似舍利等珍稀文物。經多人兩番倒手,最終阮某某以2300萬元的價格將這批文物買回家供奉。2018年10月11日,阮某某主動上交其購買的文物。經鑑定,追回的文物中一級文物2件;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19件;一般文物27件。
2020年4月21日,鹹陽中院一審判決,衛永剛等5名被告人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被告人衛淑軍等10人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告人葉徵兵等8人犯倒賣文物罪。23名被告人的刑期從「判三緩四」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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