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7旬老人上山捉22隻鳥煲湯 價值7040元被判拘役
「夜遊」幼鳥系夜鷺的雛鳥
南都訊年已七旬的福伯(化名)想煲湯喝,便上山去捉小鳥,沒料到還未下山就被公安民警抓獲。日前珠海鬥門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福伯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徒手捉了22隻「夜遊」價值7040元
2015年3月的一天,福伯在外吃早餐時聽說南澳村後山有人捉小鳥,於是打算也去捉些鳥回家煲湯喝。隨後福伯在市場購買了籠子,叫他的兒子駕駛摩託車送其前往珠海市鬥門區南澳村牌坊後山。當天9時許,福伯走進南澳村後山山腰處的樹林裡,只用半個小時就從樹上的8個鳥巢中,徒手捉了22隻「夜遊」(學名夜鷺)的幼鳥放入其攜帶的籠子裡,還未下山就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隨後該案移交給森林公安機關。
經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鑑定中心鑑定,福伯抓的22隻「夜遊」幼鳥系夜鷺的雛鳥,其物種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廣東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經珠海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上述幼鳥價值人民幣7040元。民警抓獲福伯時,被抓的雛鳥中已有2隻死亡,公安機關將夜鷺移交市野生動植物保護處、鬥門區白藤湖鱷魚島救護中心進行救護,雖經精心救護,目前也只有7隻存活。
判決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鬥門法院認為,被告人福伯違反狩獵法規,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進行狩獵,捕捉野生動物達20隻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福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依法以非法狩獵罪判決福伯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福伯服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屬於「情節嚴重」
在廣東,「夜遊」是一種較為常見的小鳥,用「夜遊」煲湯也較為常見。在法庭上,福伯稱:「只知道不能隨便捉,沒有意識到捉夜遊是違法的」。事實上,「夜遊」幼鳥系夜鷺的雛鳥,是屬於國家「三有」野生動物和省重點野生動物的物種。捕捉「夜遊」幼鳥,是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進行狩獵,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41條規定的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的情形。福伯捉了22隻「夜遊」幼鳥的行為,觸犯了刑律,也因此受到了刑事處罰,希望大家能以此為戒,不要以身試法,更不要讓小鳥再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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