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潛水盜採珊瑚,先藏房頂後棄海中
該男子已被刑拘,其盜採的石珊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7月14日訊 (深圳晚報記者 李晶川 徐婭 實習生 梁善茵)7月13日,深晚記者從深圳海警局獲悉,該局近日根據群眾舉報,聯合大鵬漁政部門和大鵬警方破獲一宗盜採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珊瑚案,查獲4株被盜珊瑚,涉事嫌疑人羅某已被刑拘。
深圳海警深夜起贓
7月8日凌晨2時,深圳大鵬較場尾一片靜寂,遠處的建築物閃爍著微光,和近岸處手機發出的手電筒強光形成對比。兩名男子在海警辦案人員的監督下,在「鵬城人家」客棧對面的一艘快艇附近找到兩個白色塑膠袋。經查驗,袋子裡是4株長著樹枝般外骨骼的珊瑚。這是咋回事呢?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7月7日11時,海警部門獲取有人在大亞灣大辣甲島附近海域潛水盜採珊瑚的舉報,海警立即聯合深圳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大鵬大隊和大鵬警方採取行動,成功摸清犯案嫌疑人系在較場尾打工的男子羅某。當日19時許,得知海警已掌握其行蹤的羅某主動來到深圳海警局接受調查。起初羅某儘管承認自己私採珊瑚,但聲稱並未把珊瑚帶離案發地,而是直接丟回了事發海域。
辦案人員沒有輕信嫌疑人的口供,而是連夜派出四名執法員趕到較場尾調取監控視頻進行調查,經過海量視頻研判,成功發現另一名男子於羅某投案後不久將疑似被盜採珊瑚丟棄在較場尾近岸海水中的證據,此時已是當天23時許。在鐵證面前,羅某終於放棄抵賴,供出自己把盜採的珊瑚帶回後藏匿於出租屋樓頂。當天傍晚,在決定投案前,羅某通過電話聯繫老鄉陳某,讓其將珊瑚扔回海裡企圖毀滅證據。
此時已是7月8日凌晨,深圳海警立即責令羅某找到幫其丟棄珊瑚的陳某,然後押著羅某趕赴現場起贓。由於丟棄珊瑚時正值退潮,水位較低,此前盜採的四株珊瑚最終被尋回。這就是文章開頭發生的那一幕。
深圳海警部門偵辦的首宗盜採野生珊瑚案件
參與執法的深圳海警局大鵬工作站執法員王峰告訴記者,犯罪嫌疑人羅某今年30多歲,江西籍,未婚。前不久。經熟人介紹,羅某來到較場尾從事帶旅客出海潛水的工作。在一次帶客潛水休息時,羅某無意間發現4株珊瑚,遂於案發當日利用帶客出海潛水時,將珊瑚盜採後帶回自己租住的出租屋。由於珊瑚蟲出水後無法存活,因此被羅某盜採的珊瑚在被他帶回住處時實際上已經死亡。
7月,經廣東鵬海司法鑑定所鑑定,羅某盜採的珊瑚系石珊瑚,屬於刺胞動物門、珊瑚蟲綱、石珊瑚目,被列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目前,羅某因涉嫌違反《刑法》第341條第1款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刑拘。
「此類案件在深圳相對少見,可以說是深圳海警部門偵辦的首宗盜採野生珊瑚案件。」執法員王峰說。深圳海警局大鵬工作站站長屠冉介紹,此類案件作案隱蔽性高,調查取證難度大,給案件偵辦帶來相當大的難度。他認為,此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部分群眾對保護海洋野生動物的認知和保護意識有待加強,有關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大相關宣傳教育力度。
屠冉表示,當前深圳海域管理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潛水等涉海旅遊項目不規範,少數人經常利用潛水實施非法捕撈、破壞海洋生物等不法行為。屠冉建議,可以借鑑國外對上岸遊客開包檢查等做法,加強陸地監管,讓非法捕撈海洋生物的不法分子「不能上岸」。「維護海洋秩序需要海洋和陸地共同監督,除海警以外的其他職能部門和民眾都要一起參與其中。」屠冉說。
目前,協助羅某丟棄珊瑚的陳某仍在接受調查。
【律師說法】
針對陳某在此案中的行為,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刑辯律師任忠孫在接受深晚記者採訪時表示,珊瑚作為本案刑事偵查的關鍵證據,其數量、品種、等級都會影響到對涉案當事人的定罪量刑。陳某協助羅某拋棄珊瑚的行為,主要目的是幫助羅某逃避刑事偵查,涉嫌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按照我國刑法307條第2款之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聞辭典】
石珊瑚(別名六放珊瑚)是一類海生多細胞的無脊椎動物,營底棲固著生活,只有營有性生殖的浮浪幼蟲才有短暫的非固著生活。因為具有分泌碳酸鈣形成堅硬群體骨骼的能力,是構成珊瑚礁體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又被稱為造礁珊瑚。石珊瑚中的淺水石珊瑚分布在淺水區,它們在水中生活時色彩鮮豔,五光十色,故而淺水石珊瑚區有海底花園的美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