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金經理來說,最犀利入骨的「一擊」,往往來自曾經「最親密」的人。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就扯出了這麼一個案子:上海某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呂越超和其妻子邵某,因一樁婚前的投資而鬧上法庭。
妻子邵某訴稱,兩人還在戀愛期間,呂越超提出以其母親名義購買一隻「基金」,以避免「不方便」。此後尚是婚前女友的邵某幾次匯款給呂越超母親夏某,但多年後圍繞該基金的權益誰屬,兩家陷於紛爭。
最終,法院再經過審慎調查後,做出了自己的判決。但圍繞判決還有許多疑團未解:
比如,此案涉及的「基金」究竟是怎樣的產品?呂越超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違規?基金經理指導重要關係人做「基金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間的性質有何差異?婚前女友的投資是否受到相關法規的約束等。
更敏感的是,對於基金經理投資「和融資上市」相關的基金或理財產品,該如何避免利益衝突,避免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似乎需要更多明確規章來監管。
01
妻子訴請返還投資
近日公布的一份名為邵某與呂越超、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的民事判決書,講出了這麼一個定性複雜的故事。
原告邵某訴稱,邵某與呂越超於2015年6月相識戀愛,2015年年底,呂越超邀請時為女友的邵某參與購買收益較好的基金項目,由於呂越超系基金經理故不方便由其直接持有該基金,故呂越超提出以其母親夏某某的名義購買基金,但相關事宜均由被告呂越超負責。
此後的2015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4日,邵某數次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共計轉帳給被告夏某72.60萬元;因被告呂越超認為金額不夠,故原告又於2015年12月25日至31日數次合計轉帳給被告呂越超40萬元。之後又於2016年7月6日、7日分二次合計轉帳給被告呂越超30萬元,用於償還被告呂越超因購買基金所借的30萬元借款。
上述借款均用於以被告夏某名義購買基金項目。2017年下旬該基金到期贖回,本金和收益均由兩被告控制。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討,但兩被告至今未予歸還。現原告經多次催討無著,故提起訴訟。
02
丈夫婆婆雙雙「不同意」
但被告呂越超和其母親夏某共同辯稱,兩人對於原告所述轉帳時間及金額均無異議,但僅認可原告轉帳給被告夏某的72.60萬元錢款確實是用於融資計劃,後該融資計劃並未上市,故無相應的回報及利息,現被告夏某同意歸還原告該部分錢款,但該涉案錢款與被告呂越超無關,故不存在連帶責任。
對於其餘轉帳錢款不認可是用於融資計劃的,而是原告邵某與被告呂越超在戀愛期間及婚姻期間共同生活、共同消費的錢款,系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相互之間的正常經濟往來,屬于贈與性質而非借貸。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03
法院細緻研究「艱難」定性
由於事涉「清官難了的家務事」,受理法院也對此案情做了非常仔細的梳理,最終認定如下:
兩被告系母子關係,原告邵某與被告呂越超系夫妻關係,雙方於2015年6月相識,同年9月確認戀愛關係,2016年5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此外,對上述的多次轉帳記錄,法院也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原告邵某向被告夏某合計轉帳匯款72.60萬元、向被告呂越超合計轉帳匯款70萬元之事實,已為銀行轉帳明細等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所證實,故予以確認。但因雙方並未約定借款利息及還款期限,故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應自其向被告夏某催討次日起計算。
而原告邵某訴請被告呂越超歸還借款70萬元,因被告呂越超否認該轉帳錢款系借款,考慮上述轉帳錢款發生在原告邵某與被告呂越超戀愛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間相互經濟往來具有合理性,現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上述轉帳錢款雙方之間具有借款的合意,故法院難以認定。
法院強調: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夏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歸還原告邵某借款72.60萬元;
二、被告夏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邵某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2.60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邵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04
牽出案外的離婚案
該審判文書案,還牽出了呂越超和邵某當時在進行的另一場官司——離婚案。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被告呂越超於2018年1月曾起訴要求與原告邵某離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2018年7月30日判決不予準許離婚。
後被告呂越超於2019年初再次向該法院起訴離婚,該案目前(指法律文書形成時)尚在審理之中。
法院還表示,原告邵某要求被告呂越超歸還借款並支付逾期利息,雖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難以支持。
但對於上述轉帳錢款是否屬原告邵某的婚前財產而產生的歸屬問題,可在原告邵琳琳與被告呂越超的離婚案件予以確認處理。
05
呂越超是誰?
根據法律文書梳理的案情已經基本清楚,但還有很多背景值得交代。
首先,大家肯定關心呂越超是誰?
根據天天基金網的數據信息,目前,國內2000多名基金經理中,名叫呂越超的只有一位。就是海富通的權益基金經理呂越超。
天天基金網亦顯示,海富通的這位呂越超目前管理多隻基金,管理總資產達到80億以上,規模較大的有海富通股票混合基金等。
但此呂越超是否就是上文中涉及的呂越超,目前無法確定。
06
基金經理購買資管產品亟需加大監管
另一個關鍵點是,呂越超系基金經理,那麼他為了避免「不方便」而介紹其婚前女友以其母親名義買入某「基金」項目的行為究竟該如何定性?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
那麼問題來了:
這個和融資相關的基金項目,是否屬於證券投資?該項目是否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發生衝突?
另一個關鍵問題是,女友是否屬於利害關係人?
女友出資通過基金經理母親來投資「基金」這個行為,是否屬於應向基金管理人申報的行為?
經向業內了解,目前對於基金經理等投研人員,投資基金以及相關理財產品的合規要求並不嚴格。有些大型基金公司甚至完全「豁免」報備。
如果屬實,那麼更令人擔心的情況出現了:考慮到目前科創板、創業板上市公司數量急劇增多,基金公司在管理核心投資人員投資、持有待上市公司的資管或理財產品方面,是否有足夠安全措施?
如果將來出現,某位基金經理持有的理財或資管產品所持有的個股上市,而基金經理用基民的錢往上推升新股上市價格,進而讓自己間接牟利的行為,該如何避免呢?那個時候,基民大眾的這部分利益該由誰守護呢?
這可能是一個值得行業上下深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