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COVID-19為新發傳染病,有關其合併肝損傷的報導多來自觀察性臨床研究,大多對基礎肝臟疾病、臨床用藥等相關因素描述不祥,目前在其定義、發生率、發病機制、臨床表現及診斷和治療等方面,尚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合併肝臟損傷的預防及診療方案指南與規範》主要目的是為臨床醫生積極預防、及時診斷和有效治療本病相關肝損傷提供幫助。
診斷
對於COVID-19合併肝損傷的診斷,應根據肝臟生物化指標區分其嚴重程度,以及時識別出嚴重肝損傷和急性肝衰竭。在COVID-19患者中往往存在多種可能導致肝損傷的因素,應通過仔細全面的臨床分析,儘可能分清主次,以便於給予有針對性的治療。
1 COVID-19相關的急性肝損傷
ALT或AST≥3×ULN,或總膽紅素≥2×ULN,且在排除其他器官組織來源的轉氨酶增高的前提下,可考慮COVID-19合併肝損傷。
2 COVID-19相關的急性肝衰竭
以膽紅素升高(>10×ULN)和PTA下降(
3 低氧性肝炎
在有心功能衰竭、呼吸功能衰竭、休克等的患者中,血清轉氨酶在發病後12~48 h內急劇升高,可超過20×ULN,恢復有效血容量和有效灌注或改善呼吸功能後1~2周內可降至正常。其診斷需要排除其他原因所致肝損傷。
4 基礎肝臟疾病加重
有慢性B型肝炎、慢性C型肝炎、酒精性肝病、NAFLD、自身免疫性肝病等基礎肝病者,有可能在合併COVID-19時加重。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慢性B型肝炎患者,有可能因為停藥出現病毒反彈而導致肝臟損傷;在沒有接受抗HBV治療的情況下,大劑量應用激素也可能激活HBV複製。各種原因的肝硬化患者有可能因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而加重甚至發生失代償,失代償肝硬化患者也有可能進一步加重。應該結合病史及有關檢查,在有肝臟生化學異常的患者中有針對性地檢測相應指標進行鑑別診斷。
5 藥物性肝損傷
不同藥物引起肝損傷的發生率不同,但其發生率隨藥物種類增多而增高。藥物性肝損傷的診斷是排他性診斷,需要結合病史及相關檢查排除其他肝臟疾病,再通過因果關係評估來確定肝損傷與可疑藥物的相關程度。請按照2015年版《藥物性肝損傷診治指南》進行診斷。
COVID-19合併肝損傷的預防
(1)積極治療COVID-19,不建議預防性應用保肝降酶藥。
(2)合理治療基礎肝臟疾病。如慢性B型肝炎患者接受長期抗病毒治療者,不可停藥;需要用激素治療者,宜同時接受高效低耐藥抗B型肝炎藥物(如恩替卡韋、替諾福韋酯或丙酚替諾福韋)抑制HBV複製從而預防HBV複製再活動或B型肝炎發作。對有任何原因所致肝硬化特別是失代償期肝硬化的患者,應注意其相應的基礎治療。
(3)適度精簡治療藥物。用藥不宜種類過多、劑量過大、時間過長,以減少發生藥物性肝損傷的風險。
(4)監測肝臟相關生化指標。對於所有COVID-19患者,均應監測肝臟相關生化學指標,如ALT、AST、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白蛋白、PTA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等,以便及時發現可能出現的肝損傷。
COVID-19合併肝損傷的治療
對於 COVID-19合併肝損傷的治療,首要的和基本的治療是針對原發病COVID-19的治療,根據具體病情給予合理的氧療、抗新型冠狀病毒治療、抗細菌和真菌感染治療及對症支持治療等。同時,應結合肝臟及其他器官損傷分級,給予綜合治療。其中,針對肝損傷的治療建議如下:
1 輕度肝臟生化學異常者
目前並無證據顯示使用抗炎保肝藥物可以改善患者的預後。一般不需要使用抗炎保肝藥物。
2 急性肝損傷者
應儘可能分析判斷其可能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同時密切監測ALT、AST、總膽紅素、直接膽紅素、白蛋白、PTA(INR),以及時識別急性肝衰竭的發生。可以酌情選用成分相對清楚、作用機制相對明確、質量控制規範可靠的具有抗炎、保肝、退黃作用的保肝類藥物,但其種類不宜過多(一般不超過2種)。對於診斷為低氧性肝炎者,應加強呼吸和循環支持。對於懷疑藥物性肝損傷者,應考慮停用或減量應用可疑藥物,具體請參照2015年版《藥物性肝損傷診治指南》處理。
3 對於急性肝衰竭患者
加強病情監護,積極給予對症、支持治療,推薦腸內營養,糾正低蛋白血症;病因明確者,應積極針對病因進行治療。具體請參照我國《肝衰竭診治指南(2018年版)》處理。
以上內容摘自:中國醫師協會消化醫師分會, 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合併肝臟損傷的預防及診療方案[J]. 臨床肝膽病雜誌, 2020, 36(4): 754-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