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商局牽頭並聯合中國標準化研究院等單位共同起草的國家推薦性標準《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序 具有先驗質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2012年11月5日發布,今年2月15日生效實施。
在此之前,抽樣檢驗標準是針對廠家集中存放的批次產品設計的,檢驗結論只能適用於集中存放的抽樣批次產品。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能解決之前抽樣檢驗方法無法判定不在場商品質量,只能以批次產品甚至抽樣現場留存產品為總體進行質量判定等問題。《標準》主要有哪些內容?適用《標準》開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工作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GB/T 28863— 2012抽樣檢驗標準的主要內容
《標準》規定了在流通領域對商品質量特性進行質量監督時的抽樣方法、抽樣方案和評價程序,僅用於判定某一監督總體是否不符合某一質量要求,不用於判定某一監督總體是否符合某一質量要求。《標準》適用於監督管理部門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商品,或者消費者和有關組織反映、知情人舉報、監管發現有質量問題等具有先驗質量信息的商品(散料或分立個體)的監督抽樣檢驗,不適用於生產企業的內部質量控制,也不適用於商品的驗收檢驗。
《標準》規定,監督總體由組織抽檢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掌握的先驗信息情況確定。既可確定為市場上與抽取樣品相同標稱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同一型號或同一類商品,也可確定為某生產者生產的執行相同產品標準的商品。
《標準》要求監督管理部門對商品的計量型質量特性實施質量監督時,首先根據過程能力指數確定商品質量特性的標準差值,根據監督抽樣檢驗的目標與商品的質量特點、消費安全等因素確定監督係數,再結合該商品的質量要求規範限值,確定該商品相關質量特性的監督限值。
《標準》的附錄B《質量特性值標準差的獲取方法》,要求質量特性值標準差能反映本行業大多數生產者的質量控制水平,容忍質量水平波動極限值能被使用方接受且不能對使用方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標準差由省級及以上商品質量監管部門組織制定,檢驗機構、行業協會、代表性廠家參與制定。獲取標準差的方法包括直接採用法和數值計算法。直接採用法是根據相關標準中給出的標準差作為質量監督標準差,或根據歷史(經驗)數據確定質量監督標準差。數值計算法要收集至少6家生產企業相關商品質量特性的控制數據 ,當各生產企業質量特性值處於統計受控狀態時,分別計算出各生產企業的質量特性的標準差,用其平均值作為該質量特性的標準差值。
在樣本單元的質量判定方面,《標準》規定,依據所檢相關質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及檢測結論,對樣本單元進行綜合判定。對於不合格的樣本單元,判定結果分為A 類不合格、B 類不合格、C 類不合格和D 類不合格4類。
具體而言,存在有重要計數型質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計量型質量特性嚴重不合格,判定樣本單元為A 類不合格。存在有較重要計數型質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計量型質量特性較嚴重不合格,或較重要計量型質量特性嚴重不合格,判定樣本單元為B 類不合格。存在有次要計數型質量特性不合格,或重要計量型質量特性輕微不合格、較重要計量型質量特性嚴重不合格,或次要計量型質量特性嚴重或較嚴重不合格判定樣本單元為C 類不合格。存在有較重要計量型質量特性輕微不合格,或次要計量型質量特性輕微不合格,判定樣本單元為D 類不合格。
在監督總體的質量判定方面,《標準》規定,若所檢樣本單元為A 類不合格品,判定監督總體A 類不合格;若所檢樣本單元為B 類不合格品,判定監督總體B 類不合格;若所檢樣本單元為C 類不合格品,判定監督總體C類不合格;若所檢樣本單元為D 類不合格品,僅判定監督子總體C 類不合格,不對監督總體進行判定。若樣本單元所檢項目合格,不得判定監督總體合格,僅僅表明未發現其監督總體是不合格總體。
二、對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的評價與適用思考
基於現代工業產品的標準化生產模式和流程,同一生產者用相同工藝相同原料生產的同一種產品,其質量應當具備均衡性和穩定性。因此,在排除生產環節之外影響因素的情況下,隨機抽取符合統計科學規則所需數量的樣本檢測出的質量狀況,應當能夠代表該生產者同一工藝相同原料的同種產品質量狀況,尤其是樣本質量存在某方面問題的,應當能推定該生產者用同一工藝相同原料生產的全部同種產品都存在相同質量問題。因此,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是有科學依據的,能有效解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存在的面廣、量散、已售商品質量判定困難等問題,有利於追溯不合格商品的源頭和流向。
但是,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對監督管理部門的技術能力有較高要求。基層工商機關執法人員在商品質量監督專業技術、質量監督經驗、相關商品生產過程信息等方面,目前大多儲備不夠,會影響對相關商品質量特性監督限值確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並最終影響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的適用。
另外,流通領域抽取檢測的商品質量不合格,其原因既可能與廠家在產品設計、生產工藝、全部或部分批次產品的生產或儲運管理控制、全部或部分批次產品的原料投放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或瑕疵有關,也可能與儲運者經銷者在儲存運輸保管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關。
工商機關適用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確定監督總體時,應當充分考慮自己所選擇檢測的商品質量特性不符合監督限值的成因。遺憾的是,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未能明確提示此點。
鑑於前述情況,基層工商機關在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中適用GB/T 28863-2012抽樣檢驗標準時,建議注意3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結合自身監管經驗及信息、相關公眾對待檢商品質量的評價反映、待檢商品的工藝等,準確分析該商品待檢質量特性不符合監督限值的成因是與產品設計、生產工藝、生產管控、原料投放有關,還是與儲存運輸保管有關,合理確定監督總體範圍。即,確定為某個特定經銷者或某一區域特定經銷者與樣品同一型號或批次的商品,還是確定為與樣品相同標稱生產者的同一型號或批次的商品,或者確定為與樣品相同標稱生產者生產的執行相同產品標準的商品。
二是對商品的計量型質量特性實施質量監督的,應科學合理確定標準差值、監督係數、監督限值,要符合監管目標和保障消費安全的需要,符合該商品的質量特點及生產過程的實際控制能力。採取數值計算方法確定標準差的,務必收集有代表性的不少於6家生產企業的相關數據,並由省級及以上工商機關組織制定。
三是要確保被抽樣監督的經銷者和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測結果的質證權、復檢申請權和陳述申辯權。要依法及時將檢測結果告知被抽樣監督的經銷者,以及樣品標稱生產者;經銷者、標稱生產者依法申請復檢的,要依法公平合理地確定復檢機構。生產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樣品不合格是出廠後儲運保管等原因造成的,或者樣品不合格是樣品批次產品的生產流程、原料投放出問題,該產品設計和生產工藝沒有缺陷,其他批次產品不存在問題的,工商機關應當合理地縮小樣品檢測結果的適用範圍。樣本單元質量判定為A 類、B 類或C 類不合格,而標稱生產者拒不提供相反證據,或者提供的相反證據理由不充分、不合理,且現有證據足以排除樣品質量不合格是出廠後儲運保管等原因造成的,工商機關可按抽樣檢驗方案所確定的監督總體範圍和質量判定規則,判定該生產者生產的同一批次產品不合格,甚至判定該生產者生產的與樣品執行相同產品標準的產品不合格。
□江西省撫州市工商局 黃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