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對流通領域食品檢驗報告適用的思考

2020-12-01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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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7月28日,A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一份關於本市Y公司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扎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報告。該檢驗報告的被抽檢單位為台州市仙居縣南峰街道中心菜場外某副食店,結論為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製品》要求。A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向Y公司送達檢驗報告,Y公司收到檢驗報告後提出異議 :涉事產品外包裝標籤標註「20℃以上需低溫冷藏」,而抽檢單寫明「抽樣時樣品儲存條件 :常溫」,Y公司對檢驗報告不予認可,提出復檢申請。考慮到 「微生物指標超標不得復檢」,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的復檢(異議)申請未予受理。隨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Y公司,對留樣冷庫內同批次扎蹄監督抽檢,最後檢驗結論為合格。另查明,Y公司遵照出廠檢驗報告制度進行了出廠檢驗未見不合格,並與物流公司籤訂有冷藏貨物運輸合同,全程冷鏈運輸 ;而抽檢人員是對中心菜場某副食店常溫貨架上的扎蹄進行採樣抽檢,抽樣當天氣溫為26—35℃。

在對上述抽檢報告的核查處置過程中,執法人員對於該流通領域的檢驗報告能否適用於對生產企業的處理產生了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處罰,只要確認是Y公司生產的產品,依據抽檢不合格報告,可以直接處罰生產企業,至於是哪個環節產生的不合格結果,可由生產商與經營者相互協商解決。如果生產企業能確認是銷售商貯存不當導致,可以進行民事索賠。另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到本案的菌落總數指標的檢驗報告應該作為案源登記,調查後再行處理,不應當拿該流通領域中的檢驗報告直接處罰生產企業。最終,A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撤銷對Y公司立案處理的決定。

筆者贊同A市市場監管局的最終決定。對於流通領域的食品檢驗報告能否用來處理生產者,是經常困擾基層執法人員的一個難題。筆者嘗試對食品抽檢中常見的檢驗指標進行分析,為基層執法人員依據流通領域食品檢驗報告依法開展核查處置提供參考。

分析與思考

第一,可以依據流通領域食品檢驗報告直接處罰生產者的檢驗指標。

一是食品添加劑。常見的食品添加劑有二氧化硫、苯甲酸及其鈉鹽、山梨酸及其鉀鹽、脫氫乙酸及其鈉鹽、合成著色劑、甜蜜素、糖精鈉、丙二醇、鋁的殘留量等。這類指標不合格原因是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質量把控不嚴,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或者是工藝設備有缺陷導致食品添加劑混合不均勻等。

二是汙染物限量。常見汙染物有苯並[a]芘、鎘、鉛等。這類指標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食品原料質量不過關、生產中關鍵工藝控制不當、包裝材料不合格。

三是農藥(獸藥)殘留。這類指標比較多,農業農村部的公告也會不斷更新,常見的有丙溴磷、毒死蜱、腐黴利、氯黴素、磺胺類、恩諾沙星、氧氟沙星、呋喃西林代謝物、氟苯尼考、孔雀石綠、五氯酚酸鈉、克倫特羅、氯丙嗪等。這類指標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在動植物種養殖環節超範圍超劑量使用抗生素、殺蟲劑等,或是未過休藥期上市。

四是理化指標中的部分指標。(1)總酸。其是食醋的品質指標,對釀造食醋來說,酸度越高說明發酵程度越高,食醋的酸味也就越濃,質量也就越好。總酸含量未達標的原因,主要是生產過程工藝控制不嚴或未按標準執行、產品與標籤標註等級不匹配等。(2)胺基酸態氮。其是醬油的特徵性品質指標之一。如該指標未達到產品標籤明示要求,其原因主要是產品生產工藝不符合標準要求,未達到要求的發酵時間,或者是產品配方有缺陷,也可能是釀造醬油產品本身等級較低,企業為增加銷量違規標註高等級。

五是微生物指標中的部分致病菌指標。(1)大腸菌群。其是國內外通用的食品汙染常用指示菌之一。該指標不合格,提示該食品存在被腸道致病菌汙染的可能。造成大腸菌群超標的原因,主要是產品的加工原料、包裝材料受汙染,或在生產過程中產品受到人員、工具器具等生產設備、環境汙染,有滅菌工藝的產品滅菌不徹底等。(2)阪崎腸桿菌。其是奶粉(乳)製品中新發現的一種致病菌。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規定,阪崎腸桿菌不得檢出。檢出阪崎腸桿菌的原因,主要是生產原料本身受到阪崎腸桿菌的汙染,或生產加工環境和設備中的阪崎腸桿菌汙染產品。(3)嗜滲酵母計數。蜂蜜中嗜滲酵母對蜂蜜品質影響較大,是導致蜂蜜發酵的重要原因。蜂蜜中嗜滲酵母計數超標的原因,主要是蜂蜜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受到嗜滲酵母等微生物的汙染。

上述指標均是不易受運輸、儲存環境影響的強穩定性指標,其不合格原因都與生產工藝、過程控制有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流通領域的不合格抽檢報告,直接追溯生產者責任。

第二,不宜依據流通領域食品檢驗報告直接處罰生產者的檢驗指標。

一是微生物指標中的部分指標。(1)菌落總數。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標,並非致病菌指標,主要用來評價食品清潔度,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菌落總數超標可能是所使用的原輔料初始菌數較高,又未按要求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條件,或者包裝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還有可能與產品包裝密封不嚴、儲運條件控制不當等有關。(2)黴菌。黴菌是自然界中常見的真菌,造成黴菌超標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裝材料受到黴菌汙染,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控制不到位,生產工器具等設備設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產品儲運條件不當。

二是理化指標中的部分指標。(1)過氧化值(以脂肪計)。該指標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變質。其超標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油脂儲存不當導致脂肪氧化、生產用油變質,或者樣品漏氣、儲存過程中環境條件控制不當導致產品酸敗變質。(2)酸價(KOH,以脂肪計)。該指標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敗程度。造成酸價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業原料採購把關不嚴、生產工藝不達標、產品儲藏條件不當,特別是貯存溫度較高時易導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敗。

三是獸藥殘留指標地西泮。地西泮又名安定,為鎮靜劑類藥物。原農業部公告第235號中規定,地西泮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鮮活魚對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陳代謝,保證其經過運輸後仍然鮮活。所以,這個指標需要特別判定,養殖、儲存、銷售環節都有可能添加,究竟是哪個環節添加進去的,要在調查後再行判斷。

上述指標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幹擾。因此,此類抽檢報告證明效力有限,不能作為直接處罰的依據,只能作為案源線索。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時,執法人員應結合生產廠家的現場環境和其他批次產品的抽檢結果,綜合判斷廠家的生產情況。食品監管部門收到流通領域的不合格報告,除了進行相應的核查處置外,更值得研究的是不合格指標出現的原因。監管人員只有不斷學習,研究、分析、掌控生產及流通各環節存在的風險點,才能不斷提高食品監管專業化水平。

作者系江蘇省常熟市市場監管局 孔玲豔

原文刊載於《市場監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22期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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