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近日,A公司對某省政府採購中心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的一批醫療設備項目的評標結果提起投訴。原來,該項目開標時共有三家供應商前來投標,由於三家供應商均未符合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需附有所投產品的註冊檢驗報告複印件」這一要求,最終該省政府採購中心因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而最終廢標。
A公司認為,自己的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第三方國家級(CMA)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檢驗報告顯示:「試劑符合環保要求,不含氰化物」,因此A公司認為其所投標產品也符合採購人招標文件的要求,該項目不應廢標。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的矛盾焦點在於投訴人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第三方國家級(CMA)出具的「檢驗報告」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該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經調查發現:A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所提供的是第三方國家級(CMA)檢驗報告,並不屬於「註冊檢驗報告」,而是「委託檢驗報告」,因此,判定A公司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那麼「委託檢驗報告」和「註冊檢驗報告」到底有什麼不同呢?
據了解,委託檢驗包括三種形式,分別是委託檢驗、型式檢驗以及定期監督檢驗。其中,委託檢驗是指按委託方提供的質量標準對所提供的樣品進行檢驗。委託檢驗報告是由被委託方出具的,也就是說,委託檢驗是企業主動找到有關部門進行檢測而出具的證明,該證明也只能對企業送檢的來樣產品負責,不能證明企業生產的其他產品都合格。而招標文件中所規定的醫療器械註冊檢驗報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出具的,在其授檢目錄品種中的全性能註冊檢測報告。
當兩者的定義被明確比較時,真相大白。所謂註冊檢驗和委託檢驗的本質區別在於,註冊檢驗是國家對醫療設備製造商行政的、強制的檢驗行為,委託檢驗則是商業的、自願的行為,不具有權威性。因此,要求投標人提供註冊檢驗報告對企業的誠信、守法提出了高要求,以保證採購質量。
法規連結:
《政府採購法》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註冊,未獲準註冊的醫療器械,不得銷售、使用。
第三條 醫療器械註冊,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系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銷售、使用的過程。
第十條 醫療器械檢測機構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範圍內,依據生產企業申報適用的產品標準(包括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生產企業制定的註冊產品標準)對申報產品進行註冊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