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24日 10:03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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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今天透露,該局前不久對山東省萊州灣海域環境汙染問題進行了通報,目前山東省針對通報中的問題提出了4項整改措施。據悉,這是國家海洋局自建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通報制度以來,首次收到反饋辦理情況報告。
據了解,2014年,國家海洋局建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通報制度。該制度通過對海洋環境突出問題、熱點問題進行信息通報,督促沿海地區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遏制海洋環境惡化趨勢。該制度要求被通報的相關省市對通報問題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切實整改,並要求將通報制度執行情況和通報效能納入各級海洋部門年度考核。
今年4月,國家海洋局根據2010~2014年海洋環境監測結果,通報了山東省萊州灣海域環境汙染問題,並通報山東省人民政府。通報指出,萊州灣海域環境存在水質惡化趨勢未得到有效遏制,海洋環境汙染帶來較大生態環境風險,萊州灣沿岸入海河流排汙嚴重等三大問題。對此,國家海洋局給出了嚴格控制陸源汙染入海,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提升海洋汙染監控水平等措施建議。
隨後,山東省副省長趙潤田指示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詳細調查問題形成原因,儘快提出解決方案。經過調查分析,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總結了造成萊州灣海洋環境汙染的三大原因:陸源汙染物排海影響、海洋開發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各類海洋環境災害成為重要影響因素,並對陸源汙染物超標排放現狀、沿海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等問題進行了統計和分析。
由此,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提出4方面整改措施:加強萊州灣環境保護與汙染防治的立法,儘快制定實施《萊州灣生態保護與汙染防治條例》;陸海統籌推進萊州灣汙染制度,建立萊州灣重點海域排汙總量控制制度,定期加強對萊州灣沿岸汙染治理的聯合執法和重大汙染問題會商,爭取將萊州灣生態保護與汙染治理納入沿岸政府責任考核;加強萊州灣生態保護建設與修復,嚴格落實生態補償制度和生態紅線制度;以及加強萊州灣生態保護與汙染治理研究。
通報制度是海洋部門履行法律賦予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通報制度實施的主體是國家、省級海洋主管部門,通報的對象是沿海地方政府。根據環境保護法中第6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這就意味著沿海各級政府要把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安全和基本環境質量作為重要公共服務職責。
國家海洋局生態環境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通報只是手段,改善海洋環境質量才是目的。國家海洋局會對通報後地方政府的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於整改到位的,通報表揚,對於未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進行通報批評。記者蔡巖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