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希林
隨著反腐的不斷深入,如何為官的話題也越來越受到關注。對於「官」字,許慎在《說文解字》中的解釋是:「官,吏事君也。」從「官」字的結構來看,從「宀」,從阜省,是個會意字。官之上半部分「宀」,其本義為屋舍、廬舍,以冖覆眾,則有治眾的意思;下半部分為「阜」 省,其甲骨文像臀尻之形,為坐臥止息,表示在一定範圍內管理眾人。從「官」字的引申義來看,「宀」表示區域、範圍;「阜」則有盛、多之意。「阜」省居於「宀」之下,形成一個「官」字,蘊含著不無深刻的哲學內涵。這就是為官者要使轄區內物阜民豐……
中國古代官吏銓選和管理的歷史源遠流長,最早出現官員一詞的古籍可追溯到《周書·盧辯傳》。對於官員的銓選及其任用、考核、獎懲等,歷朝歷代也都有著各種不同形式的管理和監察制度,比如「考課」、「問責」、「試用期」……
官的寓意:使轄區內物阜民豐
在《辭海》中,官字的解釋是:1,舊稱擔任國家或政府職務的人員。《易·繫辭下》:「百官以治。」2,為官。韓愈《唐故河南府王屋縣尉畢君墓志銘》:「聞君篤行能官,請相見,署諸從事。」亦指使為官。《書·泰誓上》:「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在許慎的《說文解字》中,對官字的解釋為:「官,吏事君也。」故「官」又為官員之意。如果從「官」字的結構來看,甲骨文字形從「宀」,其本義為屋舍、廬舍,以冖覆眾,則有治眾的意思。「官」字的下半部分為「阜」 省,其甲骨文像臀尻之形,表示為坐臥止息。從引申義來看,「宀」表示區域、範圍;「阜」則有盛、多之意。「阜」省居於「宀」之下,形成一個「官」字,表示在一定範圍內管理眾人,是為國家和君王管理相關事務的人員。「阜」的甲骨文像山崖邊的石磴,本義為土山,寓意為官者要站得高看得遠。「阜」又為「」,「」原本為軍隊駐紮之所,也就是說,最早的官員任命制度就是軍政合一的。「宀」與「阜」省為「官」,寓意為官者要使轄區內物阜民豐……
中國「官」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而最早出現官員一詞的古籍是《周書·盧辯傳》:「宣帝嗣位,事不師古,官員班品,隨意變革。」此後,史籍中的官字更是屢屢出現。如《禮記·明堂位》:「有虞氏官五十,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禮記·王制》:「任官然後爵之。」《禮記·曲禮》:「在官言官。」從中國古人當官的途徑來看,大致分為世襲、納貲、軍功、薦舉、郎選、恩蔭和科舉制等。主要有三個階段和三種制度,即先秦的世襲制、秦漢至魏晉南北朝的薦舉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舉制。
古代官員如何進行考核?
中國古代有一套系統的官吏考核制度,「考課」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政績考核。所謂「考課」,包含著兩種意義:一是考,就是考查自中央至地方各級官吏在其任職期間執行國家法令的具體表現;二是課,就是依照國家的行政計劃進行督課。總之,考課就是國家依照所頒布的法令和行政規則,在一定的年限內,對各級官吏進行考核,並依其不同表現,區別不同等級,予以升降賞罰。
據考,早在堯、舜時期就有了考課制度。據《尚書·舜典》記載,舜曾提出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鹹熙。」從先秦開始,強調以德、能、功來要求官吏,考課制度自秦始皇頒布《為吏之道》起,遂逐漸走向完備。秦代《為吏之道》中對官員的考核方式為「上計」制度,所謂「計」就是「計書」,即統計冊,這種制度要求地方官年終將轄區內戶口、墾田、賦稅等情況的數字寫在木簡上,彙編成冊,上報朝廷,接受考核,皇帝則根據其政績優劣,論功行賞,或是給予懲罰。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較前朝日臻完善。伴隨著科舉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發展,各項程序和技術指標更加嚴密和健全。其標誌和內容主要體現在考核機構的確立、考核標準相對精確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統治集團對考核黜陟的自如運用和靈活掌握。
明洪武年間,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為考滿與考察兩種,二者相輔相成,均由吏部與都察院共同負責,亦以八法衡量。處罰分為致仕、降調、閒住、為民四等。明初,考課制度得以較認真嚴格地進行。
清朝基本上沿襲明朝考核制度,進一步簡化為京察、大計兩項。考核內容標準為「四格」、「八法」。所謂「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謂「八法」,係指貪、酷、罷軟無力、不謹、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與明制同。
古代官員如何「問責」?
在中國古代,官員問責制度同樣由來久遠。2500年前,中國就有官員問責的思想和規定。《周禮·地官》記載:「司徒之職在保息萬民。」《韓詩外傳》也有:「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國多盜賊,人怨其上,則責之司徒。」《尚書大傳》對於問責的記載甚至還有不少細節:「蠻夷猾夏,寇賊奸究,則責之司馬。」
在歷朝歷代中,被問責的案例並不鮮見。北宋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東明縣官員欺軟怕強,搞權錢交易,在確認民眾免役權時嚴重不公,於是大家結夥向知縣告狀。可縣長賈蕃拒不接受呈訴,於是事態開始升級,人們見縣長不理,就聚集到開封府上訪,開封府也不受理,上訪群眾掉頭湧入王安石私宅,直接向宰相申訴。王安石當即表態:「爾等問題,定當妥當處置,務請各自回家!」群眾散去後,王宰相一邊嚴令東明縣迅速、公正解決問題,一邊問責賈縣長,果斷拿掉了他的官帽。
明萬曆三年(公元1575年),張居正共問責未完成目標任務的撫按諸臣54人,對一些官員以未完成事件數量太多而罰停俸三月。萬曆四年(公元1576年),山東17名、河南2名官員,因地方官徵賦不足九成受到降級處分,而山東2名、河南9名官員受革職處分。張居正當政期間,按「考成法」裁革的冗員約佔官吏總數的十分之三。
清乾隆四十五年(公元1780年),正值青黃不接之際,雲南省保山縣縣長李偉烈不顧民眾再三懇請緩徵和借貸社倉存谷的訴求,不僅封鎖社倉不許借貸,還下令要查訪民間儲糧,由此引發鄉民聚眾鬧衙,經雲貴總督舒常以六百裡加急奏聞中央,朝廷立即從重處理。
古代官員為政不力造成後果,被上級問責的比比皆是,但還有一些工作有失誤的古代官員,主動要求甚至以死相逼懇求上級處罰的。蜀國大將馬謖違背了諸葛亮的軍令,不聽部下王平的正確建議,把軍隊安排在街亭沿線的山坡上,被魏國大將張郃包圍在山上,斷了水道,蜀軍不戰自亂,失了街亭。結果,蜀軍進退無路,只能撤退,同時丟失了南安、安定、天水三城。此次作戰失敗,是馬謖違背諸葛亮的命令,跟諸葛亮沒啥關係,但諸葛亮還是以「用人失察」為由,自貶為右將軍,行丞相事。
古代官員有試用期?
在中國古代,官吏擔任新職,須經一年時間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稱職者方可「為真」,即正式擔任該官職,不稱職者罷歸原職或撤職。《漢書·平帝紀》注引如淳曰:「諸官吏初除,皆試守一歲乃為真,食全俸。」所謂「試守一歲」,用今天的話講,就是試用期為一年。這樣的試守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戰國策·秦策五》記載:「文信侯出走,與司空馬之趙,趙以為守相。」文信侯呂不韋被罷免相國回到封地,他的黨羽司空馬逃往趙國,趙王於是讓他試做相國。
縱觀歷朝歷代,將官員的「試用期」推行得最徹底的當屬一代女皇武則天。武則天時期,「試官」成為一種制度。當時,想為官者,都可通過自薦或推薦的方式,達到做官或者升官的目的。他們被稱為「試用之官」。
在武則天執政的50多年中, 取進士達一千多人,平均每年的錄取人數要比唐太宗時期增加一倍以上。武周天授元年(公元690年),她還親自主持對貢生的考試,以示皇恩。不僅如此,武則天還放手給人官做。武周長壽元年(公元692年)正月初一,她召見各地推薦的人才,全部予以錄用。
由於官員人數急劇增加,當時流傳著一首歌謠:「補闕連車載,拾遺平鬥量。」補闕與拾遺均為官名,居然可用車載鬥量,足見數量之多。不久,文人沈全交在後面補了兩句:「麵糊存撫使,眯目聖神皇。」這裡的「存撫使」是舉薦人才的官,沈全交說他們都是麵糊的;「聖神皇」指的就是武則天,武則天當時的尊號就叫「聖神皇帝」。儘管這首「拾遺補闕」的歌謠不乏諷刺意味,但武則天不僅堅信試官對於其選拔賢能的重要性,而且嚴格規定:「試官」者不作為或不稱職,一經發現,輕者革職,重者誅殺。因此想投機為官者,並不敢豁出自己的性命去試官,而真正的賢能自然是「真金不怕火煉」的,狄仁傑、魏元忠、姚崇等一大批名臣都是武則天時期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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