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報告(2017)》對各試點碳市場啟動以來歷年碳配額的成交量、成交額、成交價格、履約情況進行了梳理;從試點碳市場的覆蓋範圍、配額總量的確定、配額結構、配額分配方式以及配額確定方法等五個方面總結了中國各試點碳市場配額分配的經驗和教訓;對中國能源消耗特徵、碳排放特徵進行研究,並對比分析了發達國家、金磚國家碳排放重點行業的碳減排潛力、碳成本和貿易密集度情況,演示了主體責任的確定;在考慮行業減排潛力、減排成本、市場競爭力和歷史排放量的基礎上,測算了湖北省行業的控排係數,作為行業配額調整應用的案例;基於公平、效率和歷史原則的視角,研究了中國區域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問題;最後總結了歐盟碳市場配額分配的經驗和各階段應對「碳洩漏」問題的政策及變化,並根據中國統一碳市場建設的進展,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建議。
我國碳交易市場履約呈現五大特點
(1)一次履約率不斷提高
履約率是評價試點碳市場制度設計與實施運行情況的一面鏡子。從表1-4和圖1-6中各試點的履約情況來看,整體接近99%的履約率,而且每年的按期履約率都明顯好於前一年,反映出無論是以地方人大立法還是政府規章為基礎的碳交易制度保障,都對控排企業形成了一定的政策約束力。經過三至四年的運行,各試點認真評估總結履約年積累的經驗和教訓,並進一步完善試點相關制度設計和實施運行,更加注重前期培訓和履約管理,使得試點企業更加熟悉碳市場的履約機制、市場行情、系統操作等,試點企業的主動履約意識逐漸增強。試點積累的經驗教訓,將為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設提供重要借鑑。
圖1-6 中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3-2016年度履約情況總結
(2)履約期間量價齊升現象明顯
雖然大部分重點排放單位對碳交易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逐漸提高,但是根據課題組的調查,很多控排企業並沒有成立專門的配額管理部門或指定專門人員進行配額交易操作,另外大部分企業主要還是為了履約才進行的碳交易,因此直到履約期臨近才開始進行自身配額的計算與交易。2014年—2016年,試點地區碳交易市場履約期最明顯的共同特徵就是市場成交量激增、交易價格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並伴隨較大的波動。以2014年為例,首次履約的深圳、上海、廣東三地在5—7月的成交量分別佔各自區域全年成交量的69%、65%和85%,北京和天津的這一比例甚至達到了90%,上海、深圳兩地市場履約月份的成交量環比分別增長了672%和516%。
圖1-7 2014年試點碳市場履約期和全年成交量對比圖
配額短缺的控排企業會接近履約期時才購買配額,其中一個原因是中國碳市場主要為現貨市場,沒有太多低成本的對衝工具。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國控排企業對碳交易的認識不足,也對碳交易持著被動的態度。
可見,試點地區交易市場表現出非常強的履約驅動特點,非履約期的成交量相對較少,這種履約期過度的量價齊升現象扭曲了減排成本的傳遞。此外,非履約階段的流動性欠缺還會導致有價無市的情況出現,而在履約階段也可能出現因配額總體富餘從而集中拋售導致碳價急劇下跌的現象。這種在履約階段和非履約階段嚴重不對等的交易量不利於創造碳市場的流動性和發現真實的碳價格。
從各地公開交易價格的走勢也可以發現,大部分試點在履約期到來前後都在價格上有較大波動,說明雖然各地碳市場已經運行3-4年的時間,但是碳交易的活躍度仍然比較低,仍表現出較強的履約驅動的特點,控排企業參與碳市場的動機仍然以履約為主,在非履約期內的參與度比較低,以投資或投機為目的交易仍佔少數。
在七個碳交易試點當中,有些試點的碳價出現了季節性的波動。在上海、北京、廣東、深圳和天津的第一個履約期時(2014年5-7月)的碳配額價格都出現了上漲的現象,履約期過後,碳配額價格便立即回落,主要是因為控排企業在履約期時的配額需求大量增加,導致碳價上升。但是到了第二個履約期,這些試點的碳價格都出現了回落。第三個履約期時,除了北京、上海之外,各試點價格波動都有走低的趨勢。
(3)推遲完成履約現象普遍
正是由於我國碳市場履約驅動的特點,大部分重點排放單位都選擇在履約期到來才開始籌備相關工作,甚至面臨處罰時才不得不開始準備配額,導致試點地區履約整體推遲,特別是近兩年來我國經濟增速放緩,企業的免費獲得的碳配額較為充裕,這使得企業失去了提前通過碳市場交易購買碳配額而履約的動機,交易期更加集中。作為碳市場最重要的參與方,如果排放單位不能切實地作為利益相關者積極地參與碳市場交易,不僅造成市場流動性和換手率較低,而且進一步導致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失靈。
另外,雖然碳市場成立的時間還比較短,但是各個試點紛紛擴大碳市場覆蓋行業、降低控排企業的納入門檻,控排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四川、福建碳市場正式開始運行,另有一些省市已經開始對重點行業的企業進行碳核查,為全國碳市場成立做準備。但是另一方面,我國具備資質的核查機構與核查員數量有限,而各個碳交易試點的兩千餘家控排企業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導致大量核查工作難以在規定的核查周期內完成,從而推遲了企業的履約周期。2013年度的履約期,五個開市的試點地區中,上海是唯一一個準時完成所有履約的試點,北京、天津、廣東、深圳四個地區推遲半月到一個半月才完成履約。2014年度的履約期,七個試點地區中,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按時履約,湖北、廣東、重慶均出現了履約推遲現象,湖北推遲了近兩個月才全部完成履約。2015年度的履約期,湖北和重慶再度推遲履約。2016年度,除了天津和廣東,其他試點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推遲履約行為。
(4)均允許使用CCER進行抵消
北京早在2014年9月率先出臺了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在2014年度的履約工作中,有10家單位使用了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抵消量為6.4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有9家單位使用了CCER,抵消量為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抵消機制在今年的履約工作中得到充分實踐。
上海使用CCER履約的抵消規則限制條件較少,規則出臺較早,因此吸引了不少CCER進入上海市場,2015年在目前全國已籤發的四批次共計74個項目中,符合上海抵消條件的減排量約為140萬噸,其中約36%的CCER由上海的試點企業購買,並用於履約清繳。
湖北2015年4月出臺CCER抵減條件,可使用遠期CCER履約。截至2015年7月8日,湖北控排企業共使用了近10萬噸CCER履約。
(5)對未履約企業均設有懲罰機制
對於不能按時履約或者未能履約的企業,各試點都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包括罰款、扣除配額、計入失信記錄、取消優惠政策等,如深圳未履約企業將受到失信懲罰和取消財政資助處罰,責令限期仍未補繳的,發改委將從其註冊登記簿帳戶中強制扣除與其超額排放量相等的配額,不足部分從其下一年度配額中直接扣除,並對其處以超額排放量乘以當年1月至6月碳市場配額平均價格三倍的罰款。而廣東省對於未完成履約的控排企業,將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記入徵信系統,同時會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並處5萬元罰款。對於履約情況良好的企業,將在財政資金、低碳基金、項目審批等各個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天津的處罰制度相對於北京、深圳、廣東3個試點來說相當保守,力度不足,天津的懲罰力較弱,未與徵信系統連接,企業違約不影響其信用度,也沒有資金處罰。
(參見《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報告(2017)》p23-24,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