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勘探點位放樣依據,以及將各點位放樣反映在放樣草圖上;明確高程引測依據及系統,同時做好各勘探點司測原始記錄及計算,建設單位(或委託方)提供的測量定位資料及測量放樣原始記錄應保存歸檔;測量儀器每年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第三方校驗,確保其精度有效。
2、勘探點位放樣和高程標測方法,應根據工程性質、業主要求和勘察階段確定:
①儀器法:採用經緯儀、水準儀或全站儀等精密的儀器進行勘探點測距離確定點位,使用水準儀測定高程。
②半儀器法:採用經緯儀或羅盤儀測定方法、測繩(皮尺)或鋼尺量測距離確定點位,使用水準儀測定高程。該方法一般不提倡採用。
3、勘探點測設於實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詳細勘察階段:平面位置允許偏差±0.25m,高程允許偏差±5cm,且場地應閉合;
②初步勘察階段:平面位置允許偏差±0.5m,高程允許偏差±5cm,且場地應閉合。
4、每個點位放樣後均應檢查,並確定無誤再放測下一點。
5、放樣控制點按地形測量中圖根點控制點精度施測。
6、當放樣點後,移位超過0.5米仍無法進行勘察時,應向設計方或甲方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徵得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及時測量實際孔位參數。
7、當工地較小、較簡單,業主方未提供有關平面圖和高程資料而採用假設高程時,假設引測點必須設在場地外相對固定而不易被破壞的物體上。平面圖上除勘察場地擬建物輪廓線外,還必須有鄰近地形地物(如建築物、道路、河流等)。
8、鑽探點位應設置有編號的標誌樁,開鑽之前應按設計要求核對樁號及實地位置,兩者必須符合。
9、因障礙改變鑽探點位時,應將實際鑽探位置及時標註在平面圖中,註明與原樁位的偏差距離、方位和地面高差,必要時應重新測量點位。
10、各孔口高程應作閉合測量,其誤差應滿足規範要求;大型或重點項目孔位放樣也應作閉合測量,檢查孔位誤差。必要時,施工後孔位和孔口高程應進行複測。
11、對違反以上作業技術要求應立即整改並盡力彌補,對造成質量問題及質量事故將根據大隊「《質量管理制度》和《大隊質量管理處罰細則》」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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