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食品報網
今年全國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帶來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從法律名稱、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適用範圍、管理範圍、政府職責、制度設計、動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為、監督、法律責任、法律實施等方面,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提出若干建議。
周洪宇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法》,大幅充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部分的內容。
「應將長期以來確屬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梅花鹿、鱷魚、龜鱉、虎紋蛙、眼鏡蛇等物種納入特種經濟動物或家禽家畜範疇管理,經專家評估、社會廣泛認可後不再按照野生動物管理。」周洪宇建議,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改稱為「特種養殖經濟動物」或者「人工繁育動物」,對不同種類由科技部門、行業協會制定養殖標準,分別劃分給林業、農業部門進行管理。鳥類參照家禽的檢疫就可以,偶蹄類參照牛羊的檢疫,奇蹄動物參照馬的檢疫,雜食類參照犬的檢疫。
此外,關於「禁食野生動物」的含義也需進一步明確。將可食用的野生動物限定在極其有限的範圍內,採用清單式管理,清單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借鑑國際公約的名錄做法,公布不可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名錄,對於地方保護的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傳統的「三有」動物以及那些更容易引發公共衛生問題的動物(如刺蝟、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則可以考慮採取特殊保護措施,允許科研利用和生態滅殺,但嚴禁食用。將可食用野味等同於肉類食品予以嚴格監管,實行嚴格的檢驗檢疫制度。
此外,周洪宇建議對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禁食等行為作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集)貿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違反法律規定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此外,還應當規定「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