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日前從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長江教育研究院院長周洪宇處獲悉,今年他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關於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議案。
周洪宇認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讓人們看到了濫食野生動物的代價,也暴露出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一些不足,對此,需要在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時,完善立法宗旨,進一步明確野生動物的內涵,加強對野生動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來看,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部分規定仍有欠缺,亟須修改和完善。」周洪宇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改為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法,大幅充實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部分的內容。
周洪宇認為,具體而言,應從法律名稱、立法宗旨、法律概念、適用範圍、管理範圍、政府職責、制度設計、動物福利、禁止交易、禁食行為、監督、法律責任、法律實施等方面,對《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改。
周洪宇在議案中介紹,《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8年11月1日通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保護、拯救我國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現行法案仍存在一些問題。
例如,周洪宇認為,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法律名稱不足以涵蓋該法的全部內容,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僅僅是對野生動物的保護,而且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人工繁育、禁止非法獵捕、禁止非法交易、禁止非法食用、執法監管等內容都進行了規範,這些都體現了「管理」,也離不開「管理」。
此外,他提出,野生動物的概念界定不明。國際上對野生動物的定義是「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但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沒有界定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的「特種養殖經濟動物」。目前我國的法律對野生動物是按物種管理而不是來源管理,這就給野生動物管理帶來了困難,給禁食野生動物的實施增加了難度。因此,應從法律上明確「野生動物」的概念。
周洪宇還認為,從《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情況看,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高不嚴,違法成本不高,從而導致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因此,在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過程中也需一併考慮。
因此,周洪宇建議大幅充實《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部分內容,使之成為一部名副其實、帶有鋼牙、能夠管用的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法。
他建議,把「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改稱為「特種養殖經濟動物」或者「人工繁育動物」,對不同種類應該由科技部門、行業協會制定養殖標準,分別劃分給林業、農業部門進行管理。關於「禁食野生動物」的含義也需進一步明確,哪些行為是食用野生動物,哪些行為不是食用野生動物必須在修法中予以明確。
周洪宇還建議對野生動物非法交易、禁食等行為作出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農(集)貿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製作招牌、菜譜招攬顧客。」
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周洪宇建議,一是建議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罰款幅度提高為野生動物價值及其製品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適當提升處罰力度。二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現行立法中規定的「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等,修改為「並處獵獲物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等。
「要進一步加強管理,嚴格執法,落實好法律制度和措施。執行法律好的要大力表彰,執行法律不好的甚至是缺位、失職、瀆職的,一定要嚴肅處理,讓所有監管、執法部門(單位、個人)對野生動物保護工都積極認真、敢於負責、敢於亮劍。」周洪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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