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輝法師在建議中指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將濫捕濫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安全隱患問題帶入公眾的視野中。因濫食濫用野生動物引發的全球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進程的重大風險因素之一。對於生態文明建設,佛教認為,人類社會與自然萬物是相互依存,是「正報」與「依報」的關係,依報隨著正報而轉移。以下為聖輝法師建議全文。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的建議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將濫捕濫食和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的安全隱患問題帶入公眾的視野中。截至到2020年立夏的5月5日,全球確診病例數364萬例,死亡超過25萬例。此次疫情也是我國建國以來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我國各行各業不同程度的復工延遲,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難以估量的損失。而去年美國爆發的號稱40年來最致命的流感,則有兩萬人死亡,超千萬人被感染。在兩年間,發生的嚴重威脅著人類生存的疫情教訓,這無疑是對中華民族敲響了警鐘。因濫食濫用野生動物引發的全球公共衛生安全事件已經成為影響我國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進程的重大風險因素之一。
對於生態文明建設,佛教認為,人類社會與自然萬物是相互依存,是「正報」與「依報」的關係,依報隨著正報而轉移。所以佛教徒認為在疫情面前,更要胸懷珍惜生命「自利利他」的菩薩精神。2016年3月8日,我作為上一屆的全國人大代表,就建議設立「護生日」,形成「救護生命、保護生態、愛護自己」的共識,宣傳保持人類與自然之間的終極和諧的生命理念。使人倍覺感動的是、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更是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美麗中國進程,重新審視《野保法》,甄別管理短板,完善保護制度,結合《決定》,作為湖南省佛協會長、省環保志願服務聯合會名譽會長、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的我,在聽取了戰鬥在野生動物保護一線工作人員、志願者的良言與意見後,謹對《野保法》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
據科學界現有的研究結果,人類約70%以上的傳染病與野生動物有關。從公共健康保障角度講,不當利用野生動物的巨大風險性及其導致大規模疫病傳播的可能性未受到足夠重視,是引發17年前的「非典」和如今的新冠病肺炎疫情的重要原因之一。保護野生動物,不僅要考慮其對人類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更要站在維護公共健康安全的高度,加強野生動物疫情的防控。現行《野保法》立法目的沒有考慮野生動物對公共健康風險的影響。所以,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修訂《野保法》,將公共健康安全內容寫入立法目的條款。應當在考量生態系統、物種和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基礎上,更加充分地考慮公共健康安全等因素。需要經過科學論證,免受「飲食文化」等因素的幹擾,確定禁食的野生動物範圍。在制定相關規定時候,林業草原、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共同參與,充分考慮包括公共健康安全在內的各方面因素。
二、擴大野生動物保護範圍,與時俱進重新定義野生動物概念
《野保法》突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固然沒錯,但忽視了對一般野生動物的保護。隨著食用一般野生動物存在傳播病毒的高風險性愈發顯現,應將其儘快納入法律規範的範疇。建議擴大《野保法》適用範圍至所有野生動物,通過立法全面禁止和嚴厲懲罰非法獵捕、殺害、出售、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攜帶、寄遞、利用、食用所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不限於現行法律中規定的瀕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建立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動態調整機制
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更新間隔時間相對較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發布於1988年,僅有零星調整。因此,建議相關主管部門聯合科研機構依據物種實際情況變化和需求,豐富評估內容,縮短評估周期,及時調整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建立公布機制。
四、建立對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機制
市場上公開銷售的利於綠色農業發展的野生動物,如青蛙等,執法部門查處時卻無法可依。野味往往來源於農村,疏於管理亦導致許多販賣和食用野味的人過多捕獵。對此,建立從城市到鄉鎮的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保護機制,將是管控野生動物濫捕濫食源頭的重要手段。
五、明確禁止野生動物食用與交易,取消以商業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人工繁殖
因「進補」及獵奇心理使得食用野生動物成為習慣,造成了獵捕、販賣、運輸、走私等現象屢禁不止,特別是食用野生動物行為多是私人家庭行為,很難發現和查處,更難處罰。建議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明確野生動物經營相關的市場監督的執法部門及其職責,加大野生動物非法利用處罰力度,把非法消費納入管理和處罰範圍。建立並公布可食用動物名錄。此外,建議全面禁止書刊刊登動物食用性宣傳,從教育、宣傳角度改變國人食用野生動物的習慣。
現行人工繁殖許可制度過於粗放,商業性人工繁殖野生動物缺乏有效監管,為從源頭規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控制商業性人工繁殖的公共衛生風險,建議取消商業性人工繁育許可。以科研、藥用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須建立嚴格審核制度,通過長期科學調研、反覆驗證等多個方面來評估確定。
六、全面禁止動物表演和商業展示
動物表演中多存有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如老虎、大象、黑熊等,且經營單位多隸屬私人,時常出現被虐待、救治不及時致死等現象,既不利於提高全民動物保護意識,也不利於青少年對生命倫理、生物安全的認知,因此建議全面禁止。
七、嚴格市場準入
嚴格市場管控。加大巡查力度,建立巡查監管機制,不允許野生動物進入市場。同時,規範生鮮市場交易範圍,明確可交易可使用動物名錄,使群眾有法可依。
八、調整野生動物監管體制
明確野生動物保護涉及的執法單位及其執法範圍、流程等。建立各部門、各區域野生動物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部門間、區域的監管協作機制,健全聯合或協同執法機制,公布監管體系、執法機制,為公眾協同參與提供法律依據。
九、增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公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是保護工作開展的堅強後盾,這已在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實施實踐中得到驗證。由此可見,公眾參與也必將是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重要原則。建議增加信息公開,為公眾參與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提供便利;同時,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包含但不限於檢舉流程、控告流程、監督機制、獎勵機制、舉報人保護機制等。
十、明確《野保法》中公益訴訟的內容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都已經明確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野保法》作為環境保護法子法,也需明確規定公益訴訟制度。202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源頭防控,積極穩妥探索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同時注意發現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完善相關治理措施。建議《野保法》修改時,應明確規定公益訴訟制度,允許社會組織和檢察機關起訴相關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