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亞洲國家如何立法

2020-11-22 法制網

屈文生 王春榮

  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食用等行為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再度引發廣泛關注。主要旨在保護野生動物尤其是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執行則成為問題的關鍵所在。
  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此後經過多次修訂。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成為社會共識。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已經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改工作,擬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增加列入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
  在此背景下,亞洲其他國家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有哪些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呢?


新加坡:嚴控瀕危野生生物進出口
  新加坡對瀕危野生物種進出口有十分嚴格的法律規定:未辦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即《華盛頓公約》,下稱CITES)規定的許可證的,擁有、出售、要約出售或公開展示任何瀕危物種的活體、部分及衍生物均構成犯罪。
  新加坡《瀕危物種(進出口)法》第92A條是新加坡實施CITES的基石。新加坡國家公園局是負責瀕危野生物種進出口的執法機構,該機構有權根據《瀕危物種(進出口)法》行使權力。無需搜查令,執法人員便有權進入和搜查任何場所,扣押任何非法野生動物,還可調查CITES所列物種過境新加坡的任何情況。
  任何違反上述法律的個人或公司將面臨每件物種最高罰款5萬新元(折合人民幣約25萬元),合計不超過50萬新元(折合人民幣約250萬元),並處或單處兩年監禁。


菲律賓:堅決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
  2001年6月30日,菲律賓頒布《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法》,適用於在菲律賓所有地區發現的野生動物物種,包括《國家保護區綜合治理法》規定的保護區和主要棲息地,也適用於在該國進行貿易、養殖、養護和圈養或繁殖的外來物種。對違反上述法律的個人,最高可處6年零1日至12年的監禁和/或10萬比索至100萬比索(折合人民幣約1.4至14萬元)的罰款。
  據報導,2019年4月奎松市大都會審判法院對違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法》的被告人處以兩年監禁,並罰款20萬比索,原因是被告人在奎松市販賣一隻活綠鬣蜥,該物種為CITES明文規定的瀕危物種之一。
  環境與自然資源部部長羅伊·西馬圖讚賞法院的判決是「打擊非法野生動物貿易鬥爭的勝利」。


韓國:嚴打非法捕獲食用野生生物
  2005年2月10日,韓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正式施行,此後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需要,該法多次補充、修正,並於2011年7月28日更名為《野生生物保護及管理法》。
  法案規定,除學術研究等特殊目的外,禁止捕獲、摘取瀕危野生動植物;對於不屬於瀕危野生動物的哺乳類、鳥類、兩棲類、爬蟲類動物,除科研目的並獲得政府許可以外,同樣禁止捕獵。
  韓國對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規定相對嚴格,如水獺、黑熊、山羊、麝香鹿、海狗、貂、獐子、狐狸、狍子、獾、野豬、野兔等哺乳類動物和蛙類動物均禁止食用,違者將視情節輕重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根據《野生生物保護及管理法》,首次捕獲或摘取國家一級瀕危保護動植物的,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萬至30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2.9至17.3萬元)罰款;再次犯罪的,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萬韓元以下罰款。


印度:擁有完善野生動物保護體系
  印度擁有較為完善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印度《憲法》第51A條第g款規定同情生物是印度公民的基本義務。
  印度《刑法》第428條和第429條規定,殺害、偷獵、殘害、毒害或折磨動物構成犯罪。對上述行為可處長達5年的監禁或罰款。1972年《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1800多種野生動物、植物及其衍生物的貿易。該法第39條規定,任何獵殺、繁殖、餵養、發現、殺死的野生動物(無論死亡與否),均屬於政府財產。
  除以上基本法和專門法以外,印度制定了各類其他相關法律,如1968年《動物實驗(管制和監督)規則》、1973年《動物表演規則》、1978年《動物運輸規則》、2001年《表演動物(註冊)規則》等。其中,《表演動物(註冊)規則》第3條規定,訓練或展示表演動物的,必須申請註冊。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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