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聽丨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 多名公益人士支招

2020-12-05 騰訊網

11月6日,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邀請北京農林科學院、北京林業大學、北京理工大學等的專家學者,以及讓候鳥飛等的一線志願者,就此前全國人大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研討,收集各方觀點和意見,並將此作為建議稿向有關部門提交。

由於篇幅關係,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就部分新銳觀點予以呈現(均有刪節)。

「讓候鳥飛」志願者楊晗:動物案活體救護難,捕獵工具應禁售

野生動物鑑定,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時效無法保證,費用高,而且從技術上鑑定是人工養殖還是野生個體,全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鑑定機構,鑑定結果下不來,案子就無法定性,一個大案就會掏空一個基層的執法單位。

執法部門罰沒野生動物,包括活體和死體,活體主要交給林草部門救助。野生動物罰沒以後處置難、救助難,有一些要等到法院判刑,野生動物才能處置,在此期間會造成大量的死亡。

還有野生動物溯源問題。比如一些野生動物的幼體,還有小型的鳥類、昆蟲,也是重點保護動物,實際很難做到有效追溯,無法確定來源是不是野生。

目前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非法狩獵工具缺乏有效監督打擊,比如說市場上現在無論是通過線上還是線下販賣捕鳥網、獵夾獵套、高壓電捕獵機器都很多,違法分子可以很輕易獲得。有森林公安建議,應當對於這種只能用來捕捉傷害野生動物的捕獵工具,在「野保法」中明確禁止生產銷售。

天津市公安局環食藥安全保衛總隊郝昆:打擊非法捕獵從持有抓起

由於現在網絡的發展,不光瀕危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甚至一些「三有」動物,利益鏈是比較長的,客觀給公安機關打擊溯源造成很大的難度。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證實不了源頭非法狩獵所得,下遊很難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結合實際情況,在現有狀態裡邊除了出售、收購、運輸之外,對野生動物持有不能合法說明來源的情況下,加上一個不允許持有的環節。

收購、出售、運輸這些行為,在執法過程中有一定工作困難,比如說鳥市的鳥販子,這些人生活狀況不好,罰得很高,又沒有執行能力,執行不了他以後還得做。

關於鑑定的問題,如果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量少還相對好一些,涉及到「三有」動物,在交易環節量很大,前一段時間我們曾經遇到幾百隻、上千隻的情況,而且有些為了食用的目的,我們在查扣環節它已經處於剝皮去毛的情況,這樣鑑定起來費用是非常高的,一隻就是一兩千塊錢,而且周期非常長。能不能採取抽檢的方式,不然基層遇到這樣的案子都害怕,幾個案子把日常辦公經費都掏光了。

除了網上販賣工具,我還通過一些交易平臺去看,法律已經禁止的工具,網上還可以買到,鳥具對鳥類的傷害是非常大的,既然不允許個人捕獵動物,你買賣獵捕工具是否在法律方面要有禁止,並且要規定法律責任。

最後,對於三有動物法律上的保護,三有動物的製品能否納入法律規範當中?

浙江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錢葉芳:嚴防以救護為名「繁育」

一直以來,野外受困的野生動物由各地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救助收容,顯然不能滿足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需要。民間野生動物收容機構面臨兩個困境:第一,沒有合法身份。民間慈善力量難以在民政部門登記,導致救護工作舉步維艱。

第二,因為沒有合法身份,也就沒有合法的場地,被逼搬遷成為常態。所以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第15條,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可以具體描述為,國家支持民間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組織的發展,民間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活動需要收容救護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組織提供收容救護服務。

另外,修改第15條的第三款,把它改成第四款,原來條文「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修改為「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人工繁育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加上「人工繁育」這四個字。

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目的是把康復的動物放歸野外,如果留下來繁育或者繁殖出更多不能放歸野外的動物,收容救護就失去意義,變成了另外一種形式的動物園或者繁育機構,而被救助的野生動物很可能淪為牟利的工具。所以建議禁止以收容救助的名義進行人工繁育,給具備條件的野生動物收容救護機構暫發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許可證。

中國綠髮會拯救表演動物項目負責人胡春梅:應立法嚴禁野生動物展演

結合實地調查和監督舉報,來針對「野保法」裡面我們提一些建議,主要是兩個方向:一是希望嚴禁野生動物展演。二是希望加強信息公開來保持動物的可追溯。

3月份,我們發起禁止野生動物的表演線上簽名,截至現在有12萬人支持。從2020年6月至10月,我們通過網絡搜索發現,這五個月一共166場活動宣稱有老虎,發現有老虎的活動,我們就會撥打國家林草局或者地方舉報電話。

希望在全面禁止動物表演前提下制定五年的行動期限和行動計劃。全面禁止以表演為目的的野生動物商業性繁育,停止核發包含動物表演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經營利用許可證以及營業執照證等。嚴格野生動物飼養標準,現在大型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像大象包括海豚都沒有動物飼養標準,人工繁育圈養下的野生動物保護狀況非常糟糕。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數據開放,利於社會的監督和公眾參與。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對人工繁育動物案件慎用刑法

我是一個教授,同時也是刑辯律師,原來動物案件不受關注,後來我辯護了深圳王紅案之後,這些問題就引發了非常大的關切。我接到的鸚鵡和一些人工繁育動物當事人的請求辯護案件數量至少有一兩百個。

人工繁育鸚鵡或者是出於興趣愛好購買鸚鵡的,最高刑可以到15年,情節嚴重是10年以上。我不是專門研究動物權利的人,但是這些動物權利它可不可以高於人權,這是一個問題。

人工繁育動物的案件,我非常贊成保護動物和行政職能的優先,你給他罰款、拘留這些都可以用,但是刑事責任應當慎用,這是第一點。第二,刑事責任是應當減輕的,刑法341條最高是10年以上,這個相比國外是非常高的,就算在美國,他們涉及到動物的刑事責任,遠遠沒有這麼高。

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李玉梅:野生動物界定範圍應該進一步擴大

第一,野生動物保護的概念在法律當中界定還是過小,目前我們還是維持原來的認定,瀕危的和重要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我更認同把野生動物範圍界定為沒有被人類馴化且生活在自然界的所有動物,我覺得這個可以被立法所吸收。

第二,我調研當中,在一些生態比較好的地方,比如說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地方農民存在困惑,動物走入了人類生活區域,影響生活生產的時候,這次16條、18條給出了新的規範,我覺得還應該進一步具體化,現在都是有賠償,但是賠償一直落實不了,影響社區居民參與社會保護的效果。

另外,關於保險的規定,保險規定太有點模糊,應該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這是政府必須要探索的一件事情,不能可做可不做。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研究員趙曉燕: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問題

我本職工作不是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參加一些地方立法工作。

我覺得每一部法律的出臺是平衡各方面利益的結果,我不指望一部法律解決所有的問題。在國家立法層面下還有一個地方的立法、地方條例,不同地方特點也不一樣。

比如說北京市在3月份做了一個《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一審稿,後來沒有再推進,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沒有跟上位法的變化進行銜接。

以北京市為例,野生動物90%以上都是鳥類,還有一個,北京市的特點是消費城市,對野生動物還是消費,針對這樣的主要的問題和主要矛盾,在北京市立法上面我們更強調如何在消費端去打擊不法行為。

綠髮會副秘書長馬勇:要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完善法律規定

從現在「野保法(修訂草案)」確定的基本原則看,對野生動物不能進行有效保護,我提出的基本原則是,要建立全面保護、審慎利用、風險預防、公眾參與的原則。

要應對新類型的違法情況,對現在網絡平臺,包括電商的平臺和我們現在正在流行的直播等,出現的一些違法情況,對於操作者是非常難以控制的,我們在快遞物流等方面有關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問題非常突出,這個作為一個新型違法情況,在這個修訂草案中內容不多,針對性不突出,未來會越發嚴重。對於這樣的違法行為,除了追究個人和商戶的責任,一定要把平臺責任加上,沒有平臺監管責任或者沒有平臺的門檻責任,執法成本會非常高。

另外,要加強信息公開和公民參與。我建議專門設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專章,野生動物保護出現的問題這麼多,最關鍵的是信息不透明,公眾想參與參與不進去,公眾想了解信息,但有關部門不願意對對信息進行公開。有一些所謂鋼鐵公司的經營部、文化公司,跟野生動物八桿子打不著的公司,能拿到馴養繁殖許可證,令人詫異。

最後,建議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制度。一個是民事的公益訴訟,一個是刑事的公益訴訟。從目前我們現有行政訴訟法規定來看,只有檢察機關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讓社會組織成為行政公益訴訟的重要主體。

內容來自北京頭條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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