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深入人心。那麼今天,阜小布就再為大家鞏固一下關於「掃黑除惡」的知識點。
一、什麼是掃黑除惡?
為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黨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
二、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持續的時間?
這次全國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自2018年初(1月23日)開始,至2020年底結束,為期三年。
三、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通過三年不懈努力,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特別是農村涉黑涉惡問題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惡治安亂點得到全面整治,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管理得到明顯加強,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黑惡勢力「保護傘」得以剷除,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環境明顯優化;基層社會治理能力明顯提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防範打擊長效機制更加健全,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進一步提高。
四、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分為幾個階段?
分為三個階段:
1.2018年,取得初步戰果,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突出問題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會形成對黑惡勢力人人喊打的濃厚氛圍。
2.2019年,集中重點攻堅,對已偵破的案件尋線深挖,徹底剷除黑惡勢力賴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惡勢力滋生蔓延的長效機制,取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壓倒性勝利。
五、掃黑除惡中的「黑」和「惡」指的是?
「黑」是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惡」是指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
六、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工作六個重點是什麼?
1.圍繞政治站位,重點督導黨委和政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指示和中央決策部署情況,貫徹落實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總體要求和實施步驟情況,專項鬥爭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切實履行掃黑除惡重大政治責任情況。
2.圍繞依法嚴懲,重點督導掃黑、除惡、治亂的成效,特別是發動群眾情況,嚴守法律政策界限,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涉黑涉惡問題得到根本遏制情況。
3.圍繞綜合治理,重點督導各部門齊抓共管,相關監管部門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加強日常監管,形成強大合力、整治突出問題情況。
4.圍繞深挖徹查,重點督導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和基層「拍蠅」結合起來,治理黨員幹部涉黑涉惡問題,深挖黑惡勢力背後「保護傘」情況。
5.圍繞組織建設,重點督導整頓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嚴防黑惡勢力侵蝕基層政權,為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提供堅強組織保證情況。
6.圍繞組織領導,重點督導各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統籌力度,層層壓實責任,推動解決經費保障、技術裝備、專業隊伍建設等重要問題情況。
七、「從打黑到掃黑,有何區別」
1.黑惡勢力更隱蔽,掃黑除惡絕不手軟。
2.「掃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重視程度前所未有。
3.掃黑必須打「黑傘」,基層「拍蠅」是關鍵。
4.運用法治思維把握好「度」,確保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八、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兩個一律」
1.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後腐敗問題。
2.對黑惡勢力「關係網」「保護傘」,一律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九、「黑社會性質組織」具備的特徵
1.組織特徵:較穩定、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經濟特徵:通過違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一定經濟實力,以支持組織的活動。
3.行為特徵: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危害性特徵: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十、「惡勢力」的特徵
1.犯罪主體多數性:一般為三人以上。
2.組織形式穩定性:經常糾集在一起。
3.行為方式特定性: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作惡。
4.社會危害嚴重性:多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5.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十一、違紀查辦重點查處的三類問題
1.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涉黑涉惡腐敗問題。
2.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問題。
3.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不力問題。
十二、重點打擊的十二種「黑惡勢力」是什麼?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共12類,其中11類黑惡勢力,1類黑惡勢力「保護傘」。具體如下: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權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漁業捕撈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競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碼頭、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十)組織或僱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
(十一)境外黑社會入境發展滲透以及跨國跨境的黑惡勢力。
(十二)同時,堅決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十三、掃黑除惡有多重要?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
1.充分認識到這場鬥爭事關「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實現。
2.充分認識到這場鬥爭事關人心向背、治亂興衰。
3.充分認識到這場鬥爭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十四、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一新在陝西省調研時的講話:「增強『六性』,掀起新一波掃黑除惡強大攻勢」中強調的「六性」是什麼?
認識的深刻性、部署的銜接性、推進的平衡性、打擊的持續性、鬥爭的策略性、治理的協同性。
十五、什麼是黑惡勢力「保護傘」?
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將嚴查黑惡勢力「保護傘」。所謂黑惡勢力「保護傘」,主要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權力,參與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或包庇,縱容黑惡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幫助黑惡勢力逃避懲處等行為。國家公職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將依紀依法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或者個人以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名義捏造事實,對辦案人員進行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的,也要受到法律處罰。
十六、「保護傘」指哪些公職人員?
1.中國共產黨的各類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各級組織和各級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十七、什麼是「軟暴力」?
暴力、威脅色彩雖不明顯,但實際是以組織的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託,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以及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
十八、什麼是「村霸」?
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或暴力手段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百姓的黑惡勢力分子。
十九、什麼是「沙霸」?
「沙霸」,是以一個或者多個已交房即將開始裝修的住宅小區樓盤,違背市場交易自願公平原則,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向正在裝修的業主等消費者強行高價出售沙石料等裝修材料,以壟斷市場獲取高額非法經濟利益。這裡所說的沙霸,不僅僅是對沙子銷售的掌控,還有水泥、紅磚等輔助裝修材料。
二十、黑惡勢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煽動鬧事等行為的法律後果?
黑惡勢力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規定的「威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條件的應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二十一、什麼是強迫交易罪?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十二、什麼是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二十三、什麼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二十四、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十五、什麼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十六、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十七、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十八、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以行為人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賭博的場所的行為。換而言之,就是經營賭場。
二十九、什麼是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他人從事賣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