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少孩子上網時間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網絡直播平臺用父母支付寶、銀行卡「慷慨」打賞……面對這種情況,監護人能否要回款項?國務院新聞辦19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其中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華網5月20日)
近年來,由於「熊孩子」在網絡直播平臺用父母支付寶、銀行卡「慷慨」打賞而引發關注的事件不在少數。尤其是在此次突發的疫情面前、不少孩子不得不宅在家裡學習的情況下,這一現象更為突出,再次引發關注。
今年3月初,福建省仙遊縣12歲的小蕾在某直播平臺觀看一遊戲玩家直播時,一天之內就給這個遊戲主播打賞了12萬元;從3月底開始,陝西省黃龍縣兒童熊熊分多次充值遊戲,打賞遊戲主播共計1萬餘元;新疆克拉瑪依市兒童小楊,在家用爸爸手機上網課時,先後分63次把父親手機帳戶裡的33886元轉給一視頻直播網站……
稍稍研究這些「熊孩子」大方、慷慨打賞網路遊戲主播等,雖然相關情況、動機等有所不同,但一個共同點是都沒有經過家長的同意,私自把大人帳戶的錢轉出的。而且在後期的處理上,由於各種原因疊加,有的經過公安部門等介入追要,及時順利追回了損失,但有的卻並沒有那樣幸運,即便是鬧到了法院,也不是很順利的追回損失。
這些事件的多發,不免讓人產生一個疑問:未成年的「熊孩子們」未經家長同意,私自把家屬帳戶的錢、打賞、轉給網絡主播等,到底能不能退還、追回?
其實,從法理上這並沒有困難。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也就是說,目前一些未經家長同意私自偷偷給網絡主播等打賞的「熊孩子」,基本都是未成年人,要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要麼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有實施打賞的權利,但也是受限制的權利。
可實踐中,我們看涉及到網絡打賞等問題的「熊孩子」,打賞時非常慷慨,有的金額達到幾千、幾萬,這顯然和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毫無疑問,如果家長不追認,這屬於無效的行為。
這種情況下,再看此次最高法出臺的解釋,明確「未成年人網絡打賞可退還」,雖然只是對原有法律規定和精神的重申,根本上新意不多,但卻無疑是對這一法條的再一次明確和執行細化,很及時很恰到好處,對法院等隨後審理類似案件而言,可以起到很好的快刀斬亂麻的判決指導作用——只要是未經家長等成年人同意的「熊孩子」打賞網絡主播,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打賞金額,只要家長不追人和要求退還的,都屬於無效行為,法院都應該判決網絡主播或平臺及時退還。
對相關網絡直播平臺以及主播等而言,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從未成年人那裡獲得的、超越他們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未經家長同意的巨額打賞等,都應該無條件退還。這對規範網絡主播合規、道德經營,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打賞等晴朗秩序等,都是一個變相的促進和明確。
當然,對家長等而言,也要明白的是,「熊孩子網絡打賞可退還」,並不是絕對的一律退還,而是有條件的兒童民事行為能力外的部分打賞退還。而要從根本上避免「熊孩子」私自過度網絡打賞,除了司法努力外,恐怕更需要家長們從平時引導、監管孩子們適度、科學的相關網絡活動等基礎做起,避免事情發生了再討要退還等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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