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什麼是地震觀測環境?
地震觀測需要地面、地上、地下一定的環境條件作為保障,使人文活動對觀測不產生幹擾。這些都屬於觀測環境的範疇。
地震觀測環境是指地震監測設施能夠正常工作所要求的周圍環境,是由保證地震監測設施正常發揮工作效能的周圍各種因素的總體構成。用於記錄地震活動和捕捉地震前兆信息的各類地震觀測儀器和設備,需要在能夠排除各種幹擾因素並準確地接收、記錄到真實地震信息的環境下工作。
例如,測震儀器(地震儀)記錄地震波信號,要求地震臺(站)附近一定範圍內不能有人為振動源(如爆破、各類機動車輛、各類機械生產的振動等),以免影響儀器正常工作,或是因背景地噪動掩蓋了地震信息。地磁儀、地電儀觀測的是地球的磁場、電場信號,要求臺址附近一定範圍內不能有影響儀器正常工作的人為磁場和電場幹擾(如車輛、電纜電器設備、大量鐵磁性物體等)。在地殼形變、重力測量點周圍一定範圍內不得施工、堆放物品。在地震觀測用井(泉)附近或相通含水層不得大量取水和汙染水源等。
問
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範圍是怎樣劃定的?
地震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它是根據觀測手段的技術需要劃定的一定範圍的物理空間。
保持符合觀測要求的觀測環境長期穩定,為防震減災工作和地震科學研究提供可靠的觀測數據,是地震觀測的基本要求。為了保障地震觀測不受各種各類幹擾源的影響,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地震監測管理條例》中對相關要求做出了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條例,國家標準GB/T 19531—2004《地震臺站觀測環境技術要求》分4部分提出了測震、電磁觀測、地殼形變觀測和地下流體觀測的環境要求,具體規定了相關技術指標及其測試方法。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是地震技術系統建設中臺網組建和觀測站點選址以及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的主要依據。
地震觀測環境具體地又可分為內環境和外環境兩類。所謂內環境,是指儀器工作地點附近的環境,一般指觀測系統特別是觀測儀器放置處的小環境。為了確保其符合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一般在觀測站點選址建設時就採取了必要措施,力求在觀測實施過程中,確保其環境參數的變化在可以控制的技術指標範圍內。所謂外環境,是指觀測站(點)以外的周圍空間,一般是指人為活動可能對地震觀測過程造成不利影響的一定空間範圍環境。在觀測站(點)建設過程中,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採取必要的規避措施或技術手段來保障觀測站(點)符合環境要求。當觀測站(點)建成後,如果附近要建其他各種工程設施,其選址和施工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技術標準的要求,或者退讓,或者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使可能的幹擾源處於要求的空間範圍之外,以保障地震觀測不受各種幹擾影響。
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範圍,是指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幹擾源的最小區域。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觀測手段、儀器類別以及幹擾源特性綜合劃定保護範圍,通常用幹擾源距地震監測設施的最小距離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區。這些最小距離的要求,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中予以規定。對於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有關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最小距離的一些幹擾源,如建築群、無線電發射裝置等,則通過縣級以上地震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標準GB/T 19531—2004《地震臺站觀測環境技術要求》規定的測試方法和相關指標進行現場實測確定。
問
關於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法律法規有哪些?
從1979年,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地震局制定《關於保護地震臺站觀測環境的暫行規定》至今,經過幾十年的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我國已經建立了從國家到省級再到市級的地震監測環境保護三級法律制度體系。
其法律淵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既有調整我國防震減災領域各方面社會關係的綜合性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又有《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專門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設施遭到破壞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並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
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不能增建抗幹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
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徵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
同時,《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佔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現代地震儀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地震觀測山洞中放置著精密儀器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地震臺網中心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誌;
「中國地震科學臺陣探測」項目濟南觀測點的標誌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地震應急指揮通信車
(六)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來源:四川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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