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存在權力腐敗,學場存在學術腐敗,這兩種腐敗都為公眾所不能接受,因為其共同特點是謀取不當利益或是不義之利,既破壞社會公平,也踐踏公序良俗。這些年,治理權力腐敗成效卓著,取得了壓倒性勝利,百姓稱快。學術腐敗也正在有效治理當中,已經形成強大的輿論環境,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
為了治理高校學術腐敗,2016年6月16日,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發布第40號教育部令,頒布《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此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現在高校系統,特別是教育部所屬高校,在查處學術腐敗時,都是依照此令辦理。那麼,這個《辦法》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1、什麼是學術不端行為?
此《辦法》規定,「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這就是說,凡是高校人員在學術活動中,違反學術準則和學術誠信,都是應該查處的學術不端行為。
當然,這只是定義,並不是查處學術不端的具體依據。這裡有兩個關鍵詞語: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至於什麼是學術準則,什麼是學術誠信,範圍實在太廣,內容實在豐富,所以還得有細化條款,《辦法》中也有相應規定。
2、學術不端行為有哪些?
這才是重點啊,你注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3、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
有人可能認為,如果對不上這七條,豈不是算學術不端,就可以大膽而為。其實,並不是這樣的,這種理解大錯特錯,因為《辦法》規定的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比這種理解的範圍要寬得多。
如果將上述七款內容分一下類,可以分為五個方面:
第一,涉及成果方面的行為,這就是前三款。總之,不能造假,包括剽竊、抄襲、侵佔,一切應該都是真的,都是自己的,不能造假。
第二,涉及署名方面的行為,這就是第四款。總之,不能無中生有,研究了才能署名,沒有研究就不能署名,也不能是參與研究了不署他的名。
第三,涉及成果使用的行為,這就是第五款。總之,不能編造學術成果,有什麼成果就是什麼成果,不能編造成果,不能把別人的成果寫成自己的成果。
第四,涉及論文買賣的行為,這就是第六款。總之,論文應該是自己寫的,不能是別人寫的。不過,要鑑別這一個那是極其困難的。這個,你是懂的。
除了這四點之外,最最重要的是第五點。如果你僅僅認為上述幾點才是學術不端,那是因為你沒有看第七款,或是你不理解第七款。
第五,涉及其它規則禁止的行為,這就是第七款,是非常關鍵的一條。總之,不要以為《辦法》沒有規定的,就不是學術不端,就平安無事。這第七款可不是這個意思,它是兜底條款——除了前六款規定的學術不端行為之外,還有各個方面規定的學術不端行為,都是認定的依據,而且學校自己還可以規定學術不端行為。所以,學術不端行為的具體範圍是很大的。
4、發現學術不端行為該誰認定和處理?
現實當中,如果一個人長期在一個單位工作,發現其學術不端行為,自然由所在單位處理。但是,有一些人頻繁調動單位,這又該誰處理呢?還有一些人級別比較高,又該如何處理呢?
《辦法》第五條規定,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高等學校應當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於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第十四條還規定,對媒體公開報導、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結合這兩條,可以理解為,誰的人出了問題,誰就負責調查處理。
總之,各掃門前雪,人歸你管,事就歸你管,這是高校的責任。但是,這裡面也比較複雜。比如張某在甲單位發生了學術不端行為,調到乙單位之後才被發現,這又該誰處理?估計是,甲單位負責調查認定,乙單位負責紀律處分。當然,這裡面還是有些複雜,並不是這麼簡單。這得看第二十九條。
5、被認定為學術不端,將會受到何種懲罰?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看清楚「依職權」三個字吧!上述五款是學校能夠直接有權決定的,如果學校無權決定或是已經管不著學術不端者怎麼辦?第二十九條還規定:
(1)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2)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其實,「依職權」三個字還有一層意思,那就是誰有權管人,誰就有責管事。高校只能處理自己能夠管理的人的學術腐敗問題。對於自己不能管理的人所發生的學術腐敗,自然由能夠管得著他的機構去處理,高校是不會為難的。
6、對於學術不端行為,高校該查而不查又該怎麼辦?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高等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託相關機構查處。應該知道,中國是層級管理,單位之內有層次,單位與單位之間也有層次,一級管一級,下級不管,自然有上級監督、促使它管。
第三十八條規定,高等學校對本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未能及時查處並做出公正結論,造成惡劣影響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並進行通報。
7、多年前抄襲的論文現在才被發現,又該如何處理?
在目前社會環境之下,一切都是公開透明的。論文是公開發表的,許多人都在查閱,即使作者本人沒有發現別人抄襲自己的學術論文,別人在查閱資料時也會發現,搞學術腐敗的風險是極高的。不象以前,論文只有紙質版,查閱對比不方便。現在,網上一搜,相同內容的文章立即全部顯現出來,再一閱讀,是不是抄襲一看就知,再看一看發表時間,誰抄襲誰就很清楚了。所以,論文抄襲者,騙得了一時,騙不了長久,騙得了自己,騙不了別人。
有的問,為何多年前發生的抄襲,現在才被發現?這是因為,以前的學術期刊都是紙質版,如果自己沒有訂閱,只能到圖書館查閱,發現抄襲行為並不容易。一些人也正是鑽了這個空子,所以大膽妄為。現在,原來的紙質期刊也都變成了電子版本,同時能夠通過網絡搜索出來,所以一些多年前發生的抄襲事件,現在陸續被發現,當事者也被處理。
不得不說,過去的一些抄襲者,確實懶得出奇,把別人的論文直接拿來,只是改一下作者姓名,其他一字不動,等於立此存照,可笑之極。也不得不說,老天有眼,真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多年前限於技術手段,紙質期刊對比不容易,抄襲難以發現,誰知道現在這麼方便,這麼容易,這是當年抄襲者連做夢都是不會想到的。
那麼,按照《辦法》這又該如何處理多年前的抄襲行為呢?《辦法》雖然規定從2016年9月1日施行,但並未限制對以前抄襲行為的追溯效力,即使是以前發生的學術腐敗,現在照樣可根據《辦法》進行查處。其實,《辦法》更多的是一些程序方面的規定,而學術腐敗內容方面的規定早就有之,現在是學術腐敗,多年前同樣是學術腐敗,只是因為現在才被發現而已,所以也得按照現在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辦。對此,你有何高見,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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