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數量激增的社會效應已經超越了這一現象本身的意義。應當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認真看待法院案件數量劇增的問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領域全面深化,經濟社會發展步伐日益加快,民主法治建設進程逐步推進,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不斷湧向法院,各級法院正面臨著案件數量激劇增長的壓力。從統計數據看,改革開放初期,從1978年至1982年的五年間,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二審和再審的民事(當時沒有將民事案件同商事、智慧財產權、行政、海事案件區分開來)和刑事案件數量是522萬9700件;十年後,即從1993年至1997年的五年間,全國法院僅審結一審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海事案件就有2241萬7744件,如果加上二審和再審案件,數量將會更多;而最近五年,即從2008年至2013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和執結的各類案件總數是5525萬9000件。
如果考慮到目前法院受理案件的新型化、複雜性、專業性等實際情況,以及法院審理案件難度日益增加等現實因素,法院法官承擔的工作負荷更是可想而知。案多人少的狀況可以說是目前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的重大現實課題。
法官工作負擔加重僅僅是法院案件數量增長引起的直觀結果。法院案件數量劇增會對我國的司法發展和法治建設產生極為深刻的影響。
一是公眾更加關注司法。法院審理案件數量通常與司法的社會關注度成正比,法院審理的案件越多,社會公眾對司法的關注會越高。道理很簡單,案件數量增加意味著涉訴當事人群增多。法院對案件審理和裁判結果直接關係著當事人權利的調整和利益的分配。因此,隨著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的增長,會有越來越多的社會公眾涉入訴訟並關心司法。改革開放之初,我國社會矛盾糾紛數量不多,並且這些有限的社會矛盾糾紛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者群眾自治方式化解,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處理案件尚未成為解決社會矛盾的主要方式。三十多年後,這種狀況已經從根本上發生變化,越來越多的民眾希望由法院通過嚴格規範的司法程序對社會糾紛進行公正審理和裁判。案件數量增加所引起的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關注具有放大效應。因為關注司法的公眾數量增長的倍數要遠遠多於案件當事人數量增加的倍數,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增加十倍,可能會引起一百倍甚至更多的民眾關注司法裁判。所以,隨著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會有越來越多的民眾關切法院裁判,會有越來越多的社會公眾對公正司法寄予強烈期待。司法公正問題正在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
二是裁判差錯概率增加。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實際上是對當事人爭執的矛盾糾紛依據法律作出評判的過程。因此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法官對案件的裁判難免會出現差錯。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發生錯誤,需要給法官營造一個自由的、寬鬆的空間,讓法官能夠在訴訟活動中從容地分析案情,冷靜地思考法律適用問題,最終對案件作出合法而公正的裁判。這就需要將法官在單位時間內審理的案件數量控制在一定限度內。雖然我們不能絕對地講,法官在單位時間內審理的案件數量越多,司法裁判的質量就會越低,但可以肯定的是,單位時間內法官裁判的案件越多,其出現裁判差錯的概率就會越高。冤錯案件的發生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致命的傷害。為此,需要採取諸如案件繁簡分流之類的措施,儘可能優化訴訟程序,切實預防裁判差錯的發生。
三是司法腐敗機會增多。任何權力都有可能會被濫用,司法權也不例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司法權的內在屬性和公正司法的客觀要求,離開了法官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自由裁量,就無法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性。伴隨著法院審理案件數量的不斷上升,法官行使權力的空間也在不斷增大。可以說,案件數量多少與法官權力大小之間,存在直接的對應關係。案件數量的增長與法官權力的擴張是同步的。法官審理的案件數量越多,法官的權力就會變得越大,其利用司法權尋租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如何建立健全司法體制機制,既保障法官依法自由行使裁量權,同時又能夠做到法官清廉、司法清明,是必須認真思考並加以解決的問題。
四是法官流失現象普遍。近年來,從基層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都存在著法官流失現象。因案件數量劇增而引起的工作壓力增大,是導致法官流失的重要因素。法官流失現象是法官理性選擇的結果。在成熟的法治國家,因法官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和優越的工作待遇,它們是所有職業中流動性最小的職業之一。我們不能簡單地將法官流失視為法官工作崗位的變更,它將對我國司法和法治建設產生重要影響。有專家說,如果法官們不再熱愛自己的職業,隨時準備離開法院,那麼法院是否還能夠發揮應有的定分止爭、維護和諧穩定的功能?如果法院成了「鐵打的營盤」,而法官成了「流水的兵」,這不僅是法院之痛,也將成為現代法治建設之殤。法官流失現象背後的複雜原因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後果,應當引起我們深刻的思考。
法院審理案件數量激增的社會效應已經超越了這一現象本身的意義。我們應當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認真看待法院案件數量劇增的問題。(胡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