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有關的產品質量標準實施後的環保合規注意

2020-12-02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VOCs在線訊:2020年12月1日起,《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工業防護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30981-2020)、《建築用牆面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20)、《車輛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1-2020)、《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1-2020)等國標開始生效實施。相關生產型企業、進口商甚至包括銷售商,均需要提升合規應對。律師認為,有以下幾個基本注意事項。

第一,該些標準效力如何?有無實施過渡期?

上述標準均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必須嚴格遵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採用推薦性標準。上述新標準,均屬於國家強制性標準。發布至今,已近半年,12月1日日是正式實施日期,不再有多餘的過渡期。

第二,相關產品如若違反上述標準,有什麼法律意義上的不利後果?

對應環境法律風險方面,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的原材料和產品,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並不符合標準的,違反《大氣汙染防治法》,將面臨被行政處罰的風險。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是進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產品的,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由海關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等。

第三,如何防範風險?

由於涉及不同主體地位,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角度不同。以相關進口商為例,法律風險相對較大,需要引起特別注意,對於原來合同版本未涉及相關產品標準更迭問題的,需要及時做好相關風險應對措施。詳細措施,不可一概而論,可以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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