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崑山TLG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崑山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崑山應急局)行政處罰一案,本院於2020年1月9日立案後,向被告崑山應急局郵寄了應訴通知、起訴狀副本。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5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崑山應急局於2019年6月27日作出昆應急罰**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TLG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處罰款2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711908.2元。
當事人主張
原告TLG公司訴稱,原告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生產並銷售助焊劑給**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至2018年4月;此後通過向巨一公司(以下簡稱巨一公司)採購助焊劑轉售給**公司(銷售所得僅為126416.8元)。被告在2019年5月8日對**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原告銷售的助焊劑涉嫌危化品,後被告將該批助焊劑取樣送檢,即推定原告自2010年10月份開始銷售給**公司的所有助焊劑均為甲級危化品。原告通過自有技術生產的助焊劑並非危化品,被告沒收違法所得1711908.2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另外,被告處罰依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並沒有規定將銷售額認定為違法所得。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昆應急罰**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告崑山應急局辯稱,被告行政處罰主體正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有效。原告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兩次調查詢問期間及原告提交的陳述申辯中從未表示2018年4月前銷售的助焊劑為其自行生產,前後銷售的助焊劑不同;TLG公司自2010年開始至2019年5月提供給**公司的助焊劑SL65-2#包裝、料號、品名規格等未發生變化。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故將原告銷售收入1711908.2元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符合法律規定;原告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專注於企業環保案件,免費一對一律師諮詢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證據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8日,崑山應急局在對**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使用的助焊劑SL65-2#危險化學品標籤顯示為易燃液體。經詢問,該助焊劑從TLG公司採購,**公司向向崑山應急局工作人員提供了TLG公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崑山應急局確認,該許可證未在系統備案。
2019年5月10日,崑山應急局對TLG公司進行現場檢查,TLG提供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該許可證顯示的企業名稱為TLG公司,證書編號為蘇(蘇)危化經字02135,發證機關為蘇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日期為2016年7月12日,有效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
崑山應急局經查詢系統,並未發現TLG公司有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申請、受理及發證記錄。
同日,崑山應急局工作人員向張某作詢問。張某陳述:我是TL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就我一個人。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公司沒有領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我公司銷售給**公司的助焊劑SL65-2#主要是異丙醇、活化劑、松香,閃點具體是多少我不太清楚了,MSDS寫的是600F,應該是危險化學品。我公司提供給**公司一張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具體時間不記得了,大概是2017年或2018年提供的。這個證是一個叫趙丙榮的人提供給我的,他沒有提供正本給我,人現在已經回臺灣了。開始時,我一直以為是真的,後來他一直沒有提供正本,我2017年底才感覺是假的,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我已經提供給**公司了;我沒有去確認真假,不知道去哪裡確認。2017年底之後,我仍向**公司提供助焊劑SL65-2#。當時是因為**公司要驗廠,需要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我才辦理的。
因TLG公司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系偽造證件,崑山應急局於2019年5月10日作出現場處理決定,要求TLG公司立即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行為。
2019年5月11日,崑山應急局工作人員向王某作詢問。王某陳述:我是**公司採購科長……**公司從2010年開始從TLG公司購買助焊劑SL65-2#的。公司有供應商建檔,有營業執照、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TLG公司提供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查不到記錄了,最後一份是2019年7月到期,我公司沒有根據TLG公司提供的複印件核對該公司的正副本原件,TLG公司也沒有向我公司出示過正副本原件。
2019年5月13日,崑山應急局對助焊劑SL65-2#抽樣取證並委託鑑定,鑑定結果為易燃液體,類別2。
2019年5月14日,崑山應急局調取的**公司2010年至2019年採購免清洗助焊劑SL65-2HSF的銷售清單、付款帳目等,付款帳目加總的價稅合計總額1785507.84元,其中已立帳1752797.44元,已立帳未付款24255.6元,未請款8454.8元。
同日,崑山應急局工作人員向張某作詢問。張某陳述:公司在2010年銷售助焊劑SL65-2#給**公司的。對**公司提供的助焊劑SL65-2#銷售清單含稅已付款1752797.44元,未付款32710.4元,我承認,沒問題。我公司的銷售額是按含稅的款進行計算的。
2019年5月23日,崑山應急局對TLG公司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進行立案。
2019年6月10日,崑山應急局對助焊劑SL65-2#的抽樣取證並委託鑑定,鑑定結果推斷樣品為甲醇溶液。
2019年6月18日,崑山應急局向TLG公司作行政處罰告知,告知了TLG公司違法事實、理由、違反的法律規定,擬作出處理、陳述申辯權,並告知TLG公司有權申請聽證。
2019年6月20日,TLG公司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2019年6月21日,崑山應急局延長辦理期限一個月。
2019年6月24日,崑山應急局對TLG公司的陳述申辯中涉及的違法所得問題進行了回復。同日,TLG公司表示放棄聽證權利。
2019年6月27日,崑山應急局作出昆應急罰**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7月10日,崑山應急局向崑山市公安局移送相關案件線索。
本院認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核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據此,崑山應急局有對轄區內使用偽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TLG公司所使用的、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其載明的發證日期為2016年7月12日,有效期限自2016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也就是說,TLG公司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最早不會存在於2016年7月12日以前,崑山應急局認定TLG公司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以原告自2010年以來的銷售所得計算違法所得顯然缺乏依據,存在錯誤;崑山應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以撤銷。一審裁判結果:撤銷被告崑山市應急管理局於2019年6月27日作出的昆應急罰**號《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