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處罰種類

2020-12-06 白城中公教師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戒的處罰。其特點在於對相對人的精神懲戒性,不涉及實體權利。在教育法中,申誡罰是常見的處罰類型,它主要包括兩種具體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種處罰中最為輕微的一種形式,主要運用於情節比較輕微或者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警告既可以運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運用法人組織;即可單處,也可並處。

②通報批評。即將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公布,並對其給予批評。通報批評運用範圍與警告相同,但針對的違法情節相對嚴重,處罰的程度也嚴厲一些。

(2)能力罰。亦稱行為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罰具有獨特性,它主要是對相對人教育權或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能力罰可以針對自然人,也可以針對法人。

教育法中針對法人組織的能力罰主要包括三種形式:

①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指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限制或剝奪招生權或辦學權的處罰形式。該項處罰的法定條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規中予以規定,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規定了對民辦學校予以該項處罰的條件;《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中對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辦處罰的相關內容加以規定;《幼兒園管理條例》中也規定了相應該項處罰的條件。

②吊銷辦學許可證。對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予以撤銷,停止其辦學權利的處罰。這是較為嚴厲的處罰形式。

需要說明,在教育法中因違反教育法規範予以能力罰的對象不限於教育機構,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同樣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③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指限制或剝奪違法教育機構頒發證書資格的處罰。證書包括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照《學位條例》有關規定,停止或撤銷授予學位的資格,只能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教育法中針對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對違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師及有關工作人員而採取的。針對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學校招收的14歲以上的學生。對自然人的能力罰歸納有六種形式:

①取消考試資格。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的相對人,給予其禁止參加考試的制裁。

②取消考試成績。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的相對人,給予其考試成績作廢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籍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考試權利一至三年的處罰。

④取消錄取資格。指對於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的相對人,給予剝奪其錄取權利的制裁。以上四種能力罰屬於對相對人受教育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有關處罰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教師資格條例》、《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處罰暫行規定》、《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等教育法規、規章中予以規定。

⑤撤銷教師資格。指對違反教育法中有關教師資格規定的相對人剝奪其擔任教師的權利。依照有關規定,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之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⑥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指對招生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予以取消其從事招生工作權利的制裁。有關處罰在各級各類考試的法規、規章中予以規定。

(3)財產罰。指強迫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交納一定金額的處罰。其特點在於通過對違法者財產的損害和剝奪,懲戒其違法行為。它是應用廣泛的處罰形式,在教育行政處罰中佔有重要地位。財產罰主要有兩種形式:

①罰款。一般由行政法規定罰款的幅度和加重、減輕的限額,享有教育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幅度和程序,執行處罰。罰款可單處,也可並處。

②沒收非法所得。指對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人的違法所得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教育法中沒收非法所得主要運用於非法舉辦學校、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非法頒發各類證書等獲得利益行為的處罰。

(4)人身罰。也稱自由罰。指對違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其他各類權利得以存在的基礎。人身罰是最嚴重的一種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教育法中的人身罰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對違反有關教育法規範(主要對違反教育關係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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