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看
隨著"動物權利"概念的興起,1995年12月19日,日本的大雁保護基金組織代表和幾個"大雁代理人"手持"大雁委任狀",走進了日本茨城縣地方法院。
他們聲稱,該縣的綜合開發計劃,忽視了對該地區越冬的候鳥大雁的保護,致使大雁的棲息環境和生存環境遭受到了嚴重威脅。
地方法院在聽取當事人的說明後,接受了起訴書。
但是,對案件的原告進行了區別對待,對於大雁以及其"代理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大雁不具有原告的資格。
其判決書中寫道:第一,民法中沒有自然物成為當事人的依據;第二,構成訴訟主體的當事人只能是人類,自然物不可能單獨起訴。
原告對此不服,提出上訴,法院維持了原判。
這是日本"自然的權利"訴訟之一,類似的訴訟還有"大雪山嚎哭兔子審判""奄美的自然權利訴訟"等,並稱為六大自然權利訴訟。
這些以自然物為當事人提起的訴訟,大多數是失敗的,因為違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識。
但仍有許多環保組織支持,原因在於,這些案件具有轟動效應,通過媒體的獵奇報導,能夠起到宣傳的效果,從而宣傳環保組織的理念。
案件評析
動物是否有權利?
這個問題事實上早已被提出,眾所周知的是,目前野生動物的保護實際上已經賦予了野生動物一種"權利",儘管這種權利與人類差別很大。
在《國語·魯語上》記載了一個「裡革斷罟匡君」的故事。
說的是魯國宣公很愛玩,不顧時令,在夏天的時候,他帶人去泗水泛舟撒網捕魚。這事讓大夫裡革知道了,裡革不顧君主情面,將宣公的漁網割斷,扔到岸上,不僅如此,裡革還對宣公講了古代保護野生動物的制度。
我國古代已有保護野生動物的例子,這是為了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避免破壞環境。
同時,今年新冠疫情的發生,更是讓野生動物的保護上了一個臺階,也有人據此提出了"動物權利"的話題。
是否所有動物都享有權利?動物享有的究竟是一種什麼權利?
西方古典思想中,動物並不在"權利"的考慮範圍,這很正常,因為那時候,人的權利都還沒有被發現,談何"動物的權利"?
亞里斯多德認為「動物的存在是為了給人提供食物」。
阿奎那在《理性造物與其他造物的區別》中寫道:「在自然存在物中,人是最完美的,其他存在物是為了人的存在而存在,因此,人可以隨意使用動物、植物。」
而開創了佔據整個西方哲學史的主、客二分模式的笛卡爾認為動物沒有思維與意識,也不能像人類一樣進行語言交流,所以動物是一種「自然的機器」,沒有任何思維的身體,像缺乏精神意識的電動兔子一樣的生物玩具,
他甚至認為動物感受不到痛苦,當我們折磨動物時,它們並未真正感到痛苦,它們只是表現得好像是在受苦。
而隨著達爾文"進化論"的提出,人類不再是"宇宙的中心",對於動物的權利也隨著自然保護一起提出。
康德認為人對動物有保護的責任,但人與人動物不同,因為人有理性思考的能力,保護動物的原因在於,"這有助於培養人們對他人仁慈的情感",現代科學也有調查,稱對動物加以虐待的人,更可能走向犯罪。
曾經"山東理工大學學生範源慶虐貓事件"在網上鬧得沸沸揚揚,法學教授羅翔曾評論道:如何對待財產是個人的權利,但這樣的行為不應當在網絡上傳播。
這樣的觀點是與康德不謀而合的,但也從側面說明,如果一個人只是私自虐貓,不被人發現的話,這樣的行為是不會被禁止的。
之後,邊沁提出動物也應該享有權利,邊沁是功利主義的代表者,認為快樂和痛苦是支配人類至高無上的神,人所做的一切都是"追求快樂,躲避痛苦"。
而動物同樣有感知快樂與痛苦的能力,所以動物應當享有權利,美國哲學家彼得·辛格在邊沁的理論基礎之上提出了動物解放論,1975年的《動物解放》一書使得動物權利運動有了理論基礎和根源。
彼得·辛格說道:"只要某個生物能夠感知痛苦,便沒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絕把該痛苦的感受列入考慮。"
近代動物保護的先驅領袖湯姆·雷根認為認為辛格從功利主義角度對動物權利辯護是不夠的,諸如嬰兒、植物人等。
他們雖然不具有完全人所應具有的精神能力,但是我們並不能否認他們道德權利的存在。據此,雷根選擇了「生活的主體」這個概念。
激進的動物保護主義開始萌芽,雷根主張:"完全廢除把動物應用於科學研究的傳統習俗,完全取消商業性的動物飼養業,完全禁止商業性和娛樂性的打獵和捕獸行為"。
這樣的觀點遭到不少學者的反對,也有學者提出了折中的觀點。
這些觀點也傳入了中國,引起了學者的爭論,甚至"罵戰",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對於動物的立法並不全面。
在英國,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有10多個,如寵物法、動物遺棄法案、動物寄宿法案、獸醫法......涵蓋動物從生到死。
而中國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等專門的動物保護,存在一些不足。
法律上動物權利的不明晰,也極有可能引發現實生活的"擾亂",新聞報導,曾經在廣西玉林"狗肉節",在一家狗肉餐館,幾名愛狗人士與當地食客發生衝突。
事件引發附近民眾聚集,而衝突雙方被警方迅速帶離。
這正是法律上缺乏對動物權利的明確所造成的,無論是承認或是否定,都需要有明確的規定,秩序永遠優於混亂。
此外,我國法學界一直推崇的德國民法,也對動物保護更近了一步。
受到動物保護觀念的影響,1896年《德國民法典》在其後的修改過程中專門增加了有關條款:「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
在社會現代化發展的今天,如何更好的安放動物權利,已經逐漸成為今天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