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權利運動發源國是如何管理野生動物的?為什麼它們在我國可以興風作浪?

2021-01-16 Damon的雨林

*興風作浪。


 Damon:


昨日,我對**動物保護協會援引世界**保護協會自己發布的《無聲的痛苦——全球球蟒貿易的動物福利影響》「研究報告」進行了分析,並拋出了一個問題:這些國外的動保組織紛紛跳了出來,在旁邊敲鑼打鼓,危言聳聽,這家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保護協會頻繁發聲,是不是受到美英的指示?究竟是何居心呢?試想一下,它們的切入點為何不是當今人人皆承認的貓狗,而是懂行之人熟悉的球蟒,外行之人眼裡恐怖的蛇?今天這篇文章就為大家深入剖析一下,在這些高大上組織的發源國,在那些產業較為成熟的歐美國家,它們是怎麼對待動物保護和動物保護組織的,同時也解釋一下這些組織能在我國掀起風浪的箇中緣由。


隨著1970年代影視技術的普及與發展,發源於英美發達國家的動物權利運動思潮加速傳播。動物權利運動呼籲和踐行廢黜人類對野生動物一切形式的利用,其本質上是在侵犯利益相關方(不僅是野生動物行業從業者、還有消費者)的合法人權。這些動物權利運動在英美本土遭遇了挫折,英美一方面將其中一些列為了本土恐怖組織,另一方面,出臺了專門保護野生動物從業者正當利益的法令



面對這樣了的情況,動物權利運動組織為了能在英美繼續活動下去,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適應性改造,並且找到了一條獨特的生存新模式:以動物福利為掩護,並將矛頭和活動重心轉移到亞非拉發展中國家,以配合英美遠程掌控世界各地野生動物資源、摧毀別國文化自信的戰略


在英美政府劃清行為禁區後,這些動物權利組織基本喪失了英美本土鬧事的能力。英美政府進一步發現這些組織並非一無是處,相反,一向標榜人權的英美政府有些自己不便直接出手的事情,如果借這些組織的激進和反人權等運動模式以投放到發展中國家,可以產生巨大的利益,儘管英美清楚這些利益是非常醜陋且與野生動物保護沒有任何關係的,但是它們心安理得於這種髒人幹髒活模式,並給予動物權利組織資金、媒體、甚至外交上的支持



這些動物權利組織動輒「國際」、「世界」,給自己起了響噹噹的名字,比如「生來自由」、「人道協會」、「反殘忍運動」;一些為了更好在亞非拉發展,以當地區域名稱來冠名,比如「拉美」、「非洲」、「亞洲」等等,讓當地民眾誤以為它們不是來自英美的組織。


亞非拉絕大多數國家處於發展中階段,這個階段的重心必然是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在人類社會經濟生活中比較邊緣的野生動物保護領域,這些國家或者還保留著殖民時期遺留的服務於殖民者利益的法律法規,或者只有很籠統粗糙的法律法規。這些國家不具備英美那麼嚴密和精細化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對於動物權利運動這一病毒缺乏必要的免疫能力。



這種情況形成的客觀條件,非常有利於動物權利運動組織在亞非拉國家野蠻生長。這些組織利用其對於媒體行業和人性弱點的熟悉,不僅吸引了當地體育和娛樂界的愛心人士助陣,而且還用金錢和文章版面在發展中國家的大專院校和智庫機構中精心挑選和培養一些有奶便是娘的專家學者作為其代言人。前者對於公眾的影響力很大,而後者由於缺乏最基本的底線意識(不然也不會被這些組織選中),可能對當地相關政策帶來破壞性影響


實際上,必須承認英美在野生動物領域的法律法規達到了很高水平,無論在國際層面還是國內層面,這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有一定的關係。英美野生動物相關法律法規,強大在於精細化管理而不是一刀切。也恰是因為這種精細化管理,動物權利運動組織呼籲的一刀切廢除所有形式野生動物利用在英美是行不通的。實際上,英美是當今對瀕危物種現存種群直接利用的大國



動物權利運動組織,並沒有試圖推廣英美野生動物保護的精細化管理,而是試圖把發展中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推向極端化的一刀切。認識這一點很重要,當今世界野生動物保護的危機,並不是英美出於善意推廣先進經驗但遇到水土不服,而是英美出於私利故意以動物權利運動為馬前卒散布根本與先進方向背道而馳的極端措施。


動物權利運動組織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立法、執法、司法進行全方位幹擾,來實現其自身利益。在立法方面,這些動物權利組織宣稱,發展中國家沒有對所有野生動物給與必要的保護,應當把所有物種都保護起來,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動物利用。在這一點上,其誕生地英美是怎麼做的?歸納起來,就是分級分類、差異化管理



英國法律將野生動物分為受保護物種危險物種狩獵物種等,所謂的動物福利法也設定了明確的界限;美國將野生動物分為瀕危物種外來物種有害物種等。它們均沒有把所有野生動物一起放進保護法,而是根據這些物種管理需求的差異,對其採取不同的措施,是符合邏輯的實踐。動物權利組織要求發展中國家將所有物種保護起來,仿佛唯有這樣,所有野生動物才能得到保護。然而,如果哪個國家真的這麼做了,帶來的危害是顯然易見的。一旦老鼠和老虎得到一樣的保護,不僅影響到對老鼠進行滅害,還會拖累對於老虎的拯救。「有害即可殺」是人類自利、「有害仍不殺」是人類利它,兩者豈容混為一談?



在執法方面,這些動物權利組織打著動物福利要求發展中國家關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停止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利用,完全無視英美本土及世界各地普遍開展的人工繁育實踐,詳細請見關於人工繁育與野外種群保護的思辨。一旦被這些動物權利運動組織得逞,對於發展中國家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隨著1960年代亞非拉各國加速從形式上擺脫殖民統治,以及1980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生效,時至今日,英美已經很難再以其慣用的、直接的不平等條約來控制廣大發展中國家了。
此刻,英美特別需要動物權利運動組織,在野生動物這個特定領域,對發展中國家的執法進行幹擾,從而把一個個形式上的平等條約通過執行尺度的差異而變成不平等條約。「英美開展人工繁育和利用是保護行為、發展中國家開展人工繁育和利用是破壞行為」,動物權利運動在推行這種荒誕雙重標準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對發展中國家的人和野生動物保護都帶來了災難。在司法方面,這些動物權利組織持續呼籲將野生動物相關案件重罪化,這又是一個與英美司法實踐不符的方向。英美國家司法實踐,以及仍然沿用著殖民地時期司法實踐框架的發展中國家,對於野生動物案件以罰金為主、以監禁為輔,從經濟角度讓野生動物犯罪得不償失,從而既平衡了人權與動物權,也抑制相關案件的發生。聯合國毒罪辦對131個CITES公約締約方開展的研究顯示,31%的締約方對CITES物種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是罰款、26%的締約方為4年以下監禁、43%的締約方為4年以上監禁。這也表明,大多數國家認識到,破壞環境並非相關犯罪的主要動機,獲得不法利益才是主要動機,在這個過程中,造成了對環境的破壞。
然而,這些動物權利組織卻持續要求發展中國家對相關案件採取嚴重的刑法,在野生動物相關案件的處理上,其負面後果是顯而易見的,並且在一些非洲國家中已經顯現出來。因為重罪對證據嚴謹度要求非常高,而野生動物相關案件本身就相當隱秘,本來可以以輕罪處以高罰金的案件,往往因為成為了重罪反而證據不足無法宣判,使違法者逃脫了應有的懲罰。也就是,陷入了重罪形同虛設、輕罪已被廢除的尷尬局面。也許恰是看到了這一點,英美國家才會在本土司法實踐中選擇以經濟處罰為主的方式。綜上,動物權利運動組織以保護野生動物為口號和掩護,並且以所謂來自英美的「科學和先進」理念,實際上在成體系地在立法、司法、執法上全面阻撓發展中國家走向基於科學和事實的精細化野生動物管理,不僅如此,還破壞了發展中國家一些原有的比較符合當地情況的做法,來完成對發展中國家文化自信的打擊、切斷髮展中國家與野生動物資源的紐帶,從而幫助英美以本就不屬於它們的資源來維持其世界霸權。這是非常值得警惕的現象

發展中國家是其境內野生動植物的最佳保護者,而不是其他國家。尤其是當年遭遇殖民統治的那些,特別容易發現恰是在殖民統治時期,其境內野生動物資源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破壞。在野生動物資源恢復和發展的過程中,發展中國家應當具備主人翁精神、樹立自信、明辨是非、以科學和事實為基礎。在借鑑英美經驗的時候,首先要花一點時間做主動辨識,該經驗究竟是來自英美本土的真實成功實踐、還是來自英美動物權利運動所選用的運動員、明星、專家。掃碼閱讀「野味肺炎」專題文章(部分資料、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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