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的一半|被忽略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和割裂的管理

2020-12-02 澎湃新聞

中國政府在緊急公眾衛生事件下積極響應民眾呼聲。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

《關於全面禁止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以下稱《決定》),迅速推動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修法立法的進程。

然而這個《決定》被有些人認為「太嚴格」、「一刀切」。它禁止了《中國禽畜遺傳資源目錄》外一切野生或人工繁殖的陸生動物,卻沒有禁止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的食用。那水生野生動物包含的範圍有多大呢?兩棲類和爬行類動物應該算作陸生還是水生動物?蹲在家中掛念著乾鍋牛蛙、紅燒甲魚的吃貨們發出了一邊撓頭一邊咽口水的聲音。

3月5日,農業農村部緊急印發《關於貫徹實施全國人大常委革除濫食野生動物決定的通知》,明確中華鱉、烏龜等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和農村農業部公告的水產新品種的兩棲爬行類動物將按照水生動物進行管理,適用於《中國漁業法》。

但是如果沒有仔細研究過各類法律條文,人們依然會滿頭問號:野生龜鱉蛙也可以合法食用嗎?人工養殖的鱷魚肉合法嗎?不在各類保護名錄上的水生動物都可以吃嗎?不在經濟資源名錄和水產新品種公告上的水生動物都不能吃嗎?兩棲和爬行類動物都是水生動物嗎?

這些問題總結起來其實是簡單的三連問:保護什麼,由誰保護,怎麼保護?

什麼是「水生動物」

生物學意義上的動物分類極其嚴謹複雜,不同學術派系的分類也有顯著差別。但總的來說,普遍認為生活史全部或者大部分依賴於水生環境的為水生生物。對於脊椎動物不同綱來說,魚類非常容易區分,肯定屬於水生。但是也存在模糊的類群,尤其是在陸地和水裡都能生存的動物,包括水生哺乳動物(如水獺),所有的兩棲動物(如蛙類)和部分爬行動物(如龜鱉)。

目前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區分了陸生和水生動物,規定陸生由林業部門主管,而水生由漁業行政部門主管。其中歸漁業部門主管的包括獸綱中的海洋哺乳類動物,例如儒艮、中華白海豚、海豹海象、鯨類等,以及淡水生態系統中的水獺和小爪水獺。兩棲綱中屬於水生動物的有大鯢和蠑螈科的五種疣螈,而蛙科的虎紋蛙被列為陸生保護物種。重點名錄中爬行綱中龜鱉目陸龜科為陸生動物,其餘科屬於水生動物;爬行綱中的蜥蜴目、蛇目和鱷目則均屬於陸生動物。

然而另一個名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則列入了爬行綱龜鱉目中幾乎所有剩餘的物種,包括被國家重點名錄中列為水生動物的鱉科,大眾熟知的被大量養殖的鱉科中華鱉就是三有陸生野生動物。而另外一個養殖熱門烏龜,也在三有名錄中。

但是奇怪的是,一個陸生保護名錄中的中華鱉和烏龜,又進入了農業部制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從這個名字中就可以看出,重點是經濟利用,保護的並不是這個物種的野外生存狀態,而是經濟利用的可能性。中華鱉和烏龜的養殖現在規模頗大,涉及群體眾多。

中華鱉和烏龜列為水生是否可行,這裡不做探討。但是單從不同名錄交叉、範圍劃定不清、制定部門不統一就可以看出,很多物種被劃為水生,不是出於保護,而是為了利用。《決定》出臺後,陸生物種顯然得到了更強有力的庇護,但是因為水生動物不在這次決定範圍內,可以預見很多處於陸生、水生界限上的物種,會因為利用的利益而被人推動脫離陸生,進入水生生物名錄範疇。

另一個法律依照是《漁業法》。中國《漁業法》顯然是以漁業資源管理利用為核心,保護僅限於漁業資源保護。《漁業法》第一章第一條就明確了該法的目的:「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仿佛一提到水生生物,其命運就是被光明正大地利用。

「水生動物」由誰保護

我國執拗於陸生和水生定義分類的主要原因是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由雙部門主管:隸屬自然資源部的國家林業與草原局和歸農村農業部管理的漁業漁政局。

對水生動物來說,漁政局是統一管理單位。但漁政局的機構職責範圍廣,相比較水生動植物保護顯然更側重漁業發展管理和資源利用。這樣看來,本來就不夠受重視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在《決定》發出後地位更顯卑微。

由於自然保護區全部歸林草局管理,依賴保護區內溼地、河流和湖泊生態系統生存的水生生物實質上受林草局管理,只有保護區外的水生生物歸漁政局管理。這樣的職責劃分也令漁政局的保護工作難以系統、全面展開。

「水生動物「怎麼保護

對比陸生動物,水生動物的保護更為急迫。

海洋保護區只佔到了我國海域面積的4%,比起來,有18%的陸地生態系統在保護地內。淡水生態系統就更為慘澹了。同時,水生物種的野外生存狀態岌岌可危,滅絕的白暨豚、白鱘僅僅是這消失和即將消失物種中的冰山一角。

而那些處在水生、陸生分界線上的兩爬呢?我國現有34種龜鱉,除五種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沒有評估外,其他29種全部為瀕危(易危、瀕危、極危),原因主要是棲息地喪失外和盜獵。食用和寵物貿易幾乎把中國野外的龜鱉都推到了滅絕的邊緣。而越是稀少,就越刺激市場的需求,一些瀕危的閉殼龜,在市場上可以賣到幾萬到幾十萬一只,可惜很多物種野外已經所剩無幾,有價無市。源源不斷的市場需求驅動著大量非法貿易、野外盜獵和養殖洗白。

對於兩棲類而言,蛙類的食用,蠑螈屬、疣螈屬、肥螈屬、瘰螈屬的動物貿易,疣螈、山溪鯢的藥用等等,都極度威脅著它們的野外種群。

他山之石

制定水生動物名單時,如何兼顧分類科學性與保護目的似乎成了一件矛盾的事情。這裡不妨看看其他國家是怎麼做。

紐西蘭《野生生物法1953》中提到「水生生物」指生活史的任何時期在水中棲息的植物或動物物種,也包括海鳥(不論是否在水生環境中)。同中國的水生動物定義比較起來,紐西蘭納入了依靠海洋環境生存的鳥類,但沒有包括任何兩棲和爬行類。其實紐西蘭的法律中根本沒有和「水生生物」對應的「陸生生物」定義,但在「動物」定義中包含了兩棲爬行類。特別的是,紐西蘭從「動物」定義中把「海洋哺乳動物」剔除,單獨立了一部《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1978》,確保了執法範圍不會交叉重疊。

加拿大在其《瀕危物種法》中指出「水生物種」 是《漁業法》中定義為魚的野生魚類以及海洋植物。加拿大同樣在其水生物種定義中刨除了兩爬而將供漁業管理的物種限制在了魚類、甲殼類和其他軟體動物。

另一些國家,例如哥斯大黎加就不曾在其野保法對野生動物進行是否是水生的區別劃分,只是將漁業水產物種從受保護的全體野生動物範圍內剝離開,另由漁業水產部門管理。

再對比一下其他國家的行政管理體系。

美國內政部的魚類和野生動物管理局一攬包收,從執行野生動物法、保護瀕危物種、管理遷徙鳥類、發展可持續漁業、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與外國政府開展國際保護合作、到管理狩獵和釣魚。

紐西蘭一切保護工作包括淡水和海洋都由保護部統領,管理所有保護區和保護地,並由紐西蘭保護院制定保護戰略計劃。隸屬紐西蘭第一產業部的漁業局的管理範圍限於《漁業法》中規定的物種,而漁業證批准則是由政府合作企業FishServe進行行政管理,魚類和狩獵委員會則負責娛樂性釣魚相關活動。

同樣的,哥斯大黎加也將保護和漁業分開,前者由環境能源部下的國家保護區管理系統主管,而後者屬於漁業水產部門。

加拿大的管理方式與我國較為相似,加拿大公園管理局管理所有保護公園土地上的一切野生動物,漁業及海洋部則管理所有不在保護公園內的水生生物,保護公園外的非水生生物由環境部管理。然而由於加拿大定義的水生物種十分有限,加拿大漁業及海洋部能管理的物種也僅限於《漁業法》中定義的魚類及海洋植物。再看加拿大的《漁業法》,即使其管轄範圍內只剩魚類、甲殼類、軟體動物等,卻仍在立法目的中表明進行魚類及其棲息地的保護以及汙染防治。

回到我國,現行陸生水生動物按物種分類管理保護的方式低估甚至遺漏了很多具有潛在保護價值的物種和尚未發現的新物種。而生態系統功能往往難以切割,漁政局和林草局分別主管的水生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容易出現交叉。除此之外,現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仍處於重利用輕保護的狀態。《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的同時,也傳達出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價值低的訊息。

對於哪些兩棲爬行類應歸為水生生物進行保護,我們恐怕不能簡單從其生物學角度來考慮,而要從野生動物管理體制出發來確定。在水生生物保護整體狀態差的前提下,應該幫助水生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減負,重新思考水生動物管理範圍。對於兩棲爬行類,其棲息地保護不僅僅是河流湖泊的問題,還涉及周邊的森林等陸地生態系統的健康。因此,應把陸地保護地管理和其生態系統內的野生動物保護相結合,統一管理部門。否則,保護地內的歸林草部門管,保護地外的歸農業漁政管,「一個物種,兩個媽」。因此,

我們建議,所有兩棲爬行類的管理都由林草部門按照陸生動物來進行管理。嚴禁捕獵利用野外種群。

當然,現在公眾最關心的莫過於食用這一部分。那麼,對於養殖成熟的一些物種,例如牛蛙、中華鱉、國外引進的各種鱷魚等可以按照規定,在滿足檢疫的要求下,進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進行管理,嚴禁利用野外種群。現在如果依照水生動物管理,沒有強力的法律依據和保護監管能力,只會讓兩棲爬行類的命運更為坎坷。

然而,林草部門放棄了龜鱉和一些兩棲類動物按照水生動物來管理,沒有了禁食限制,這將對野外種群造成難以估量的威脅。很多蛙農希望蛙類全按水生管理,這樣利用的大門也就敞開了。

好消息是,3月9日廣東率先修法禁食野生動物,其中150種爬行動物、60種兩棲動物被明確列為陸生野生動物。

一個野味大省,突然轉身,不知是否會帶來蝴蝶效應,影響整個國家。

養殖戶或許還可以四處表達自己的不滿為自己爭取生存的可能,但是請記住,這些野生動物,卻怎麼也無法在這場爭鬥中為自己發聲。

(本文僅限於脊椎動物討論。作者徐晶晶為崑山杜克大學環境政策碩士,李彬彬為崑山杜克大學環境科學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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