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明確了人屬於法律實體,具有法律人格。而物則是與人相對,不具有法律人格,不可以提起訴訟,不享有法律權利的能力。
英國和其它普通法系國家,大體將動物分成兩類:馴養動物和野生動物。根據《霍爾茲伯裡英格蘭法律大全》,馴養動物是屬於人的個人財產,這就決定了馴養動物和人們普通的私有財產財物是沒有區別的。
如果動物和普通的物沒有區別,那麼人類對於動物的處置將沒有任何約束,可以和處置普通的家具,衣服採用相同的方法方式,這就意味著,人們可以合法的殘酷地對待自己所擁有的動物而不會收到任何法律的制裁。例如,當你擁有一件衣服,你可以隨意處置它,不喜歡的時候可以把它當垃圾拆了、扔了,沒人會對你進行法律幹預。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類的良知告訴我們,動物和家庭用具是有區別的,動物是有生命的,它們和我們一樣進行呼吸,體內流淌著血液,和我們一樣要通過食物來生存下去。所以,各個國家都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法規來限制人們對待動物的手段。然而,一些動物法專家認為,如果動物仍作為人類的私有財產,這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虐待和殘害動物的行為。只有將傳統法律理念進行改變,將動物提升到「動物非物」的高度,賦予動物權利,這才能改善動物的福利問題。
動物權利的倡導也並非要求動物和人類擁有同等的權利,正如弗蘭西恩和懷斯的觀點,人有投票權,並不意味著動物也要有投票權。從中不難看出,動物的權利與人類權利有很大區別,可以認為只有在根本的權利上,動物和人所享有的權利是一致的,即:生命權和自由權。
野生動物的法律地位要比馴養動物的法律地位複雜一些,野生動物由於其生長環境是在野外,不屬於任何人所擁有。但在一些國家,例如我國,一切野生動物都屬於國家所有。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國家將野生動物的擁有權轉讓給個人以及單位。然而,無論國家所有還是個人及單位所有,動物的法律地位仍舊是作為實體的所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