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動物權利

2021-01-08 手機鳳凰網

■ 王曉華

隨著歸真堂事件引起的討論逐漸深入,一些學者提出:我們必須尋找動物保護事業的邊界,否則,被道德感驅使人們就會最終迷失於無規則的遊戲中。在有些人看來,承認動物權利就是不可逾越的底線。「承認動物成為權利的主體,這就斷難接受了,假如這世上有什麼事情可稱作『大是大非』的話,這就是。」對於見證了近年來許多論戰的我來說,這個論調並不陌生。每當涉及弱勢群體的爭論出現時,總有人會站出來說:「他們只適合關心,不適合擁有權利,我們不應該越過這個邊界。」然而,我們真的有理由設定這個邊界嗎?

事實上,近年來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給無權利者以權利。隨著相關法律條文的制訂,人們發現:那些似乎沒有能力承擔權利的群體,做出了振奮人心的事業,演繹了公民普遍站立起來的可能性。當然,這在許多學者眼裡並不能成為支持動物權利的證據:人有自由意志,動物沒有,對人成功的邏輯不能擴展到動物身上。這個理由顯然難以服人:如果具有自由意志是成為權利主體的前提條件,那麼,嬰兒、植物人、暫時喪失意識能力者豈不都會被排除在權利體系之外?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最激進者恐怕也不敢否認他們的權利吧?不能看出,反對動物權利者犯了一個錯誤:單純地將權利與自由意志掛鈎,忘記了權利的多維性。權利在英語中寫作Right,有正當之義。總的來說,權利是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正當之事。它具有兩個層面:行使權利和保護權利。當我們說動物權利時,所指的恰恰是第二個層面的含義。倡導動物權利絕非是讓他們參與法庭審判、投票、選舉之類宏大事業,而是保護他們的底線利益。譬如,現代世界範圍內的動物保護法都強調他們具有免於痛苦的權利。從任何角度看,承認並保護動物的底線權利都並不荒唐。

當然,反對者依然會說:動物沒有自由意志,無法以語言的形式表達自己的痛苦,那麼,由誰來為代替它們轉述痛苦或不幸呢?你和我之類的人類個體都有缺陷,不能做到不偏不斜地為動物請命,而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又不存在,缺乏代言者的動物權利豈不空洞無比?這個反對意見的核心是理性中心主義——無論是主動行使權利,還是替別人代言,都應首先具有理性觀察和言說的能力。可這個恰恰是個不成立的假設:痛苦或歡樂首先是感受而非言說的對象,是否擁有理性並不影響感受痛苦的能力。大多數動物可能無法進行理性思維,但他們絕對可以感受並表達痛苦。待屠宰的牛對痛苦的預期如此強烈,以至於他們的肌肉都會因恐懼而產生毒素。面對一頭流淚、哀嚎、苦苦掙扎的動物,你能說它們沒有感受和表達痛苦的能力嗎?正因為動物會表現出逃避痛苦的欲望,孟子等聖人才會「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而不忍食其肉」。與孟子一樣,現代動物權利的提倡者都以感覺為判斷正義和不義的尺度。譬如,邊沁(Jeremy Bentham)、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湯姆·雷根(Tom Regan)都強調:「問題不在於『它們能推理嗎?』也不在於『它們能說話嗎?』而在於『它們會感受到痛苦嗎?』」既然動物與人類中的弱勢群體都有感受痛苦的能力,那麼,二者就有免於痛苦的權利。倡導動物權利者因此設定了一個前提:善就是減少生命的痛苦,惡就是增加生命的痛苦。這樣的推理顯然無懈可擊,相應的動物權利理論也建立在堅實的邏輯地基上。

設定邊界並非總是好事。它常常意味著畫地為牢。有時,我們只要將探索的腳步稍微向前推進,就會進入全新的文明境界。對於圍繞動物權利展開的爭論者來說,情況同樣如此。

(作者系深圳大學文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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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物權利的問題
    趙南元 清華大學教授1.您反對動物權利的立法,您表示動物權利立法是荒謬的,違反科學的態度,您能為我們簡單解釋一下您的觀點背景麼?趙:「權利」只有屬於有能力主張其權利的主體或其合法代理人才是有意義的,動物並不具有權利主體資格,動物權利論者也沒有動物權利的合法代理資格,所以談論「動物權利」是荒謬的。此外,任何權利都意味著保障他人同等權利的義務,不能履行義務的個體沒有資格被賦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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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是論證「動物權利」的。 看到作者是人民大學副教授,我不由的想,這還真是「知識越多越反動」啊。 標題本身就透露出了動物保護人士的自以為是。動物就是動物,人就是人。動物不可能是人,人也不可能是動物。如果動物是人,就不能再稱之為動物,而應該稱呼為動物人,比如虎人,獅人,狗人和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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