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識別區,是沿海國家或地區基於海防空防安全需要,在面向海洋方向的領空外劃定的特定空域,用於及時識別、監視、管制和處置進入該空域的航空器,留出預警時間,保衛空防安全,實質是基於國防需要而劃設的預警區域。
在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領空方位範圍是同國家的鄰陸和領海範圍一致,在這一範圍內行使國家主權,並受到國際法的保護。尤其是在1944年籤訂的《芝加哥公約》摒棄了以往與領海「無害通過」相似的領空「無害通過」制度後,進一步確立了每一個國家對其領空之上的空氣空間具有完全排他的主權原則,任何外國飛行器非經允許不得進入該國領空。但是在其領空之外的公空,對外國飛行器的限制則沒有相應的國際法規定,可以說在國際法上既沒有做出可以設置「空中安全區」的規定,也沒有禁止設置「空中安全區」的規定。雖然國家只能對其領土包括領海的上空行使主權,但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利益,國家也可以將空中管轄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到領空以外的相鄰區域。
防空識別區制度始於美國和加拿大。自1950年起,美國頒布法規,宣布在其領海以外數百公裡的若干點連線之內建立「防空識別區」,「一切飛往美國的外國航空器,在進入防空識別區時,須提出飛行計劃並隨時不斷報告所處的位置」。美國現在已經擁有北美防空識別區、阿拉斯加防空識別區、夏威夷防空識別區、半島防空識別區和在「9?11」襲擊後建立的華盛頓特區防空識別區。加拿大於1951年設立的「防空識別區」與美國的規定有所不同,它明確規定:該規則適用於一切航空器,只要其飛行路線朝向加拿大,不管其最終目的是否是加拿大,如果違反有關原則,將受到空中攔截。法國在1956年的阿爾及利亞獨立戰爭期間,曾在離阿爾及利亞海岸80海裡以內的空域建立「特別責任區」,要求在此區域內的一切飛機向其報告飛行情況,而且必須在法國所制定的空中走廊內飛行,並與地面識別站保持接觸。
截止目前,已有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緬甸、韓國、古巴、芬蘭、希臘、印度、冰島、義大利、日本、利比亞、巴拿馬、菲律賓、泰國、土耳其、越南等二十多個國家設立防空識別區,對地理範圍、受限制航空器的種類及管制措施等作出了不盡相同的具體規定。就劃設防空識別區的區域而言,國際上沒有統一規定,主要看自身需求和能力。美國防空識別區在有些地方從海岸線向外延伸至200海裡,而大西洋上的加拿大的防空識別區向外延伸的最大有時達到離海岸線250海裡。從具體實踐來看,各國對劃設防空識別區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認,並沒有受到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反對。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劃設防空識別區,但也建立了相應的空中預警機制。基於國際社會對防空識別區的認可,以及東海周邊國家普遍劃設防空識別區的現狀,借鑑國際通告做法,我國劃設東海防空識別區是完全正當的、必要的、合理的。
設立了防空識別區,並不意味著別國會自覺遵守約定,不進入防空識別區上空展開軍事行動,因此,不僅要劃好,還需要維護好防空識別區。
2006年10月,兩架俄羅斯轟炸機進入北美防空識別區,並逼近美國領空,北美防空司令部派遣美國和加拿大6架戰機準備進行攔截,在近距離監察後,俄機調頭飛離,最終並未進入美、加領空。2010年3月24日,俄兩架能夠攜帶核武器的圖—160超音速轟炸機在英國外赫布裡底群島上空出現之後,英國皇家空軍第111中隊的兩架「旋風」F3戰鬥機緊急起飛,跟蹤向北愛爾蘭沿海飛行的俄轟炸機,俄機隨機調頭向北飛出英國防空識別區。(吳建軍、於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