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南海海監巡視管轄海域維權
1982年12月,歷時9年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終於在牙買加的蒙特哥灣落幕。作為人類歷史上最漫長的國際多邊談判,在12月10日會議收尾這天,通過了擁有17個部分、320條款項以及9個附件的龐大海洋法體系。這就是今天人們常說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從南海到東海,因海洋權益問題而被中國人熟悉的術語:12海裡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劃界等等,均源自這部《公約》。正如國家海洋局原局長王曙光曾對本刊記者所言:它開始形成了新的國際海洋秩序。
然而同時,「自從《公約》公布之後,各國都在為自己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找邊界,都找對自己有利的法條。」王曙光說,它在全球範圍內都不斷引發新的糾葛。
對中國而言,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是重返聯合國後第一次參加的重要國際多邊談判。而從30年後提出的建設海洋強國的目標來看,它也許是對中國命運影響最為深遠的國際談判之一。
世易時移。30年後的今天,有人認為,因為受到《公約》的嚴重束縛,中國應退出該條約體系。同時,也有國內學者持完全相反的觀點,認為應該遵守《公約》的精神---在爭端中依靠談判解決。而作為主流聲音,政界和學界多表態:《公約》符合中國的發展利益,仍具有生命力。
一個令人迷惑的現實是,持不同觀點的專家,對於《公約》同一條款的闡述和理解都有差異。
30年前,中國究竟以何種立場和角色參與了《公約》的制定?種種權益的堅持與妥協原因何在?作為現今一切海洋活動的法典,《公約》到底是一部怎樣的文件?中國又如何努力在國際法框架內解決爭端、使其為我所用?
就上述問題,《瞭望東方周刊》專程採訪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中國代表團的兩位副代表---國家海洋局戰略研究所原副所長陳德恭,外交部條法司原司長、國際海洋法庭前法官許光建。
對於領海寬度有3海裡到200海裡12種說法
1973年12月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開幕前,陳德恭曾是南京海洋地質研究所的一名工程師。1972年,他調到國家地質局,專門準備應對這次會議。用他的話說,從此改行進入了海洋法領域。
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全部共11期,陳德恭參與了第二期至第十期會議。
彼時,全球海洋權益鬥爭正達到一個巔峰,其重要背景是,二戰結束後超級大國憑藉其全球行動能力,在各大洋劃定勢力範圍。
比如美國在1945年戰爭結束後立即宣布,毗連美國海岸的大陸架受其管轄及控制。它甚至還在臨接美國沿海的公海設立漁業區,將對海洋的管轄和控制範圍擴展至領海以外。
南美國家首先面對來自美國的衝擊:美國漁船不斷進入南美沿海,而由於它們的大陸架非常狹窄,無法獲得廣泛的大陸架管轄區。
這樣,首先是智利和秘魯,隨後大多數拉美國家都提出,宣布200海裡領海或對200海裡範圍具有主權和管轄權。
為調解衝突,1958年和1960年召開了兩次國際海洋法會議,但都沒有取得令發展中國家滿意的結果。
而從60年代起,一種新的礦產資源錳結核在海底被廣泛發現。它擁有30多種金屬元素,其中大多數在陸地難以獲得。這引發美蘇兩個超級大國以及大型跨國財團向海底進軍,有關海底資源歸屬的問題又成為焦點。
於是在1970年,第二十五屆聯大決定召開新的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一是解決深海洋底,其次是廣泛討論各種有關問題,包括領海、大陸架、公海漁業和海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等各項制度。」陳德恭說。
到這次會議開幕時,各國對於領海這一最基本問題的主張千差萬別,存在從3海裡到200海裡共12種主要說法。
陳德恭說,對於領海的定義,最深刻、直接地反映出各國對於海洋問題的不同態度:沿海國家的主權要求以及自由航行之間的衝突。
美蘇等海洋大國有龐大的商船、漁業船隊,先進的海軍和海洋科研力量,因此積極擴大自由航行的範圍。
發展中國家出於國防和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普遍主張較大的領海寬度。面對海洋大國的拓展態勢,從1950年到1973年,主張3海裡領海的國家從40個下降到25個,主張12海裡的國家從3個上升到56個。
許光建向本刊記者回憶,當時由一位國務院領導牽頭,成立了中央層面的談判領導小組,外交部、國家地質局以及當時歸屬國家地質局的國家海洋局、海軍等單位聯合組成中國代表團,參加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談判在紐約、日內瓦等地舉行。中國駐這些地方聯合國機構使團的負責人以及一些來自國內的省部級官員擔任代表團團長。除國家海洋局局長、副局長輪流參與會議,國家地質局的人員主要解決資源問題。外交部由條法司派人參加,隨團翻譯人員也來自外交部翻譯室。
後來中國最著名的外交官,都或多或少參與了這次漫長的談判,比如當時還是中國駐聯合國使團隨員的王光亞。
除了最後籤署公約時的外交部副部長韓敘,有幾位中國代表團長如今也已去世。比如時任外貿部副部長的柴樹藩,後來因在六機部、中船總公司任職時為中國船舶事業做出的卓越貢獻,被稱為中國海洋事業的奠基人。
另一位著名外交家凌青在2010年去世,他的回憶錄中專闢章節追述這次會議。
南海問題未成熱點,中日就大陸架劃界交鋒
1973年,中國海洋事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與日本共同完成中日海底電纜的調查任務。
這是中國第一條國際海底電纜。
6月,由上海滬東造船廠建造的「曙光四號」、「曙光五號」調查船出廠。這類2000噸級的船隻差不多是當時中國最好的調查船。
而其後一年,美國建成了排水量 3.5萬噸的「格洛瑪·勘探者」號,專門用於深海錳結核的試採和深海鑽探工作。
其實,直到1977年第五期會議開始,談判才真正轉入國際海底開發問題。畢竟,在領海等基本問題尚未解決前,它還無法提上議事日程。
1973年12月開始的第一期會議,主要確定組織、程序以及議事規則。
許光建回憶,美蘇要求對實質問題採取「協商一致」,實際上要享有「否決權」。經過激烈博弈,最後決定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作為標準。
但大會主席仍然發表了一個類似「君子協定」的聲明:盡一切可能在實質問題上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這之前不應啟動表決程序。
「議事規則這一整套辦法,是妥協的產物,但為第三世界運用優勢進行鬥爭提供了一定條件。」許光建說。
在近10年的談判中,妥協成為一個關鍵詞,並最終對《公約》的達成及實施影響巨大。
而在會議上的發言極其嚴肅和尖銳。1974年第二期會議上,柴樹藩批駁了南越代表對於西沙、南沙群島的發言,「完全是顛倒黑白的無恥讕言!」
不過,據陳德恭回憶,南海問題並未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成為熱點。
「比如『九段線』問題,現在很多人認為它與公約的內容衝突,但當時沒有什麼國家提出過這個問題,也沒有反對意見,甚至還有東南亞國家表示支持。」陳德恭說。
另一個與中國有關的是東海問題。在有關大陸架劃界的討論中,中國與日本激烈交鋒。
「開會時,一些國家會明確論及和自己有關的糾紛,但大多數時候大家針對相關款項展開辯論,並不明說是為了某一個爭端。」陳德恭回憶。
整個會議主要分為美蘇和發展中國家兩大陣營,但各自內部又有分化。比如蘇聯不像美國那樣具有很長的海岸線,因此更加希望限制沿海國的權利。
在發展中國家內部,又分為沿海國、內陸國和群島國家,以及海岸線短、面臨窄海的地理不利國家等不同群體。
「會議形勢錯綜複雜,《公約》草案為照顧各方立場,不可避免地是一個調和折中的產物。」許光建說。
各行其是的「無害通過」
「我們堅決站在發展中國家一邊。」陳德恭說。
凌青在回憶錄中說,支持200海裏海洋權同反霸權相關聯。那時中國與拉美國家建交,都對這一問題明確表態。「我自己也覺得支持是天經地義的事。」
中國自己也面臨霸權挑戰。1958年,中國就申明了12海裡領海,但領海、領空一直受到外國侵擾,為此提出過數百次嚴重警告。
當時中國對抗入侵敵機的手段主要是地面防空部隊,航空兵和軍艦很難在更遠的海域設置防禦線,也很難有效驅逐進入偏遠海域的外國船隻。
最終,會議用有別於領海的200海裡專屬經濟區作為折中,還確定了24海裡毗連區的概念。
這是為保護沿海國利益而設置的特殊區域。沿海國在毗連區享有必要的管制權,並可懲戒違法者。但是,毗連區的管制範圍不包括海底和領空,這與領海有明顯區別。
隨後,談判又進入另一個焦點環節:領海的航行制度。
在之前的相關國際條約中,一切國家的船舶可以在「無害」情況下通過他國領海。這個問題的焦點是,軍用船舶可否如民用船舶一樣「無害通過」,還是必須經過沿海國批准?
海洋大國是這個制度的堅決支持者。蘇聯雖在國內立法規定,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應經過批准,但在會議上卻主張軍艦可以「無害通過」。
中國在1958年就申明一切外國飛機和軍艦未經允許不得進入中國領海、領空。從1978年的第七期會議開始,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不斷聯合提案,要求外國軍艦在通過領海前應事先通知該國或經該國允許。
支持這個主張的國家後來有30多個,反對的有20多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