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沿海國家來說,海洋是許多自然資源的重要來源地。隨著人類開發海洋的能力逐漸增強,人們對沿海水域提出了更多的經濟方面的權利要求,主張建立專屬於沿海國的海洋經濟區,於是在領海和毗連區制度以外,又出現了專屬經濟區制度。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他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裡。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享有對這一區域的自然資源的專屬權利和管轄權,其他國家則享有航行權、飛越權以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1947年,智利政府發表聲明,宣布凡是距離智利海面200海裡以糹的海域均屬於智利國家主權的範圍,由智利實行保護和控制,其他國家在這一海域有公海航行自由權。後來,一些拉美國家籤署和發表了相應的宣言,確定國家有權劃定海洋主權或管轄權的範圍,並適用200海裏海洋區域的名稱,宣布對這一區域享有專屬主權和管轄權。而非洲國家則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在1972年的非洲國家海洋法會議上,非洲國家主張有權在領海以外設立一個經濟區。肯亞在同一年還向聯合國提交了一份《關於專屬經濟區概念的草案》。專屬經濟區概念的提出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希望擴大對沿海自然資源權利的要求,因此受到了發展中國家的支持。美國等海洋大國起初堅決反對200海裡經濟區的主張,但專屬經濟區制度終於還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建立起來了。
其他國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權利
專屬經濟區是沿海國在這個區域內有專屬的經濟權利。一般來說,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與義務基本上與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有關。沿海國在該區域內有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權利,而不管是生物資源還是非生物資源。
未經沿海國的同意,其他國家不得進行開發和勘探。沿海國可以在專屬經濟區內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等設施,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保護海洋環境,並對這方面的事務進行管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行使權利的時候,也有義務顧及其他國家在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在這個區域內,其他國家也有航行等方面的自由。
一般來說,未經沿海國的允許,其他國家不能在專屬經濟區進行捕魚等活動。可是為了促進經濟區內生物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在沿海國沒有能力捕撈全部可捕量的情況下,應當準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在這個問題上,沿海國要考慮到歷史上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捕魚等活動的那些漁民所屬國家的經濟利益。當然為了專屬經濟區所屬國的利益,在專屬經濟區內捕魚的其他國家的國民應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規章,執行有關的養護措施。
另外,內陸國和地理條件不利的國家可以在通過各種協議的基礎上,參與開發相關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海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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