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基文:鳥礁無領海更無專屬經濟區

2020-11-28 大公網

  文|王基文

  早前,臺灣漁船「東聖吉16號」在鳥礁公海合法捕魚,遭日本扣捕,繳巨額罰款(約176萬新臺幣)後才獲釋,這是日本違反海洋法的蠻橫行徑!近日,臺灣漁民等各界民眾紛紛集會,抗議臺灣民進黨當局棄礁媚日,犧牲臺灣漁民生計!

  鳥礁,日本叫「衝之鳥島」,日文名「Okinotorishiima」,筆者稱鳥礁。鳥礁,原本只是低潮小礁,低潮(退潮)時露出水面的總面積僅約6平方米,高潮(漲潮)時全部淹沒水中成為暗礁,現狀是日本經人工建造後,高潮時露出水面的總面積也不足10平方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人工設施不能改變原為低潮小礁的法律地位。總之,鳥礁是礁不是島!鳥礁,不是衝繩(琉球)本島附屬島嶼,它離衝繩很遠,冠以「衝之」,意為它是衝繩屬島,這與事實不符。因此,日本冠以「島」和「衝之」,叫「衝之鳥島」,乃是竊土盜海圖謀,居心叵測。故而,筆者棄「島」和「衝之」,稱為「鳥礁」。

  鳥礁周圍海域,擁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以及豐富的貴金屬礦產、魚類等資源。鳥礁扼守著東海進出太平洋主要航道,靠近關島、塞班島、菲律賓。它位於中國海上國防線亞太地區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之間,即地處中國臺灣島和美國託管地關島之間,若日本的所謂「變礁為島」企圖被聯合國批准,便擁有43萬平方公里海洋專屬經濟區,比日本國土面積37.8萬平方公裡還大,它可成為連接兩個島鏈的重要跳板,從而阻礙中國海軍向太平洋發展,嚴重威脅中國遠洋活動。故而,鳥礁周圍海域軍事戰略地位極為重要。

  日本「變礁為島」非法無效

  基於鳥礁周圍海域具有經濟和軍事重要價值,日本便積極策劃搶奪屬於南太平洋公海的鳥礁。然而,2012年4月,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對日本外大陸架案作出決議,未認可日本依據鳥礁提出的非法主張。因此,日本「變礁為島」的主張是非法和無效的。

  中日鳥礁主權之爭,從2004年起不斷升級,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焦點。近日由於臺日鳥礁爭議,尤因臺灣地區民進黨當局媚日犧牲臺灣漁民生計,於5月23日表示,在「衝之」鳥礁問題上「不採取法律上的特定立場」,這個損及臺灣漁民權益的倒退表態,引發臺灣漁民等各界強烈反彈,鳥礁主權問題,又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規定: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3條「低潮高地」規定: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時四面環水並高出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分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該高地的低潮線可作為測其領海的基線。如果低潮高地全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超過領海的寬度,則該高地沒有其自己的領海。

  鳥礁,原本總面積僅約6平方米,高潮時全礁被淹沒,成為水中暗礁,屬於低潮小礁,即低潮高地,無人居住,無法自我維持經濟生活。鳥礁,位於北緯20度、東經136度的海域,遠在東京西南1700公裡處,離日本小笠原群島也超過900公裡,離日本領海非常遙遠,孤懸於南太平洋公海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規定,顯然,鳥礁沒有其自己的領海,無領海,就不成領土,絕非「日本領土」,而是屬於南太平洋公海。

  日本從1987年起,投入數百億日圓,在鳥礁周邊人為養殖珊瑚改變地質地貌,企圖變低潮小礁為所謂「島嶼」。上世紀八十年代,日本在鳥礁上進行了高3米、半徑25米的人工加固工程,於鳥礁四周築成堤防設施。2006年,日本又耗資755萬美元進行人工養殖珊瑚改變地質地貌,繼續搞所謂「變礁為島」。然而,一切所謂「變礁為島」的設施,都是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違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一項規定。按規定,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不能改變鳥礁只是低潮小巖礁的法律地位。

  侵犯國際社會整體利益

  當前,媒體報導只說鳥礁沒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卻認為鳥礁有12海裡領海,這是重大的誤解。關鍵是沒有注意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均強調的「自然形成」,即非自然形成的人工設施是非法和無效的。事關領土和主權的原則性問題,需要予以糾正。

  鳥礁是南太平洋上遠離日本本土的孤立低潮小巖礁,它無領海更無專屬經濟區,各國依法享有捕魚自由等公海自由。日本卻非法主張鳥礁擁有200海裡專屬經濟區(43萬平方公裡),未免心太貪,胃口太大,這是對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的侵犯。

  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和第13條規定外,依據《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鳥礁也是在日本主權範圍之外,不是「日本領土」。日本單方面聲稱,1931年已把鳥礁編入東京市管轄範圍,這本來是荒謬的,而在日本完全接受《波茨坦公告》後,也就無效(本來就無效)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已於1996年籤署批准。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完全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日本有義務嚴格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波茨坦公告》,日本口口聲聲稱遵守國際法,我們希望日本言行一致,真正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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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  自考365網校解析答案:(1)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創設的一個新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這個海域是在領海之外而鄰接於領海,其範圍是不超過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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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消息,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國際法教授劉廷吉先生指出:  根據1982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海洋法公約,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屬於國家管轄範圍。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三項自由:飛越自由、水上航行自由、海底鋪設電纜管道自由。但行使這三項自由不是不加限制的,而是有條件的,不能影響沿海國的國家安全。
  • 美鼓吹中國在黃海專屬經濟區為"公海"違反國際法
    美把「專屬經濟區」稱為「國際海域」  把「專屬經濟區」說成「國際海域」,對美國來說不是第一次。2009年3月9日,美國「無瑕」號監測船未經中國允許在南海的中國專屬經濟區活動,與中國海洋局、漁政部門的船隻近距離對峙。
  • 日本為何要用「專屬經濟區」的說法
    《公約》規定沿海國擁有從其領海基線前出不超過200海裡的專屬經濟區,以及相應的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由於東海最寬處不過360海裡,這就導致中日各自主張的專屬經濟區部分重疊。  然而,在確定專屬經濟區的劃分方面,國際上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中日恰好就是這兩種觀點的代表。日本主張「等距中間線」原則,強調共架鄰國應平分東海專屬經濟區。國際上主張此觀點的僅30多個國家,屬於少數。
  • 鬱志榮:在專屬經濟區武裝執法不可取
    專屬經濟區制度是隨著《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出臺新誕生的制度,它既不屬於領海性質又不屬於公海性質,或者說是兩者兼有之的一個獨立的嶄新制度。專屬經濟區制度中有一條重要的原則是「和平利用」。所謂「專屬」是指在某一個特定的領域或海域行使有限的權利,在行使權利時還必須顧及他國享有的權利,不能影響和妨礙法律賦予他國的權利和義務。這與沿海國行使領海內的主權是完全不同性質的。
  • 宋偉:專屬經濟區問題上的國際政治博弈
    例如,法國因為在太平洋有玻里尼西亞這樣的屬地,不僅堂而皇之地宣稱自己也是「太平洋國家」,還擁有非常廣大的專屬經濟區。美國雖然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籤字國,卻接受了專屬經濟區的概念,並以200海裡為半徑劃定了超過200萬平方海裡的專屬經濟區。澳大利亞、日本這樣的國家因此也擁有了巨大的專屬經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