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博、微信、支付寶等網際網路工具的廣泛應用,數位化、電子化的生活方式已經滲透到普通大眾日常生活中來,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及社會生活等方面。
據CNNIC 公布的第 44 次《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數量達到了8.54億,手機網民規模達到了8.47億,且這個數量也在不斷攀升之中。
社會生活模式的改變,使得不同於以往的紙筆的書面形式,溝通交流的網際網路化使得大量的數據以網際網路的線上文字、聊天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文本等各類形式存在與互動使用,愈發趨於無紙化。導致在很多司法訴訟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電子數據比重越來越大,開始步入「電子證據時代」。
早在2014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就講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納入立法,使其獲得了獨立的證據地位。《2018年中國電子證據應用白皮書》中數據顯示,全國超73%的案件涉及電子證據,包含各種商務往來、離婚財產、證券糾紛、網際網路金融、電子病歷、聊天記錄等不同;類型場景。2019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也明確表示要:「推進司法改革與現代化科技深度融合」。
電子證據作為司法中的一種主要證據形式,有著其特有的規範要求。
2019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中規定,電子證據取證手段包括:1.封存原始存儲戒指;2.現場提取電子數據;3.網絡在線提取電子數據;4.凍結電子數據;5.調取電子數據;6.書式固定;7.拍照攝像;8.拷貝複製;9.委託分析等多種形式。
在涉及電子籤名的數據電文中,也要求原件形式要滿足:
(一)能夠有效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式時起,內容完整,未被修改。
同時對於生成/存儲貨傳遞方法、鑑別發送人方法的可靠性也有著一定要求。
同時需要對這類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操作,達到法律效應。《公證法》及《辦理保全網際網路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中指出電子證據的保全公證要滿足:
1.由公證員按照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操作程序進行操作;
2.公證員按照順序記錄所在網絡、進入網址、下載、列印(刻錄)等整個證據保全過程的操作軟體名詞、版本,並審核內容是否相符;
3.製作電子證據保全公證書,同時為提高法律效應,可將保全過程進行錄像並封存。
不難發現,電子數據公證的流程較為複雜,保全過程成本較高,且要求當事人具備一定舉證能力。同時,不同類型電子證據雖然形態各有不同,但普遍存在易消亡、易篡改、技術依賴性較強等特點,與傳統的實物證據相比,電子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司法審查認定難度也較大。
因此,如何提高電子證據的舉證成本及突破其易消亡、易篡改的特點,就成了訴訟糾紛中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而區塊鏈技術因其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賴、多方參與等特點,與電子數據存證的各類需求天然契合,很好降低了電子數據的存證成本,也方便了電子證據的認定,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
深圳如法科技作為區塊鏈存證領域的深耕者,致力於幫企業及個人降低舉證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是網際網路爭議糾紛解決的良好幫手。
關鍵詞:電子證據存證、網際網路、訴訟、如法科技、區塊鏈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