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最高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
外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是,現在網上的生活越來越豐富,很多糾紛發生,幾家網際網路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與日俱增。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根據規定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認定要符合哪些條件?
「目前電子數據,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博客、微博、網頁、電子交易記錄、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都屬於電子數據的範圍,這個範圍是在《民事訴訟法解釋》都有規定。認定電子數據的難點在於其真實性不易判斷,不像書證、物證,真實性好判斷,所以在實踐中判斷是比較難的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說。
他提到,《修改決定》對於這種新的證據形式的審查判斷,主要是從如何判斷真實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主要考慮幾個方面:
一是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的完整性、可靠性、運行狀態以及監測手段。
二是電子數據的保存、傳輸、提取的主體和方法是否可靠。
「如果電子數據是在正常的商業活動中形成和存儲的,相應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完整可靠,處在正常運行狀態,電子數據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臺記錄,保存提供的,一般來說其真實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則其真實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較低。如果電子數據的內容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人民法院原則上會確認其真實性。」
他提到,在審判實踐中,審查電子證據,法院可以通過委託鑑定的方法,因為法官主要是對法律專業比較熟悉,對法律知識比較熟悉。
「對這些科技,通常情況下,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學習法律的,是法科的學生,所以對電子數據科學技術方面的知識掌握不是特別多。這個時候怎麼辦?可以通過鑑定的方法,由專業的機構、專業的人員出具專業的意見,對法官審查判斷提供輔助。所以在審判實踐當中,也有專家輔助人制度。」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
編輯/熊穎琪
校對/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