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大學生犯罪檔案 構建前科消除制度

2021-01-20 環球網

記者27日了解到,轄區內高校雲集的北京海澱法院,探索推出了「大學生檔案封存」制度,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大學生,使他們步入社會時不再背負犯罪標籤。目前,該法院已封存大學生犯罪檔案百餘份。(據2014年12月28日《京華時報》)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辦法官在大學生犯罪案件判決生效後,必須將判決書寄往大學生所在的高校、高校派出所或其戶籍地所在的派出所,並由高校將判決書裝進檔案。如果執行這一操作程序,也意味著大學生從此便背上了「罪犯」的標籤,再加上法律規定的原因,前科者的生存生活空間勢必遭受擠壓,難以建立起正常的人際關係和參與正常的社會活動,在升學、就業、生活上到處碰壁,一生都抬不起頭來,甚至會因為找不到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抬高社會的犯罪率。

實踐證明,作為犯罪記錄,前科的永久存續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對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會極大影響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氣,甚至嚴重威脅到其個人與他人、集體乃至與社會的和諧穩定。一部分前科者一次犯罪,終生處於刑罰後遺效果之下,肯定是不利於犯罪分子重返社會,也不利於打擊犯罪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而後遺效果的影響,對於那些情緒犯罪、過失犯罪的年輕人尤為強烈。

北京海澱法院推出「大學生檔案封存」制度的亮點在於,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符合「大學生檔案封存」的案件,將犯罪檔案保留在其各自的案件卷宗裡,保存在法院,不寄給高校,也不寄給大學生戶籍地所在的派出所。毫無疑義,這一做法確實有利於消除前科對大學生所帶來的諸多不利影響,更利於他們復歸社會,重塑人生,這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也符合刑罰和司法文明的發展趨勢,應該點個讚。

可是,話又說回來,雪地裡埋不住死孩子,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人多嘴雜,大學生前科之秘很難「隱瞞」。治本之道是從更新思想觀念起步,以完善的法規制度做保證,徹底消除前科人員在社會生活中遭受的種種歧視與不公平待遇,尤其是就業歧視。一次犯罪,終生抱憾;一時失足,終生受挫,這種情形決不能成為法治社會的常態。

按理說,刑罰本身就是依法對違法者實行的強制處罰,有犯罪記錄的人已經為自己行為買了單,付出了相應的代價,如果因為過去的錯誤仍被社會排斥在外,喪失應有的社會地位,生存環境很糟糕,這是很不公平的。從這個角度看,用工招聘不錄用有犯罪記錄的人,無疑屬於就業歧視,必須依法切實矯治。

客觀地講,前科就業歧視現象嚴重,與我國目前限制前科就業的法律法規過於嚴格相關。我國的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等都沒有明確禁止歧視有前科的公民。現實生活中,前科就業受限制的職業類型幾乎涵蓋了大部分職業,而且限制的時間往往是終身禁止。如我國的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會計法等法規均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沒有從事本行業的資格。至於企業用工招聘中,「有犯罪記錄者免談」、「不錄用有犯罪記錄人員」更是屢見不鮮。顯然,這種從業資格的禁止或喪失,都是前科制度的應有內容,都是刑罰的後遺效果。消除前科歧視影響,應重視做好法規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

其實,任何犯罪都是主觀和客觀的統一,犯罪的社會危險性也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雖然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罪輕罪重,應由其行為的性質決定,而不是由其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決定的,但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則可以反映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程度,而且犯罪動機、犯罪類型和犯罪性質各自有別,有的是故意犯罪,有的是過失犯罪,有的是物慾犯罪,有的是性慾犯罪,有的是情緒犯罪,有的是信仰犯罪,犯罪動機的性質不同,其所反映出來的主觀惡性也大不一樣。怎麼就能一概而論呢?更不能戴上「一時犯罪,終生壞人」的帽子。我們可以區分哪些犯罪不能從事哪些職業,但不能一律是不能從事某些職業,儘量給前科者一條活路,也拓寬了社會和諧之路。

所以,我國大有必要探索構建消滅前科制度,適時實行前科消滅的甄別與遴選,通過撕掉一部分人的「罪犯」標籤(當然,全部撕掉做不到更不現實),盡力消除社會對前科者的身份歧視,為那些渴望新生的人,排除回歸的障礙,架起其重新融入社會生活的「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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