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大學生"前科"應於法有據

2021-01-20 東方網

  27日記者了解到,轄區內高校雲集的北京海澱法院,探索推出了「大學生檔案封存」制度,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大學生,使他們步入社會時不再背負犯罪標籤。目前,該法院已封存大學生犯罪檔案百餘份。(12月28日《京華時報》)

  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大學生,實行「檔案封存」,顯然是一種司法制度改革,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一些涉案大學生及其家屬,擔心違法記帳,會影響升學、畢業和就業,甚至影響孩子一輩子。可見,封存大學生「前科」,不讓這些孩子背上歷史的包袱,實現「無痕」回歸社會,體現了司法制度對大學生群體的人文關懷。

  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確定了未成年人檔案封存制度。問題是,雖然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檔案可以封存,但大學生都是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對大學生網開一面,對其他成年人群是否不公?事實上,1985年我國便在北京籤署了國際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該規則就要求對少年犯罪檔案嚴格保密,而且該規則還將適用範圍擴大到了青年罪犯。而大學生顯然屬於青年範疇。

  再者,大學生年齡大都在20歲至22歲之間,在國際上被稱為「年長少年」,還沒有享受到像就業、結婚等真正的成人權利,心智還不成熟。而大學生一旦有了「前科」,其畢業、就業就會有種種障礙,不能因其一次失足便終身背負「罪犯」標籤。可見,不能將失足大學生一棍子打死,封存「前科」,使其放下包袱,以積極的心態融入社會,對本人、對家庭、對社會,均利大於弊。

  然而,「法無授權不可為」。封存大學生「前科」,不能依賴於一個「國際公約」,也不能止於海澱法院的「自選動作」,應於法有據。因此,建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微調,規定適用檔案封存制度的人群為「青少年」或「在校學生」,使其成為一項全國統一的司法制度。特別是,封存大學生「前科」,僅是一種手段,對他們進行幫教和轉化,才是根本目的。應對失足大學生,全方位開展思想政治、道德法制、心理健康和文化知識幫教,引導他們重樹信心,走出違法陰影。

編輯點評:

    哪些沒有讀過大學,處於這一年齡階段的輕微犯罪人,不知道可不可以「封存檔案」呢?還得一視同仁吧。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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