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修樓律師:強姦還是嫖幼,事實說了算

2021-01-10 中國網

近日,一則《聽說略陽縣郭鎮出了幾個××》的網貼在各大論壇瘋狂傳播,該網帖稱「當地一名村長和三名鎮政府幹部輪姦了一名14歲的女學生」。帖子出現不久,陝西省略陽縣縣委宣傳部發布通告稱,所謂「村鎮幹部涉嫌輪姦少女」實為「涉嫌嫖宿幼女」。略陽縣委宣傳部的通告稱,這起事件實為幾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10月28日,該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並陸續對涉嫌介紹賣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對未滿16周歲的2名學生另案處理。

警方將該事件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引發了許多網友的不滿。新華網刊發了一篇《驚聞村鎮幹部輪姦少女暫定「嫖宿幼女罪」》的評論文章認為,「警方強調本身限制行為能力或沒有行為能力的幼女的自願賣淫行為,變相為那些幹部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減輕罪責,那是不對的,也是有違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以及初衷的」。某知名媒體評論人更是撰文稱,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操作層面上講,「嫖宿幼女罪」都是一種荒唐的罪名。從法理層面來講,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實質上是一種從屬關係,不應並列。從實際操作層面來講,「嫖宿幼女罪」讓很多幼女由受害人變成了「妓女」,這無疑是一種雙重傷害。

作為一名法律人,對犯罪分子給未成年少女造成的心理和身體的雙重傷害非常憤慨,希望他們早日受到法律的嚴懲。許多網友和媒體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憤怒不能代替司法,作為一起刑事案,在司法機關未對案件罪名最終定性判決之前,我們應當尊重司法,要相信司法機關會依法辦案的。我們應當回歸到尊重客觀事實與法律理性的軌道上來,筆者現從兩個罪名的犯罪構成和罪名區別上做一闡述,希望有助於廣大網友更多的理解和尊重司法機關的最終定性和判決,因為司法機關辦案畢竟也是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案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第三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姦淫幼女罪屬於強姦罪的一種特殊加重情形,客觀上必須符合違背幼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施犯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一般來說,這是在幼女主動、自願或者基於某種原因正在從事賣淫活動的情況下,行為人明知賣淫者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以交付金錢或者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幼女發生性交或者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

從犯罪構成角度講,強姦罪(這裡只涉及幼女)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在於:1、客體不同。前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幼女的性的權利及身心健康;後罪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幼女的身心健康、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等。2、客觀方面的不同。前罪具有姦淫幼女的行為;後罪具有嫖宿幼女的行為。3、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周歲即可,但女子可構成共犯(幫助犯);後罪的主體為一般為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周歲才能構成。4、主觀方面不同。前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對之姦淫;後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且為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網友、媒體及社會公眾主張以強姦罪來定罪的原因,一是深感法律規定對於未成年少女保護力度不足,更是對本案中的「官員「這一本該是道德楷模卻如此品行敗壞所產生的特殊憤怒,公眾的道德情感可以理解,而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既然法律並未規定諸如「官員、教師嫖宿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論處」的條款,在法律規定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我們就要尊重現有的法律規定。當然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們可以呼籲修改或制定,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法治社會,要遵從罪刑法定原則,超越了法律規定去「法外尋法」會帶來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

對於案件的定性,是強姦罪還是嫖宿幼女罪,最終還是要依據案件查明的事實來確定,公安機關目前以嫖宿幼女罪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說明依據目前的證據材料,結合刑法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應當定性為嫖宿幼女罪。至於案件的最終定性,有賴於事實的進一步查明。畢竟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案是根本。如果最終的證據材料證明的事實,還是嫖宿幼女罪。我希望大家要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和辦案機關的案件定性。

 

房修樓律師

執業機構: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債權債務、工程建築、房產糾紛、常年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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