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歐洲鐵路巨頭合併計劃落空 中國中車暫避勁敵】2月6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宣布,禁止德國西門子與法國阿爾斯通兩家企業的交通業務部門實施合併。至此,歷時一年多,這樁備受全球關注的合併案宣告終止。(每日經濟新聞)
2月6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宣布,禁止德國西門子與法國阿爾斯通兩家企業的交通業務部門實施合併。至此,歷時一年多,這樁備受全球關注的合併案宣告終止。
歐盟競爭事務專員瑪格瑞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在當日的發布會上表示,兩家公司缺乏充足的彌補措施,這一合併將可能導致保證乘客安全以及用於下一代高速列車的信號系統價格上漲,最終可能傷害歐洲乘客。「兩家公司不願意解決我們對競爭問題的嚴重擔憂,這是歐盟委員會否決合併的原因。」
跨境併購專家張偉華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歐盟委員會站在整個歐洲的市場的角度,考慮到兩家企業的合併可能會對歐洲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等產生損害,因此最終進行了否決。
歐盟擔憂市場壟斷
2017年9月,歐洲兩大列車製造商西門子與阿爾斯通籤署諒解備忘錄,以排他性的方式對等合併交通業務,西門子與阿爾斯通各佔合併後的公司50%股份。合併後的公司名稱將為西門子阿爾斯通,新公司總部位於法國巴黎,將在法國上市,而交通解決方案業務部門總部設在德國柏林。
西門子和阿爾斯通的交通業務包括法國TGV高速列車、德國ICE高速列車,以及信號和軌道技術。據悉,TGV和西門子ICE高速列車業務合併,再加上信號與軌道技術部門,以上業務的年營收可達153億歐元,調整後的年EBITDA達到12億歐元。
兩家公司認為,這項交易可以幫助歐洲抵擋來自中國中車(CRRC)的競爭威脅。該併購案也得到了法、德兩國政府的支持,法、德兩國希望能重現空中巴士的成功案例,打造交通業的「歐洲冠軍」。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中車是由中國北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南車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對等原則合併組建的A+H股上市公司,目前已是全球規模最大的軌道交通裝備供應商。近年來,中國中車謀求國際化發展,積極參與世界範圍內的列車訂單競賽。
中國中車曾表示,西門子阿爾斯通合併將影響中國中車國際化經營環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中國中車國際化發展,進一步提高中國中車進入歐洲市場的門檻。
不過,歐盟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潛在的中國供應商即中國中車在可預見的將來不太可能進入歐洲軌道交通車輛或信號解決方案市場。
同時,英國、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等國家對西門子與阿爾斯通交通業務合併都提出了異議。歐盟反壟斷機構認為,合併後的公司將成為全球市場的佼佼者,降低市場競爭度,並於去年7月開始對這項交易展開全面調查。歐盟委員會希望兩家公司可以做出一些讓步,比如出售一部分資產來緩解他們的擔憂。
事實上,西門子和阿爾斯通曾向歐盟委員會提交過補救措施,以力爭獲得批准。去年12月,西門子和阿爾斯通表示願意出售信號系統和高鐵供應的部分業務,約佔合併後新公司營業額的4%。1月25日,兩公司在最後時刻作出了新的讓步,包括將在歐洲共享西門子高鐵技術的時間從5年增加到10年,以期消除歐盟反壟斷競爭部門的疑慮,
但是,歐盟委員會最終認為西門子和阿爾斯通提供的補救措施不夠充分,對合併案予以了否決。
法德呼籲修改歐盟競爭規則
對於該項交易的終止,西門子和阿爾斯通在6日發布的聲明中表示,兩家公司對於在最近提交改進措施後,仍無法滿足歐盟委員會要求的結果表示遺憾。阿爾斯通在聲明中表示,這對於歐洲工業是一個明顯的挫折。阿爾斯通和西門子堅信上述合併能在「不損害歐盟範圍內競爭」的前提下為全球交通市場、歐洲鐵路產業、客戶、旅客和通勤人士等創造具體價值,並創造一個有能力去應對來自非歐盟企業越來越強有力競爭的歐洲企業。
而這一併購案的否決也加劇了關於歐盟競爭規則是否需要更新的討論。根據CBC報導,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Bruno Le Maire)此前表示:「否決合併案將是一個政治錯誤」。勒梅爾告訴法國電視二臺記者,當前歐盟的(反壟斷)規則過時了,法國政府將與德國討論如何改變歐盟競爭規則。
2月6日,德國經濟部長彼得阿爾特邁爾(Peter Altmaier)也呼籲修改歐盟競爭規則,促進跨境併購和創建「歐洲冠軍」以應對來自中國和美國的競爭。
對此,2月7日,跨境併購專家張偉華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歐盟的反壟斷競爭機構是比較獨立的,受政治的影響和壓力比較小,要改變歐盟競爭規則,相對來說沒那麼容易。從這個交易來看,歐盟委員會站在整個歐洲的市場的角度,考慮到兩家企業的合併可能會對歐洲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等產生損害,因此最終進行了否決。而法、德兩國的訴求也有一定道理,兩國認為歐盟在審批時既要考慮交易對歐盟內部的影響,也要考慮歐洲企業在全球市場競爭中的情況,視整體影響而定。
張偉華進一步表示,從兩家公司所做出的妥協方案也可以看出應對反壟斷審批中的一些實務上的要點。比如,對於橫向併購來說,尤其是兩家業務規模都很大的情況下,反壟斷機構的審批時間是非常長的,交易雙方要對此做好充分的準備。另外,在對監管機構提供所謂的減輕方案的時候,需要提前找好剝離資產的買方,最好是有實力的買方,因為從監管機構的眼裡看來,只有提前找好買方,且有實力的買方,才是真正的能解決競爭性減弱的良好工具。
(文章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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